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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3【法思】法律修辞学 | 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

2016-07-18 杨贝 译 法律思想



本期 | 法律修辞学

本文系佩雷尔曼于19821116

在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发表的演讲辞

译者 | 杨贝: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二战以及德军占领期间,我于1944年第一次开始研究正义问题,那时我曾说正义是一个意义混乱的概念。而我那时认为哲学不过是对混乱概念的系统研究。我说这话的意思是,如果我们从已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形下以不同的意义使用千百年的普通用语中提取概念,这自然会导致混乱。使用这些概念的哲学家通常会和柏拉图一样认为,由于这些概念意义混乱,因此我们应该置之不理,努力找到一些真实理念-比如说,正义。我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如果我们不将这些概念过分地简单化就不能澄清它们。而简单化一直是我们正在做的选择;其他某些人也许会做别的选择。因此,我们经常从关于定义这些概念的方法的争论开始。涉及正义问题时,尤其如此,我认为正义是所有混乱概念的最好写照


但不要以为修辞学的概念就会清晰些。修辞学的概念与正义概念一样意义混乱。为了向你们表明修辞学可能具有的不同含义,我想先给你们讲讲我个人得出《新修辞学》里的论证观的经历。为什么是“新修辞学”?



Justice Re-examined 

 Chaim Perelman 

i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这只能由我生命历程中的某一特定时刻所持有的错误观念来解释。根据我的阅读和经验,我渐渐认为修辞学死了。我何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让我们简要地回顾几个早期的作者是如何说的,然后再回忆我的个人经历。


在19世纪末的欧洲,修辞学几乎已经死亡。事实上,修辞学在整个19世纪都处于趋于消亡的过程。一位法国浪漫作家和诗人率先提出这样一个口号,“安宁属于人们,而死亡属于修辞学。”一位著名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学家也表达了相近的观点,他说“修辞学是希腊罗马思想的恐怖变异。”


这一渐获发展的消极态度导致了修辞学在19世纪80年代被请出了法国中学的教学大纲。采取这一举动是因为修辞学毫不具备教育价值。数十年后,我的祖国比利时也能感受到这一潮流的冲击。在1928-1929这一学年里,我因为仍在中学就读而有幸听到了比利时开设的最后一期修辞学课程。1929年,修辞学退出了大学和中学的课程表。


我在这最后一期修辞学课里学到了什么呢?一些与三段论理论和演讲修辞有关的知识。当我进入大学学习逻辑学时,我经常问自己:“形式逻辑与演讲修辞有什么共同点?”我因此认为,给我上修辞学课的人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修辞学由此变得毫无意义。这样,修辞学在我的观念里已经死亡也是不足为怪的。作为一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我只能同意柏拉图的看法,修辞学非但不阻碍欺骗之术,而且还促进了以修饰为目的的演讲修辞的使用。与此同时,我还面临这样一个麻烦问题:修辞学与严肃的伦理思考有何共通之处?


带着这样一种修辞学观,我在从事哲学研究之初以及之后至少18年的时间里,没有想过我会与修辞学有何联系。那么,发生什么了?我的观念如何发生变化以至于写出《新修辞学》?



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Humanities

Chaim Perelman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79)


在这里简要地总结我的背景是不无裨益的。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写的是颇具声誉的逻辑学家,哥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他从事的是数学推理的分析。鉴于他的成就,他被誉为现代逻辑学之父。我在德军占领期间以及战争末期 因为有很好的理由而不得不呆在家里,注意到这一点很有帮助。在这个当口,我决定写一本关于正义的书。很快我就发现弗雷格的实证主义方法观不允许人们科学地或理性地从事与价值判断相关的写作。因为价值纯粹是情感的主观表达。这意味着如果你想写些与正义有关的东西,我们需要从这一概念中排除任何价值判断。我曾经问自己,有没有可能满足弗雷格的要求?那个时候我认为这样做是可能的。


我通过分析不同的正义原则来应对前述挑战,例如以下三个:

“一视同仁。”

“根据人的需要对待之。”

“根据人的品德对待之。”


我一共发现了六条分配原则,现在可能已经扩展到八条了。我一再提出这一问题:这些原则全无价值判断吗?在我试图理解正义之初,我就定义了一个现在已为律师和哲学家广为接受的概念。这就是形式正义的观念-这一原则要求你平等对待本质相似的情形;我说的是本质相似而不是相同,因为没有什么情形是相同的。也许有一些区别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区别则无足轻重。然而如果这些区别无足轻重,那么这些情形就是本质相似的,因为这些区别可以作为次要者被忽视或搁置。一旦我们接受这样的判断,那么我们会通过同等或不同对待来比较各种情形。


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形式正义原则并不包含价值判断。这些原则植根于规律性的观念,如果某些规则被适用了,那么这些规则应当被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但我很快认识到如果你要比较两个情形,比如两个判例-一个是法律规定的新情形下的判例-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如果是这样,我们需要思考这些区别是无足轻重还是举足轻重。这样我愈加明白,人们不可能不经过某些价值判断就从形式正义进入到具体或实质正义。我发现自己在说:“什么是价值判断?我们如何进行价值推理?”随后,我开始查阅一些关于价值判断的书籍。但我找到的仅有的一些书都是关于技术或工具价值的,当目的或目标已经确定,这些书将告诉你什么是达成这一目的/目标的最佳方法。这样你将面临许多与推荐最好的可能方法相关的问题。比如,我们如何对某一目标进行推理?我们应当追求何种目标?关于这些问题,我没有找到任何令我满意的答案。



Gottlob Frege


我的研究策略就在这时转向。我决定,如果你们没能在主流文献中找到我的问题的答案,那么我将不得不在自己的创作中找寻答案。这促使我在运用了价值判断的各种领域深入探索。这些领域通常包括伦理学、美学、法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和哲学。我想知道的是,人们如何做出一个合理的较好的或更好的决定。我进一步追问,人们如何做出一个或毫无意义或意义重大或任意专断的选择?这使我回到了弗雷格的数学模式。带着他的观点,我试图去分析运用了价值判断的推理,以看清价值推理的结构。我面临的问题是:人们进行价值推理时运用何种结构?这些结构本质上是经验的吗?


我花了很多年的时间才找到我的问题的有意义的答案。在阅读一个名叫Paulhan的法国作者写的一本关于文学修辞学的书-Les Fleurs de Tarpes -(修辞学之花)时,我开始在头脑中反驳他的主张,即修辞学的文饰是重要而有趣的。我认为他所提出的命题与我的研究毫无关系。然而,幸运的是,这本书末尾的附录里包含了作者的一些译作,其原著者是一个十三世纪的学者,此人曾经是但丁的老师。后来证明这些文章正是我要找的。这揭示了已经有人以修辞学和论题学的名义来发表对论证的分析。不止如此,我还第一次认识到逻辑的价值判断并不存在。现实中存在的是对人们提出的各种设计好的论据或好的理由的研究,人们试图据此说服他人这个或那个(命题)是可欲的或合理的。几乎立刻变得很明显的是,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将论题的类别或合理性作为它的主要重点。


以这些历史和个人背景为参照,我想在接下来的25分钟里为你们勾勒一下25个世纪以来修辞思想的简况。这势必是一个简化了的版本。所有对西方历史的回顾都会显示,不同的哲学对修辞学是什么,辩证法是什么,修辞学和辩证法与哲学的关系如何有不同的看法。我将试着举出这样一些观点,这样你们也许能看到这些观念从一个作者到另一个作者是如何变化的。这将只是给你们一个非常小的西方修辞学史的系统性组合。


这一分析将从对修辞学与哲学进行区分开始。修辞学以说服为目的;而哲学则以真理为目的。说服与观点有关;而哲学则与命题的真值有关。在西方形而上学之父-巴门尼德著名的诗中,他注意到,我们面临两种生活方式-观点的方式和真理的方式。一个是人的;另一个则是神的。当人们考究宗教与哲学的本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时,这一主张是中肯的。和哲学家们一样,我们渴望推理,渴望逻各斯的理念,渴望找到能为人人接受的真理。这一观点得到了柏拉图的肯定,此人并不像人们可能以为的那么简单。在许多人看来,他是修辞学的敌人,因为他以真理为当务之急。但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柏拉图正确的认识到辩证法对于哲学家是十分重要的。出于这个原因,Johnstone教授在他早期的学术生涯中喜欢辩证法胜过修辞学。他发现(人们)容易认为修辞学是坏的而辩证法是好的。


辩证法在柏拉图那是什么意思?在他看来,辩证法是提问和回答的艺术。简言之,它是对话的艺术。正如我们在苏格拉底的对话录中看到的,苏格拉底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他请求完全不懂哲学的人给出重要概念的定义。而当他们明白地说出他们的定义时,他会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回答常常会导致矛盾。这就使得他们有必要放弃他们的解释。在柏拉图和苏格拉底的著作里,辩证法是澄清我们头脑中常识观念的艺术。我们通过放弃我们原来的看法来澄清。


一旦头脑被净化了,我们就做好了回忆从前生活的准备,物质躯体的存在在从前的生活里居于重要地位。通过这一推理过程,我们看到了世界的正确观念。我们的回忆与神话和类推交织在一直,这使我们能阐述出一种哲学。


不过,我们需要用修辞学-柏拉图将之描述成为交流与说服的艺术-来传播这一哲学。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正如柏拉图在他的对话录中所说,配得上哲学家的修辞学是掌握了真理并试图传播真理,以真理服人的人的修辞学。这一观点试图说明辩证法、哲学和修辞学间的关系。我们从辩证法出发,历经直觉和回忆到达哲学。修辞学的作用因此降低为传播正确观念,这些观念是在某处通过别的方法获得的。这种哲学的修辞学之所以是修辞学,是因为其以与欺骗相对立的真理为基础。总而言之,它是要说服神本身。这样,哲学家通过拒绝林林总总的欺骗技巧,将使用修辞学来说服甚至神,而不是我们在集会或市场上看到的对大众进行愚弄-这一惯例常常由政治家和鼓动家做出示范。


看起来,柏拉图是把修辞学视为交流或说服的艺术而非发现的艺术。相比较而言,辩证法是通过澄清人们头脑里的错误观念来为真理做准备。有意思的是,这种辩证法是所谓的否定的辩证法,因为它倾向于导出矛盾。在这一推理体系下,人们在道德上有义务摒弃已经成为我们错误思想的前提的观念。然后我们将用修辞学来传播我们通过直觉等从哲学家那学来的真理。这也是教会、圣·奥古斯丁和中世纪的修辞学,他们都认为修辞学是说服的艺术,而非创造的艺术。因为我们通过圣经和传统知晓真理,不需要通过修辞学来发现真理。这是一种观点。


这一进路与亚里士多德的截然不同。作为一个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对各种不同的推理的分析中,对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作了基本的区分。他在《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中提出的分析推理集中于三段论和其他演绎推理模式。亚里士多德因为他的《分析篇》而被称为形式逻辑之父。但现代逻辑学家都忘了他也是辩证推理之父。在他的《修辞学》、《论题篇》和《辩谬篇》中,他通过暗示辩证推理与观点有关,从苏格拉底运用的方法出发。在亚里士多德的推荐框架里,辩证法的首要目标是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攻击别人的观点或说服某一听众。论辩构成了他的辩证理论的核心。论题学通过推理或逻各斯获得发展。在他的《修辞学》中,他肯定了言说者可能会强加自己的权威(气质)或唤起听众情感(感情)的观点。但他很快在他的《论题篇》和《修辞学》中指出辩证推理是正当的劝说方法。



《修辞学》

亚里士多德 著

罗念生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是否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辩证推理对于哲学家而言是重要的?如果任务需要的话,答案是肯定的。无可否认,对于研究假定为不变或普遍的现实的形而上学家,这不是关键的。然而当我们转向包括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在内的实践哲学领域,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因为这些哲学是告诉我们如何行动,如何选择以及如何决定的,他们与永恒不变的实体无关,他们本质上是暂时的。因此,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在做出一个合理决定时,以商谈作为必要的第一步。


什么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为的好的理由?对于实践哲学而言,除了辩证推理之外别无他法。要求一个希望说服(他人)的言说者在其演讲中使用数学式推证 (demonstration) ,和要求一个数学家用谈话取代推证是同样愚蠢的。因此,这就有了两个不同的推理领域:(1)被数学、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抽象为永恒不变的领域;(2)实践推理的领域,正如在政治学领域一样,在该领域有必要做出决定、选择或与他人或我们自己进行商谈。这里仅适用实践推理。同样地,在哲学领域,只要人们不同意我们设定的首要原则,假定这些原则不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就必须使用辩证推理来使他们信服。更有甚者,只要存在有关定义的讨论,只有通过辩证推理我们才能试着说明应当采用我们的解释,因为它更合理。


从这一分析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出结论,亚里士多德同时受到了柏拉图和智者学派的影响。他总是倾向于走中间道路。他的中和体显示出,在某些领域柏拉图是对的;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智者学派是对的。他教给我们的是一个强制性事实,辩证和修辞推理-劝说的方法-在实践哲学领域是不可或缺的。


我想说,很快在中世纪就出现了一些十分有趣的事,这归因于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在13、14和15世纪,哲学家中间有一场十分重要的讨论。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应当称辩证法为形式推理还是修辞推理?因此他们说逻辑应是混乱的,而不再说有两种不同的推理-亚里士多德区分的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这种讨论在一个对修辞学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人-Peter Ramus看来是不能接受的。他在1555年写了一本颇具影响力的关于辩证法的书。他的观点是什么呢?他从一个十分简单的区分-三艺,它包括语法、辩证法和修辞学出发。对他而言,语法与准确的语言或正确的表达有关;辩证法与推理有关;修辞学与庆典演说有关。他的辩证法理论里出现了对于三段论的描述以及关于发现和部署的教会法规。他将所有与推理有关的事项置于辩证法的门类之下。自此以后,某些新鲜事物出现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和其他古典作者的修辞学现在已经被局限为古人所说的演说术-观点在语言上的表达。结果是,修辞学降格为对演讲修辞的研究。Ramus的朋友,OmarTalon,在1572年出版了第一部研究演讲修辞或修饰性表述的修辞学(著作)。很明显,这一进路不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说服技巧,而是表达的策略。从此以后,修辞学成为文学学科或英语研究的一部分。遗憾的是,它不再被视为对推理的研究。


那么发生了什么呢?自19世纪的后半个世纪以来,逻辑已经被数学家革新,他们将逻辑用于形式推理。这意味着论证理论或者说劝说推理理论已经完全被遗忘,因为它被定性为文学、文体和演讲修辞。我在那时决定,像古人一样专注于论证理论。我的首要任务是决定是否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称自己的陈述为新修辞学或新辩证法。第一个原因是自黑格尔和马克思以来的辩证法已经与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将导致误解。其次,在我看来,新修辞学的核心部分或要点是听众理念,因为只有顺应听众,说服才有可能。如果一个人不能适应听众,那么请求提问的谬论就会出现。


这里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古人倾向于将修辞学置于科学的对立面。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而言,修辞学是针对无知者的;这就是它也属盅惑技巧的原因。但如果我们说劝说推理是面向任一听众的-它可能是你自己,你的朋友,一群人,学术团体的成员或你说的任何人-我们就拥有了我所说的普遍听众。它指能理解我们,跟随我们论辩的任何人。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里表达了这一观点。简言之,普遍听众意味着一群能回应逻辑的谈话的合乎理性的人。这一类型的论证,尽管是对形式逻辑的补充,但并非使用计算器的计算。相反,它是以影响特定听众为指向的劝说推理。因此,言说者了解其听众是基本的要求,这种了解间接地取决于主题事实。如果我们是在与物理学家谈论物理学的问题,我们应当掌握与物理学相关的知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希望卖给物理学家一辆汽车,我们并不需要掌握物理学知识。因为在这一情境下,听众是一个潜在的买家而不是物理学家。


因此,听众理念明显根据讨论的主题事实确定。这由此促使言说者了解听众的知识和见解。在某些情形下,听众可能是无知者,而在其他情形下,他可能是非常专业的,并受过良好教育的。正如我经常做的那样,如果我们是以历史学家或律师为听众,我们需要发表不同的讲话。然而,我们经常在利用这一适应听众的过程时使用一个敬称来描述该过程。术语“方法论”取代了“修辞学”。试图适应专业听众-像物理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或律师-的言说者必须了解哪些推理方法能为他们所接受。很明显,我们可能有普遍的和专门的修辞学。若干年前,我出版了一本关于司法逻辑的书,这本书论述的是律师运用的修辞学。



Chaim Perelma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3)


我在此做的说明将帮助你们理解我对“新修辞学”这一术语的偏爱。首先,我曾嘲笑17、18、19世纪的“旧修辞学”无异于古典传统的颓废版。事实上,它的声誉已降得如此之低,以至于浪漫主义者认为它毫无用处。而在现实生活中,我称之为“新”但却是由古人教授的修辞学是动态的,因为它试图影响人们的头脑。在这一语境中,我们赋予演讲修辞以新的意义。如果被正确理解并运用,他们将成为论据。举例言之,比喻既是论据也是修辞。那么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关注演讲修辞的动态价值。这样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它们是什么以及如何运用它们。我本想更多地谈论这些,但我此时更愿意回答问题。



本文系“法律修辞学”专题第1期

➤原文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卷

➤感谢杨贝老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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