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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承包商签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可以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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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些企业认为,只要与承包单位签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就和自己没关系了,果真如此吗?且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0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
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决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即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摘自《安全生产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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