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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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分享一则非常有趣的案例。
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如今不少新闻是由人工智能(AI)自动生成的,比如股市短评早就是AI的天下。
那么,AI生成的文章是否和人类创作的文章作品一样,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
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的主角是腾讯旗下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软件,名字听起来就很梦幻。
腾讯认为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号称「南山必胜客」的腾讯胜诉了,获赔1500元。钱不是问题,争得也不是气,争的是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这则案例不负使命,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也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法院的观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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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600字,阅读时间6分钟。
最高院典型案例|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自主开发了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并授权该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使用。
2018年8月20日,该公司首次发表了由该软件撰写的财经报道《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并在文末注明了“本文由该公司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同日,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与涉案报道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
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被告盈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盈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该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文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法律分析】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
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
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
综上,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文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于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入探讨。
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判例,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方法和思路进行了探索。
依据该案案情所作的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可以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创新作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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