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常州通报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2022.02.09)

常州应急管理局 未来之璐 2023-02-03

欢迎关注、点赞、分享。

编者按

今天分享的是常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2月9日通报的7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供参考。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Photo by Yudha Aprilian.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全文2400字,阅读时间8分钟。

常州通报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2022.02.09)


1. 江苏昶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2名员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1名员工无熔化焊接和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1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2.5万元。


2. 江苏云康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9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化学品仓库内存放有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胶粘剂等危险化学品,但未设置防爆型的通风设备,胶粘剂未采取防泄漏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常州市宏天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乙类仓库储存的多聚甲醛及甲醛溶液堆放墙距不符合GB15603-1995要求,乙类仓库及应急物资库放置的干粉灭火器已过期

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5万元、1.6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8.1万元。


4. 常州中奥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9月6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门卫室放置了3桶25kg的二氯甲烷、1桶15kg的丙酮、3桶15kg二甲苯、13桶15kg甲醇、2桶15kg无水乙醇,总计360kg,均系危险化学品,现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条件。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5. 常州市精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大理石加工车间西侧的循环水池属于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被列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属于较大风险。但检查时,该循环水池处只盖了一些木板,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同时,该企业油漆稀释剂中间库、喷漆车间现场都存放和使用油漆和稀释剂(天那水),硝基漆的闭杯闪点是40℃,稀释剂的闭杯闪点是-17.8℃。

根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该企业的喷漆车间属于1区,电气设备应满足Ga或Gb的设备保护级别,但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喷漆电风扇、照明装置、开关插座以及线路都不防爆

同时,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3条的规定,该企业稀释剂和硝基漆分别属于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在从事涂漆作业时,可能会散发可燃性气体、可燃蒸气。该企业涂胶车间东侧的危化品中间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的规定。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4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5.2万元。


6. 常州市家悦家具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家悦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该企业生产现场存在大量木粉尘堆积,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清理木粉尘,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为重大隐患。

该企业生产现场有2台单机布袋除尘器,其电机防尘等级为IP44,未能按照《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第8条的规定防护等级达到IP54。同时,该企业生产现场1套集中除尘器未能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及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

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万元、2.8万元、4.2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9.5万元。


7. 江苏华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3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水泥浇筑车间1台在用上浆机和钢筋加工车间1台台式钻床的皮带轮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的规定。

该企业总经理虞某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事务。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由安全员负责进行,虞某虽组织建立了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落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2处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隐患未及时消除。虞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虞某作出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 END —

相关文章

  1. 国务院公布的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 宁波市2022年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3. 上市公司遗漏披露废弃物处置和环保安全行政处罚情况,判赔投资者非系统性风险损失

  4. 浙江首例|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危险作业罪案

  5. 汇总|重大事故隐患及其判定标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