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典型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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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起因进口我国当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案例。
该案例曾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本案因进口固体废物而起,我们梳理了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的政策的变迁,与大家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的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我国将固体废物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三类,并定期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将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通过部门规章固定下来。
第二阶段:逐步禁止进口我国不需要的“洋垃圾”,并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提出改革目标为“2017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第三阶段:逐步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这一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修订)发布和施行(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开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以及海关总署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了。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1号),废止了《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等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一个全面禁止固体废物时代的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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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声明仅适用编者按部分。另,以下案件情况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对案件的公布情况互为补充以及编辑,使案情、调查诉讼等情况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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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固废处置公司等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进口固体废物 消除危险 连带责任
【要 旨】
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跨区域取证、聘请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成功追究污染者对“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变了由政府为污染者买单的困局,为“洋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东联系黄某庭,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
黄某庭为此联系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国组织了一批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
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为105.37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另,在本案诉讼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提起刑事公诉,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三分院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证实涉案固废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涉案固废进口单位在浙江,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在安徽。
三分院分别走访调查了源头企业、上海海关等多家单位,决定将购买固废的安徽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固废处置公司)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固废进口的源头性治理。
经民事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三分院于2020年6月27日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05.37万元。
同年9月6日,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各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二是本案的处置方式及费用是否合理。
三分院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由某固废公司确认进口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薛某在境外组织货源、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黄某某负责报关和国内运输,四被告在购买和进口固体废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铜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没收,无法退运,根据相关法规应作无害化处置。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价格认定中心均为专业机构,对处置费用做出的意见合法合理。
三中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固废处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员出席法庭。除了一审争议焦点外,二审还围绕涉案固废被海关查扣是否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责任进行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者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因铜污泥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上诉人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处置费用得以执行到位,上海海关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处置了涉案固体废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走私“洋垃圾”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实际进口“洋垃圾”者列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从刑事和公益诉讼程序全面追究了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但出于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仍有不少违法行为人铤而走险,从国外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
本案中,在进口的固体废物无法退运情况下,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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