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回复|如何区分商业贿赂和合法的折扣、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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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分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9月8日的一则咨询回复,关于如何区分公司经营活动中合理的折扣、佣金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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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关于公司经营中商业贿赂的有关事宜
咨询:
因公司与医院经营的业务需要,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经营方式:
1.经营中向医院(公立或民营)免费或优惠提供医疗设备,协议中涉及耗材供应限制供应;
2.向医院(公立或民营)销售医疗器械或耗材时,根据双方协商给医院部分业务返点或等值产品作为赠品。
请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以上情况具体会涉及那个条款。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希望了解到具体的条款,谢谢!
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合理区分商业贿赂和合法的折扣、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所谓“佣金”,是指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因代买、代卖或者介绍买卖而收取的劳务报酬。
如果经营者账外、暗中给予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中间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合法的折扣、佣金。
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中间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收到折扣、佣金后,没有入账,或者虽然入账但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购货成本,而是记人其他收入科目,也不属于合法的折扣、佣金。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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