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个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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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
这个政策如果落地实施,可解决困扰小微企业多年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问题,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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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公示
试点时间从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为入驻宁德市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的企业及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试点内容为在园区内构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集贮存点(试点单位)—转运委外处置单位”三级收集转运体系。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若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一、公示时间:2021年5月7日—12日。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鹭
联系电话:0591-88367075(兼传真)
电子邮箱:gtc@sthj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7日
附件: 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探索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结合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探索解决工业园区同类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重复建设、分散管理不规范、转运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问题,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治理新机制和环境监管新模式,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试点单位、时间及范围
试点单位:宁德盟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试点时间:从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试点范围:入驻宁德市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的企业及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见附件1。
三、试点内容
试点单位在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和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下,在园区内构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集贮存点(试点单位)—转运委外处置单位”三级收集转运体系,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新机制。
(一) 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模式
1.试点单位应规范建设集中贮存库、配套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具备一定数量的收集转运园区内所有企业产生的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的专业工具;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相应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2.试点单位应在园区建设固定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仓库,其规模应与收集能力相匹配,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等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试点单位应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配套专业的清理设备、转运容器和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帮助企业清运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确保危险废物收集清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并在产废企业现场办理线上的转运交接电子联单,指导产废企业建立完善线下纸质台账。
如果园区内部分企业自行清理,应免费提供现场指导、专业协助和应急救援等服务。
4.试点单位应建设“智慧园区环境管理平台系统”,在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所内外、出入口、地磅等重点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同时接入“智慧园区环境管理平台系统”和省生态云平台。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相关信息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进行报备。
5.试点单位应将集中收集贮存的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并认真核实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得超期贮存;若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资质过期失效,导致不良后果,试点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行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和“零贮存”模式
1.产废企业应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内部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工作,并接受试点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免费服务。
2.产废企业应在危险废物产生点和临时暂存点等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与“智慧园区环境管理平台系统”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产废企业应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转移台账,要及时将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等情况录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
收集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时应及时通知试点单位到现场指导,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交由试点单位收集贮存。
3.产废企业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应使用试点单位提供的专业危险废物转运容器盛装,在容器固定标签位置注明批号或编码、产废企业名称,地点、时间、数量、类别等信息,并与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信息一致。
产废企业自身不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实现危险废物“零贮存”。
(三)强化园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
1.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园区企业开展定期巡检和监督工作,督促产废企业和试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建设“智慧园区环境管理平台系统”。
2.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试点单位和产废企业的日常监管,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园区企业纳入监管重点,对试点单位的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试点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监督指导,每年底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厅固体处和省固化中心。
(二)明确各方责任(详见附件2)
试点单位与园区内产废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责任。
1.试点单位将协助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园区内产废企业的巡查指导,发现产废企业若存在任何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2.园区产废企业按要求做好酸洗槽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试点单位存在收费不合理或其它不符合规范化管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3.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和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考评机制,制定对试点单位的考评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因试点单位主任责任履行不到位、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和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运行情况,同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途径,对园区危险废物试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附件:
1.主要危险废物清单
2.园区试点工作各方责任
附件1:主要危险废物清单
1.酸洗槽渣(废物代码HW17,336-064-17;HW34,900-349-34);
2.初期雨水沉淀污泥(废物代码HW17,336-064-17)
3.轧制油污泥(废物代码HW08,900-204-08)
4.去油工艺浮油(废物代码HW08、900-210-08)
5.废润滑油(废物代码HW08,900-217-08)
6.废液压油(废物代码HW08,900-218-08)
7.废去油槽液(废物代码HW08、900-249-08)
8.含油抹布(废物代码HW49,900-041-49)
9.废切割液(废物代码HW09,900-006-09)
附件2:园区试点工作各方责任
1.园区产废企业主体责任:
①产废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要求规范收集所有的危险废物,并装入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容器贮存。
②对于收集后产生渗滤液的固体液体混合物,渗出液体可回收利用的,如酸渣应在打捞出后,在车间内设置滤干区域,过滤酸液体回收利用,待干燥一定程度后通知试点单位转运,并与试点单位做好危险废物交接工作。
③在主要产污环节及危废交接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生态云平台。
2.试点单位主体责任:
①试点单位应组织产废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解读相关危险废物政策,普及相应环保知识和日常管理要求,提高产废企业的环保意识。
②建设“智慧园区环境管理平台系统”,将园区产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点视频监控和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试点单位危险废物集中贮存仓库视频监控和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情况纳入平台管理。
③组织专业技术团队,配套专业的转运容器、运输车辆、贮存库和应急物资,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④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和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否则,由试点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责任:
①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园区产废企业加强危险废物专项管理,以及试点单位健全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回收储运体系。
②日常监督应突出重点,督促企业开展企业内部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③组织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演练。
4.周宁生态环境局监管责任:
①及时告知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试点单位最新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要求。
②对园区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园区内企业巡检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挂账销号。
③督促园区和相关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加强应急保障指导,构建园区环境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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