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24.2 柯 岚: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下)|“文学中的法”专题
法律与文学中的
局外人
接上文
《局外人》为法律人设下的陷阱
昆德拉在《小说的艺术》中曾经提到,托尔斯泰最初动笔开始写作《安娜?卡列尼娜》的时候,他设计安娜是个令人反感的女人,她的悲剧完全是咎由自取。但最后写成的小说却完全违背了托尔斯泰的初衷,昆德拉认为他在写作过程中听从的不是一己的道德信条,而是另一种声音,一种超个人的小说的智慧。63加缪最初是怎样设想默而索的呢?细读《局外人》,可以从中体味到加缪精巧的布局,默而索怎样一步一步走到杀人,或许加缪在写作过程中回忆起童年在北非经历的异乎寻常的酷暑,最终才选择让默而索为了太阳而杀人。
[捷]米兰·昆德拉
《小说的艺术》
孟湄译
作家出版社1992年版
小说的智慧肯定不同于常识的智慧,小说家在开始写作的时候,也会不自觉地遵循常识和世俗道德的评判,就像托尔斯泰最初设想安娜是一个令人反感的女人一样,然而故事一旦插上了想象的翅膀,作者一旦开张了他作为小说家的另一种视力,一旦看到生活细节中隐藏着的另一种真实,故事就飞逸出常识的轨道。换言之,小说家在开始写作时,会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的读者来设想主人公,然而故事一旦开讲,作者就会脱离读者的束缚,作者并不在文本中与读者对话,寻求读者的认同,作者只要说出自己的想象与反思。“小说,是个人想象的天堂。在这块土地上,没有人是真理的占有者,不是安娜,也不是卡列宁,但所有人在那里都有权被理解,包括安娜,也包括卡列宁。”64好的小说家赢得读者,不是靠对读者世界观的迎合,而是因为人物的个性、想象的奇诡和背景的真实描摹让读者在其中神会。
文学解读是以作者为主还是以读者为主,在当代文学理论中颇有争议。按照时髦的读者反应批评理论,读者和阅读行 32 46479 32 15231 0 0 1770 0 0:00:26 0:00:08 0:00:18 3119才是文学批评理论研究的中心,文本没有唯一正确的含义,文本的意义是读者创造的,读者可以不受约束地根据自己的反应去解读文本,“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然而读者反应批评仍然坚持判断读者的高下,斯坦利·费什是当代读者反应批评的重要理论家,他把理想的读者概括为“有知识的读者”,有知识的读者须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熟练地讲写成作品本文的那种语言;(2)充分地掌握‘一个成熟的……听者在其理解过程中所必须的语义知识’……;(3)文学能力。这就是说,作为一个读者,他在将文学话语的特性,包括那些最具有地方色彩技巧(比喻等手法)以及全部风格内在化的过程中,具有丰富的经验。”65除了这些对语言、语义和文学知识的基本要求,66一个“有知识的读者”更重要的素质是要在阅读中努力服从置于自身之上的约束,要尽力克制自己的反应中“那些带有个人的、异质性的因素”。67换言之,“有知识的读者”不见得要努力去做作者的知音,但应该克制自己的反应中可能对文本形成抵抗机制的个人反应,要尽力摒除自己可能对作者和文本产生的个人化的偏见。对文学文本的解读是一种批评性解读,解读者对于文本的解读总受制于他自己的知识背景、个人体验和艺术品味。但是解读者不能完全从自己的个人反应出发去对文本作判断,更应该力求避免为自己的个人偏好所左右,尽可能超越“前理解”的限制、不带偏见地来认识文本。
[美]费什 著
《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
文楚安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波斯纳对于《局外人》和加缪的哲学并非不能读懂,而是内心对其形成了一种抵抗机制。这种抵抗机制来自于一个经济学意义的理性人对于一个完全不计算的无所谓的人的彻底不解,这种无所谓的态度,在波斯纳看来只能是一种少不更事的对体制的厌恶和自我中心主义,68而成熟理智的人到了中年就会脱离这种幼稚的非理性状态。作为一个笃信英美法程序优越性的资深法官,他表示出了对法国刑事诉讼程序滥用品行证据的轻蔑和对加缪法律知识欠缺的遗憾,认为“我们作为读者可以在小说中找到一个更喜欢英美刑事司法体系的原因(因为它避免了侮辱性的并且基本不相关的对于品行的探究)”69,然而他稍加思索,迅即话锋一转,声明“这一切并不是说,在排除品行证据的美国审判中,默而索就会被无罪释放,或者只被定轻一些的罪。”70熟谙英美刑事司法程序的他,也不知道对于《局外人》中描述的那种海滩上的精神恍惚,那种因为太阳的酷热而产生的精神恍惚,应当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那么,如果对抗式的审讯并不能让默而索受到更为公正的审判,让读者更喜欢英美刑事司法体系的理由是什么呢?对抗式审讯固然可以避免对被告品行的侮辱性的探究,但它同样可能导致对被告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侮辱性的探究。对于《局外人》,法律人读者有理由相信,如果加缪的法律知识更为丰富一些,不是仅限于对法国诉讼程序的理解,如果他把默而索变成美国人,那个审判他的美国法庭会用更戏剧化的交叉询问送他进疯人院,因为他说太阳让他杀了人。波斯纳法官急于弄清楚,默而索的杀人到底应该归档到英美刑事法律中的哪一处,然而他搜肠索肚也找不到这个落脚地,反倒是开始对刑事责任的含义产生了某种困惑。
“在某种精神恍惚状态中??”直到他被关入监狱的时候,默而索都是在某种精神恍惚的状态中生活的。他缺乏我们在莎士比亚的人物中能够找到的丰富内心世界,这种缺失让我们应该反省我们说“蓄意”以及更广泛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含义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够窥视到默而索在开枪之前、开枪之际和开枪之后的心智状态,那么我们会看到一片空白;如果我们能够窥视到更具反思性、思想清楚的杀人犯的心智,那么我们通常发现的不会是极度的敌意,而是一种复杂的、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化和找借口的上层结构。71
波斯纳的困惑源于他对文学作品的习惯性的写实主义的解读,以及他对一个理性人面对的一切可预测、可度量的经济世界的无意识依赖,面对这样一个根本不知计算把杀人写得好像自然事件一般的非写实主义的文本,他有些不知所措了。人杀人总得为点什么?可是默而索为了什么呢?他看不到,他看到的只是一片空白。那么,如果不仅对抗式审讯不能让默而索受到更为公正的审判,甚至英美刑事责任理论对于默而索作案时大脑中的这一片空白也是如此的无能为力,读者又有什么理由更喜欢英美刑事审判程序呢?如果法律人读者追随波斯纳法官,他们可以继续讨论,默而索的杀人是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是假想防卫?……这样,法律人就跳入了作者设下的陷阱,试图去发现,默而索的行为应当归于法律制度中的哪一个概念,哪一种法律制度会对他这种行为网开一面,放他一条生路。确切地说:怎样才能让默而索不去杀人不去死?
然而就像萨特指出的,默而索是必死的,“在这个世界里最渺小的事件也有其重量;没有一个事件不帮助把主人公推向犯罪和死刑。”72默而索只有面临死刑,才能说出他对死亡和荒谬的思考,这是加缪写作这篇小说的真实目的。默而索的杀人必须被判死刑,必须是在任何体制化的审判中都无法得到辩护的那一种,这就是《局外人》中真实的“小说的智慧”。确切地说,他的杀人是审判根本无法用自己的话来言说的,不能归入任何一种基于自由意志理论的刑事责任体系。他是因为太阳杀了人,因为太热了杀了人。这个故事是不大可能在生活中发生的,在真实的法律世界里,因为太热理智不正常了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永远都不能成为一个法律理由,因为这在科学上几乎是无法证明的,即便是可以证明的,文明社会也不允许来做这样的证明。做个试验,试验一下随着温度逐渐升高,人热到什么时候才会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文明社会不允许做这样的试验,即便有人做这样的试验,这个结果也是不会被法律接受的,因为这是毒树之果。加缪没有上过法学院,他肯定没有精研过以自由意志为哲学基础的现代刑事责任体系,他只是听凭小说的智慧指引,写出生活中可能遗漏的另一种真实。而这种真实,是被法律话语格式化了头脑的法律人无法言说的。而法律人总是不甘心于生活事实的无法言说,于是便不自觉地跳进了作者设下的陷阱。波斯纳法官努力了,他在刑事责任体系中找不到这桩杀人的法律对应词,他只能断言那种精神状态是一片空白。
有评论家认为,加缪要借《局外人》表达自己批判死刑的观点,所以主人公必须杀人和被判死刑,而且,如果被害人是一个欧洲人,就可能引起法国读者的同情。那个阿拉伯被害人在小说中是非个人化的,它只是一个工具,用以表达加缪对死刑的谴责,这样,加缪就让读者完全把注意力集中到默而索身上,“他给了我们一个没有被害人的凶手”。73这是一种颇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表面上看来,默而索对那个阿拉伯被害人毫无同情。这个阿拉伯人没有得到一个被害人所应得到的关注,甚至也没有得到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所应得到的关注,在整个故事中他仿佛只是一个没有生命的背景,只是一个推动默而索被判死刑的纯粹的工具。加缪只要读者听到默而索最后的独白,里边不能掺杂任何他者的声音。在小说的结尾(死刑宣判之后),默而索表达了对死刑的非常独特的非议:
“有几次,我就制订了一些法律草案。我改革了刑罚制度。我注意到最根本的是要给犯人一个机会。只要有千分之一的机会,就足以安排许多事情。这样,我觉得人可以去发明一种化学药物,服用之后可以有十分之九的机会杀死受刑者(是的,我想的是受刑者)。条件是要让他事先知道。因为我经过反复的考虑,冷静的权衡,发现断头刀的缺点就是没给任何机会,绝对地没有。一劳永逸,一句话,受刑者的死是确定无疑的了。那简直是一桩已经了结的公案,一种已经确定了的手段,一项已经谈妥的协议,再也没有重新考虑的可能了。如果万一头没有砍下来,那就得重来。因此,令人烦恼的是,受刑的人得希望机器运转可靠。我说这是它不完善的一面。从某方面说,事情确实如此。但从另一方面说,我也得承认,严密组织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此。总之,受刑者在精神上得对行刑有所准备,他所关心的就是不发生意外。74”
这段文字被一些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学者用来批判死刑制度,然而奇怪的是,加缪在这里并没有表达对死刑本身的质疑,也没有像通常那样谴责死刑的残酷和不人道,而只是对死刑导致的必死结果提出了质疑。默而索提出的刑罚改革方案并不是废除死刑或慎用死刑,也不是死刑的人道行刑方式,他选择药物而不是断头台,并非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少带来痛苦,而是因为前者更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不出现(剂量不足),他对行刑方式提出了一种荒谬的改革:让受刑的人有十分之一的可能不被杀死,并且事先让他知道。回到荒谬哲学上去说,在《局外人》中,加缪真正关心的也许不是死刑,而是死亡的不可避免,无论是正常的自然死亡、非正常的意外死亡还是体制化的被杀死,死亡都同样无法避免,与其说这是在批判死刑,不如说这是默而索面对死刑仍然在穷思死为什么不可避免的终极问题,而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死刑可能在技术上给犯人留下十分之一逃生的可能性,否则它就不能称之为死刑。默而索在没有杀人之前,可能从来不曾想到自己会被死刑夺去生命,他的杀人是一连串偶然因素导致的,在这些偶然之后,他面临了让他十分陌生的死刑。《局外人》面对死刑这个情境仍然营造了一种独特的荒谬,“局外人”对于死刑的体制化逻辑(用某种技术手段人为杀死罪犯)也是完全陌生的,对于死刑他也是一个“局外人”。
加缪在他的晚期政论作品、1958年创作的《关于断头台的思考》中对死刑做了系统的谴责,他是同时代欧洲较早主张废除死刑的知识分子之一。75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文学评论家将《局外人》也解读为一部谴责死刑的作品。然而就创作思路来说,《局外人》中对死刑的谴责并不是主题,它仍然是为荒谬哲学做辅助的。换言之,局外人默而索要说的话并不是对死刑的谴责,而是对死亡的阐释。在荒谬哲学看来,每个人都是必死的,最终都被判了死刑,“事实上我不是不知道三十岁死或七十岁死关系不大,当然喽,因为不论是哪种情况,别的男人和女人就这么活着,而且几千年都如此。”76“假如要死,怎么死,什么时候死,这都无关紧要。”77死刑是体制化的死亡,不同于正常的自然死亡,也不同于非正常的意外死亡,但对于漠视体制的“局外人”来说,死刑和其他死亡是没有区别的。加缪唯一重视的死亡是自杀,而不是死刑,
“荒谬的人不会自杀:他要活下去,但不放弃自己的任何信念,他没有明天,不抱希望,不存幻想,也不逆来顺受。荒谬的人在反抗中确立自身。他满怀激情注视着死亡,死亡的眩惑使他得到解脱:他体验到死囚的奇妙的不负责任感。78”
这样看来,把《局外人》解读为一部批判死刑的作品是有些牵强的,尽管死刑是主人公的结局。
至于那个被非个人化的阿拉伯被害人,如果他真是一个推动小说情节的工具,他的作用也是为了说出默而索的荒谬哲学,而不是说出对死刑的谴责。波斯纳法官因此对加缪进行了激烈的道德谴责,“通过把默而索描述为被害者而不是杀人者,通过使真正的受害者非个人化,加缪引导读者站在默而索一边,而不管这宗犯罪、不管罪犯毫无悔意这一事实,这种做法是不是有些无耻呢?”79波斯纳的这一谴责显然是基于反种族主义的立场,他不失时机地表达了自己的政治正确,然而这种谴责不仅是与他自持的价值无涉的文学批评立场相矛盾的,也是有理由被怀疑为故作姿态的。80《局外人》不是一部政治观点很明确的作品,但如果它确实负载了作者的政治观点,它的态度无疑是谴责种族主义的,加缪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要比很多法国知识分子来得更明朗。在1940年代的法属阿尔及尔,一个有正经职业的白人杀害了一个土著阿拉伯人并被法国法庭宣判了死刑,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81而《局外人》偏偏讲了一个这样不可能的故事,如果它是一个政治寓言,默而索的死刑就是一个伟大的象征:歧视和虐待阿拉伯人的法国应该死去,一个新的平等对待阿拉伯人的法国要随之诞生。
据说世界上弃法从文的文学天才多得出奇,一位精研外国文学史的朋友给我开了一个长长的名单,委实令人吃惊:歌德,曾获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返回故乡法兰克福做律师,后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文学创作上;巴尔扎克早年在巴黎法科学校学习法律,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当文书,毕业前后曾当过律师助手,后来投身文学事业;海涅获得哥本哈根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20岁就开始文学创作;托尔斯泰早年在喀山大学法律系,三年后退学回乡,后来到到高加索服役,开始文学创作;卡夫卡1910年入布拉格大学,初学文学,后迫于父命,改学法律,获法学博士学位,大学时期开始文学创作;普鲁斯特最初顺从父母意志,进入法学院注册就读,后来转到巴黎大学学习文学;马尔克斯早年入哥伦比亚大学研读法律,后因醉心于文学中断了学业……
大概这些大文豪,原来禀赋异于常人,而法律的思维方式却是与自由的想象水火不相容的。于是他们终于不堪荼毒,回归本真。然而为什么这么多大文豪最初都从法学院逃出而不是别的非文学学院?法学是大文学家们最高比例的第一选择(甚至高于文学),也许说明法学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同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法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意义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正义。也许在文学天才们看来,法律的格式化思维和循规蹈矩的运作,注定使得它不可能在人间真正兑现人的具体尊严和社会正义(至少,那不是他们所想要的那种兑现),反倒是更多呈现人类在寻求终极之路上的苦难,于是他们就转过身去,向那另一条更为丰盛瑰丽的路走去,因为那里才能看到他们心中期许的灵光。
世界上多有弃法从文的大文豪,却几乎没有弃经济从文的大文豪。也许波斯纳是对的,在现代社会,法律与经济较之法律与文学,确实具有更多表面的同构性。法律人不能证明法律与文学具有更多表面的同构性,但是无论法律人、文学人还是经济人,都可以不费力地证明:经济学是文学的天敌,它同文学几乎不可能具有任何意义的同构性。弃文学从法律转而又从经济的波斯纳,已经将“法律与文学”煮成了一道变了味的菜,通过引入经济学和理性人的中介,他已经成功地将“法律与文学”变成了他所想要的“经济学与文学”。透过《局外人》这个文本和波斯纳的荒唐解读,可以看到,相对于“法律与文学”,波斯纳就是一个加缪意义的不折不扣的“局外人”。如果加缪还在世,他既不会喜欢也不会反对波斯纳的阐释,他只会觉得:那和他不相干。
轰轰烈烈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还在中国继续,在不同载体的媒介中,到处都充斥着法律人对各类文学文本的解读,人们在质疑:如果张爱玲懂点法律,她笔下的主人公也许就不会屡遭蹭蹬落到晚景凄凉;如果金庸懂点法律,他写的故事就不会最后乱成一团众人一起出场打得难解难分;如果卡夫卡相信法律,守在法律之门外的农夫就可以穿过官僚主义的城堡去找自己要见的人;如果梁祝生在今天,他们的悲剧根本都不会成为悲剧,因为婚姻法不会允许那么早的婚姻……这些解读无一例外地都熟练运用波斯纳式的案例分析法,因为那原是法律人最驾轻就熟的方法,也像波斯纳法官一样加上文学式抒情段落的点缀,偶尔还吟诵诗句,因为只有那样才能圆满“法律与文学”的标题。它们在向文学家们呐喊:你们的主人公太不理性,如果他们懂得理性,他们根本就不会经受苦难,他们都像平常人一样幸福。
这是一场化神奇为腐朽的运动,经由这种奇异的解读,不久的将来,卡夫卡、托斯妥耶夫斯基和加缪都将从一流的哲理小说作家沦为二三流的法庭小说作家和侦探小说作家,他们对法律的贡献远远不及福尔摩斯、斯蒂芬·金和阿加莎·克里斯蒂。司各特、托尔斯泰也会遭遇同样的命运,他们要经受法律人对他们描写细节真实性的评判,从一流的历史小说作家沦为法律的外行。而拉斯克尔尼科夫、默而索、聂赫留朵夫、安娜·卡列尼娜、梁祝等等这些鲜活的文学形象,统统都要被褫其华衮示其本相,他们都是一些冥顽不灵的“非理性”人,他们的喜怒哀乐和欢笑呼号,相对于文明进化的整体叙事,是那样的不和谐和微不足道,只是进化铁律中非理性的徒然挣扎与无奈反抗。
阿马蒂亚·森正在推动当代经济学的革命,如果他革命成功改变经济学的主流思考,也许世界上才有可能出现弃经济从文的大文豪。森认为经济学中压倒一切的理性人假设根本不能概括真实的社会选择,因为个人的选择离不开身份与归属的约束,“个人的行为将必然受到与他人的认同感的影响”,“那种以彻底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来行事的、但始终不能对这些不同的问题给出有区别的答案的人,我们可把他称作是‘理性的白痴’(rationalfool)。”82千百年来,无数的人们不离不弃地在各种非理性的文学文本中寻找归属,对各种非理性的文学形象达致认同,本身就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本能拒斥和对其虚假性的最好证明。波斯纳想要颠覆这些归属与认同,于是他狡谲地抽去了副标题,创作了基于理性人的“法律与文学”,但是这种偷贩私货的行径来得那样的不坦荡,不如径直写一本《“法律与经济学”反“法律与文学”》或《经济学与文学》更让人激赏。
[印]阿马蒂亚·森 著
《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
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刘民权、韩华为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也许这样对待波斯纳有些太认真了,因为他原来并无心真地去做“法律与文学”。在他眼中,经典文学文本只是用来贯彻实用主义教条的另类“案例”,这些案例有高雅文学作精美包装,肯定卖得更轻省。现在是现代以后,哲学和真理都已死亡,知识只是各种不同的商品,人们根据自己的口味各取所需。但是商品终归不能贴错了标签。
※感谢澳门大学庞嘉颖博士通读全文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批评意见。我的同事谌红果博士在他开设的“法律与文学”课堂上同学生就《局外人》和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讨论,他们的讨论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很多灵感,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中如有错误疏漏之处,责任应由作者自己来承担。
1 See Kieran Doli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aw andLiteratur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26. Also see Ian Vard,Law and Literature, inLaw and Critique Vol.IV no.1 (1993),p.54,and Rob Atkinson, What Is It Like toBe Like That? TheProgress of Law and Literature’s ‘Other’ Project, in LawandLiterature Reconsidered, Studies i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Vol.43, Editedby Austin Sarat, p.32.
2 Kieran Doli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Literature,p.11.
3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4 See Kieran Doli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aw andLiterature, p.11.
5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6页。
6 See Robin West, Authority, Autonomy and Choice: The Role ofConsent inthe Moral and Political Visions of Frank Kafka andRichard Posner, 99 Harv. L.Rev.384(1985).韦斯特在该文中以卡夫卡的作品为透析点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作了详细的批判研究,她认为波斯纳理论所立基的“理性人”(rationalman)假设是对人性过于简单的概括,这削弱了“法律与经济学”理论的解释力。卡夫卡的作品说明“权威”(authority)在人的行为驱动中是和自由选择同样重要的因素。“边沁认为所有人都计算,这一点可能是真实的。但是波斯纳那样乐观的主张——所有人所有时候都计算——却不是真实的。有些时候我们计算,其他的时候,我们只是自愿服从、默许或者被迫服从。”Id,p.425.
7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400页。
82010年再版的《布莱克维尔法哲学与法律理论指南》中,“法律与文学”终于被列为一个主题,但不是作为一个学派,而是作为一个法律理论的重要主题,这或许说明“法律与文学”在未来的法律理论中将会日益受到重视,其潜力未见得小于“法律与经济学”。SeeThomas Morawetz, Law and Literature, in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of Law and Legal Theory, 2nd ed., Edited by DennisPatterson,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10, pp. 446-456.
9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400页,第9页。
10 See Ian Vard, Law and Literature, p.55-56, also see PeterRead Teachout,Lapse of Judgment. Book review on Richard A. Posner,Law and Literature, AMisunderstood Relation, 77 Calif. L. Rev.1285.
11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1-60页。中译本《法律与文学》将”stranger”译为“陌生人”,这不足以完整传达“局外人”作为一个荒谬哲学的实践者同现实彻底疏离的意蕴。加缪作品的中译者郭宏安将”stranger”译为“局外人”是更为准确的。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详尽阐述了他的方法论要点,对于文学作品的阐释他都是使用这种方法的,选择《局外人》这一个个案,并不影响对波斯纳式“法律与文学”的整体理解。本文的主旨意在通过《局外人》的阐释来说明“法律与文学”运动必须尊重文学文本的文学性(虚构)而不是将其作为案例材料,这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方法论起点。国内目前已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涉及到《局外人》的只有波斯纳这本《法律与文学》,因此本文选择该书作为透析点。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详尽方法论要点及其中的派别、争论,笔者拟另撰文予以讨论。
12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9页。
13[法]加缪:“1957年12月10日的演讲”,载于柳鸣九主编:《加缪全集散文卷Ⅱ》,杨荣甲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427-428页。
14 [美]苏珊?桑塔格:《反对阐释》,程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5 [法]加缪:《加缪文集》,郭宏安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页。
16 See Robert R. Brock, Mersault the Straw man, Studies in theNovel,25:1(1993:Spring),p.96.
17 Id, pp.98-99.
18 [美]埃贝尔·R·洛特曼著:《加缪传》,肖云上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19 参见[法]加缪:《加缪文集》,第485页。另请参见M. Yalom, Albert Camus and theMythof the Trial, Modern Language Quarterly 25 (1964), p.435.
20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页。
21波斯纳坚持认为《局外人》暴露了加缪作为一个法国白人的种族主义,这种见解不过是拾人牙慧。参见波斯纳,同上注,第58-59页。实际上加缪是第一个认真讨论阿尔及利亚问题的法国作家,早在30年代就提倡对阿拉伯人和欧洲人的平等对待。《局外人》问世不久,就被一份左翼的报纸谴责为种族主义,该报是以反对法属阿尔及尔争取独立斗争而臭名昭著的。因此对加缪的这一指责可能是基于对其开明政治态度的敌意,而且具有可疑的恶意诬蔑倾向。SeePhilip Thody, Camus’s L’Etranger Revisited, CriticalQuarterly,vol.21, no.2,1979, pp. 65-66,p.62.加缪在二战前就发表了很多指责法国政府迫害阿拉伯人的政论,战后也一直关注阿尔及尔的独立与阿拉伯人的自由。加缪对谴责《局外人》有种族主义倾向的观点一直不予置评,因为他认为这种指责是那样地离奇以至于根本不值得反驳。SeeRobert R. Brock, Mersault the Straw man, p.96.
22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5页。
23杜小真:“含着微笑的悲歌——《西西弗的神话》译后记”,载于[法]阿尔贝·加缪著:《西西弗的神话·论荒谬》,杜小真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64页。《西西弗的神话》也有译本译作《西绪福斯神话》。
24 参见沈志明、艾珉主编,《萨特文集》第7卷,施康强等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5页。
25 同上注,第61,62页。
26 Ian Vard, Law and Literature, p.70.
27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9页。
28参见方珊为《俄国形式主义文论选》一书所作的导言《俄国形式主义一瞥》,载于[俄]维克托·什克洛夫斯基等著:《俄国形式主义文论选》,方珊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
29[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著:《语言的牢笼·马克思主义与形式》,钱佼汝、李自修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关于文学中的形式主义,另请参见汪民安主编:《文化研究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9页。
30 [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同上注,第35页。
31 [美]苏珊?桑塔格:《反对阐释》,第62页。
32 参见艾科等著、柯里尼编,《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
33 同上注,第115页。
34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457页。
35 转引自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410页。
36 同上注,第434页。
37 同上注,第459页。
38 同上注,第57页。
39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413,434-435,441,459页。
40 [法]阿尔贝?加缪著:《西西弗的神话?论荒谬》,第2页。
41 [法]阿尔贝·加缪著:《西西弗的神话?论荒谬》,第15-17页。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42 同上注,第75-76页。
43 [法]萨特:《萨特文学论文集》,施康强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5页。
44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3页。
45 郭宏安:“多余人?抑或理性的人?”,载于《读书》1986年第10期。
46 加缪,《加缪文集》,第547页。
47 加缪,《加缪文集》,第535页。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48 加缪,《加缪文集》,第512页。
49 沈志明、艾珉主编,《萨特文集》,第7卷,第64页。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50 See Mary Ann Frese Witt and Eric Witt, Retrying The StrangerAgain, inLiterature and Law, Edited by Michael J. Meyer, Amsterdam- New York, NY 2004,pp.5-6.
51 加缪,《加缪文集》,第511-512页。
52 Mary Ann Frese Witt and Eric Witt, Retrying The StrangerAgain, p.5 andp.6.
53 加缪,《加缪文集》,第512页。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54 同上注,第514页。
55 同上注,第514页。
56 同上注,第514页。
57 同上注,第532页。
58 同上注,第532页。
59 Mary Ann Frese Witt and Eric Witt, Retrying The StrangerAgain, p.15.
60 加缪,《加缪文集》,第533页。
61 See Philip Thody, Camus’s L’Etranger Revisited, p.61.
62 Id.
63 参见[捷]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孟湄译,作家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64 同上注,第155页。译文略作调整。
65 [美]费什著:《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66 参见[美]费什著:《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第165页。
67 同上注,第165页。
68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9页。
69 同上注,第55页。
70 同上注,第55页,译文略作调整。
71 同上注,第56页,译文略作调整。
72 沈志明、艾珉主编,《萨特文集》,第7卷,第64页。
73 See Robert R. Brock, Mersault the Straw man, pp.98-99
74 加缪,《加缪文集》,第540页。
75加缪在这篇政论中对死刑的谴责接近于当代批判死刑的一些常识,认为死刑对遏止暴力犯罪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但他也提出了非常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要让死刑对暴力犯罪形成震慑,就应该公开地和恐怖地行刑,而不是在监狱中不公开地行刑。参见[法]加缪:“关于断头台的思考”,载于柳鸣九主编:《加缪全集》散文卷Ⅱ,杨荣甲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391-392页。
76 加缪,《加缪文集》,第541-542页。
77 同上注,第542页。
78 沈志明、艾珉主编,《萨特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卷,第60页。
79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7页。
80 波斯纳关于《局外人》批判死刑以及故事情节不现实(1940年代这样的判决在阿尔及尔不可能发生)的观点,都是得自于RobertR. Brock的评论Mersault the Strawman,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55页.而Robert R.Brock在这篇文章开头就说明了对加缪的种族主义谴责是不值一驳的,甚至可能是来自于右翼团体的恶意污蔑。
81 See Robert R. Brock, Mersault the Straw man, p.96.
82[印]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陈昌升、袁德良译,刘民权、韩华为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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