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三聚氰胺”维权者
(网络/图)
刑满释放后的结石宝宝家长郭利,6年后或将迎来无罪的改判。当食品安全问题袭来,郭利、赵连海,这些昔日三聚氰胺受害者维权的命运,折射出了个体消费者的弱势与尴尬,也不禁让人反思和追问:中国的食品消费维权,何日不再如此困难?
文 ▏马肃平
时隔六年,48岁的北京男子郭利,仍会想起等待宣判的那个冬日——距离被捕已经过去了整整半年,他穿着律师捎来的毛衣,衣服不大合身,袖子耷拉在手腕上。提及女儿,他总是嚎啕大哭。能容纳百人的法庭里,听审者寥寥。
郭利是“结石宝宝”小涵的父亲。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后,他向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维权索赔。在与施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者赔偿40万元后,他又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最终,因“敲诈勒索罪”,郭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4年7月,郭利刑满释放,事情却余波未了。2016年8月8日,广东省高院再审本案。庭上,检方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
“八年后,我才等来了这句话。”案件虽尚未正式改判,但看到曙光的郭利,依然感慨。
与他相比,同为“结石宝宝”父亲的赵连海,似乎淡出了公众视线。作为民间网站“结石宝宝之家”的发起人,他曾为受毒奶粉影响的儿童争取权益,但维权之路却让他背上了“寻衅滋事”的罪名。2010年11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在失去自由一年后,赵连海获得了保释。一个网络博客开始以他的名义,发布关于“结石宝宝”的最新信息。如今,博客内容已被清空。当年热闹的家长QQ群也已沉寂多时。
8月8日庭审结束后,郭利接到了不少“结石宝宝”家长的电话。放下电话,他更加确认了一个事实,“维权路上,现在我是孤军奋战。”
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数据,事件波及婴幼儿近三十万人。2009年初,“三聚氰胺奶粉”医疗赔偿方案出台,赔偿额被分为三档——死亡患儿20万,重症患者3万,一般性治疗2000元。
负责协调责任企业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通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已有超过27万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
林涛是余下的三万分之一。2009年,有人通知他去领取结石患儿赔偿金。长长的队伍里,他听到好多家长议论“才2000元”。觉得太少,没有领,他扭头回了家。
事后,林涛才意识到,在当时的环境中要想维权,并没有其余选项。
患儿家长和律师们寻求民事诉讼的过程并不顺利——好一点的,法院会收下材料,让原告等待结果。绝大多数时,法院要么把材料原封不动地退回,要么转给消协“做工作”,接受统一的医疗赔偿方案。成功立案者,屈指可数。
“胳膊拧不过大腿,我对维权索赔早不抱希望。”捏着几年来积攒下的八万多元看病发票,林涛觉得“堵得慌”。
林涛家境尚可,而一些家庭却因此陷入贫困。林涛认识的一位山西患儿,每年需要到北京做一次检查,每次费用在一万多元,至少得持续到孩子18岁,“去了两三次,就放弃治疗了”。
为了女儿小涵,郭利一家同样花费不少。2008年9月的检查结果表明,小涵“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现在,除了随诊观察,她还得接受理疗、按摩。“吃药得买同仁堂的好药,光我一个人给女儿买药花的钱就花了好几万。”郭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正是考虑到孩子需要长期的后续治疗,郭利认为,施恩公司的赔付并不多——此前的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和郭利签订了和解协议,赔偿40万元,郭利承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两天后,施恩公司就其“假洋品牌”身份问题正式向公众道歉。
但2009年6月29日,在北京电视台录制节目时,当被问及“是否会继续维权”时,郭利表示“自己的行动不会停止”。
这样的表态让施恩公司恐慌。同一天,施恩公司谈判代表再次联系郭利。谈判中,郭利提到媒体曝光,试图对施恩公司施压;谈判中,双方提到了300万元的赔偿数字。
第二天,施恩公司就向警方报了案,认为郭利是在敲诈勒索。郭利因此入狱,也引发了巨大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邱宝昌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光凭索赔金额,无法判定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采取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有犯罪之嫌。但最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看证据是否确凿。
“消费者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向商家提出交易的内容非法、与商家交易的手段非法。”郭利的辩护人、刑辩律师张燕生认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向违法厂商索赔、向新闻媒体揭露违法厂商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郭利既没有采用威胁手段,也没有获得非法的“封口费”或非法财产,“敲诈勒索”的罪名无法成立。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赞同这一观点。他说,作为受害者家长,郭利有权向施恩公司提起民事赔偿。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和商家就赔偿款协商谈判,“即使索赔一个亿也无不可。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显然不对”。
五年的牢狱之灾,郭利失去的不仅是人身自由,一个完整的家庭也由此破碎——年迈的双亲为了官司奔走,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因为种种原因,妻子和他离了婚,成了控方证人;小涵也被“藏”了起来,自服刑起至今,郭利再也没见过女儿。
“我很想女儿,但光想没有用。我希望能用八年的维权,换回她应得的权益。”郭利哽咽。他快到40岁才有了孩子,“这是我对她的承诺”。
不过,从代养小涵的姥姥那里,郭利间接得知,现在孩子的脾胃不好,发育不良,脾气也特别暴躁,还时常“不明不白地摔倒、晕倒”。
“谁能说得清,这些症状和毒奶粉有怎样的关系?”郭利的想法代表了很多“结石宝宝”家长的想法: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未知。即便结石排出,三聚氰胺及其相关代谢物是否会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这样的损害究竟有多大、会持续多久,依然难以得到权威答案。
虽然那颗“1.2厘米×0.8厘米”的结石早已从小海的肾脏中消失,但父亲林涛依旧忧虑。表面上,小海和正常孩子并无不同。但无论老师还是亲友都发现,这个出生于2007年3月的小女孩,性格有些孤僻。
恐惧早已深深地扎进了心里。现在,林涛不敢再让孩子喝牛奶。虽然他也承认,现在市面上的奶制品质量提高了不少。
2009年2月,原卫生部启动《三聚氰胺致泌尿系统结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诊治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初步研究结果称:除产生泌尿系统结石外,尚未发现三聚氰胺本身对肝脏及其他脏器的损害。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卫生部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此后课题却再未对外发布过新的研究成果。
这两年,舆论渐渐平息,几乎没人再联系林涛。他怀疑,这件事已经被公众遗忘了。
“都是历史,该翻篇了。”他只是担心,如何面对长大的孩子。
2006年福寿螺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2012年老酸奶工业明胶事件……由食源性疾病或故意制造假冒伪劣食品引起的风波,正成为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最突出的两大问题。
不过,陈北元翻阅司法统计数据发现,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似乎并不高。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的消费维权诉讼,超过90%都由“职业打假人”提起。
购买小包装食品,拆开包装,发现霉变、有异物等问题,这是消费者最常遇见的情况,也最难维权。“消费者耗时耗力,卖家一般也不承认,消费者基本自认倒霉。”食品安全律师网创始人刘新武律师说。
要证明食品与健康损害存在关联,同样是个技术难题。大部分食品价格不高,几元或几十元买来的商品,却要花上千元鉴定费才能得到疑似“问题食品”的鉴定报告。“追回一只鸡,要杀掉一头牛”的窘境,让消费者觉得“真相要不起”。
消费者维权难,这并非偶然。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争诉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等因素,让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天野美奈子曾担忧维权问题。1955年,森永奶粉致使近1.3万名婴幼儿砒霜中毒,130多人死亡。事件之初,日本政府也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危机。由于医学界权威做出了“没有后遗症”的结论,因此,即便不少人出现了后遗症,起初也并没有得到森永公司的赔偿。
不过,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全国森永牛奶受害者同盟协会会”,到“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再到受害者恒久救助组织“光协会”,消费者的力量一次次壮大。这些消费者组织主要为受害者提供健康和治疗咨询,还负责向森永公司索讨医疗费、养老金等。目前,森永公司已累计支付了超过27.3亿元人民币的救助金。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消费者组织。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这项制度设计,发生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在内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消协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请律师,也无需亲自出庭,只需把受损证据等信息提交给原告消协,便能坐享胜诉利益。
不过三年来,由各级消协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却寥寥无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消费公益诉讼目前仅限于“禁止性公益诉讼”。陈北元解释,发生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时,消协最多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厂家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很多问题难以界定,因此不涉及赔偿”。
陈北元坦言,自己对于食品消费维权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抱有消极立场,“制度层面保障不充分,限制了消费者维权。”
在业内专家看来,发生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抱团取暖,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制衡侵权企业,是最理想的维权方式。
一旦启动集团诉讼,大部分受害者都不必参加法院诉讼,只需拿着判决结果直接索赔。除了降低维权成本,集团诉讼也可避免各地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能够起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的效果。
但最早发起“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的知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发现,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法院往往拒绝受理当事人的集团诉讼。“分案处理,左右拆解,就没法形成凝聚力了,对受害者来说非常被动。”
“消极摆平,成了企业对付消费者的常用‘伎俩’。这些年,陈北元代理过多起食药消费维权案件。让他颇为失望的是,一些企业非但不考虑与消费者沟通,反倒“能拖就拖,能赖则赖”,最后倚仗自身的强势,采取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处理纠纷。
刘俊海将消费领域内的这种现象总结为“好人受气,坏人神气”。他建议,法院应进一步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不法者违法成本太低的状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根源在于’惩’,而不是’罚’。”陈北元说,在美国,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通常会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并选择私下和解。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他们可能会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
在国内,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源于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请求双倍价款赔偿。
在食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程度的法律保护——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延续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从双倍返还,到假一罚十,惩罚力度的提高,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倾向。”要求匿名的业内专家表示称许,但更健全的维权制度保障,依然任重道远。
(应受访者要求,除郭利外,文中患儿及家长均为化名)
(本文发表于2016年8月25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患儿父亲入狱五年,有望无罪改判
最后的“三聚氰胺”维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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