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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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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我们分享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发布的一份复函,复函称:除了COD、氨氮等常规指标外,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否则将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大家可对照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上海市创值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进一步理解此类违法行为的构成。

建议企业对照自行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自查是否应安装使用特殊排污因子‍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确地、完整地实施了自行监测计划,实现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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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 Photo by Sammy Wong.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全文600字,阅读时间2分钟。

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总磷总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其中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按我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安装使用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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