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明确8种轻微环境违法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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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明确轻微违法免罚清单,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裁量基准》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包括:1
—1—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2—
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4—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6—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7—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8—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在对待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的背景下,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确定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也是我们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行政处罚室主任刘婷介绍。
据悉,《裁量基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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