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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90 浦薛凤:英国功利主义派之政治思想 | 边沁的政法思想专题

2017-07-12 法律思想

英国功利主义派之政治思想





作者简介


浦薛凤

(1900—1997),常熟人。代表作品《西洋近代政治思潮》、《现代西洋政治思潮》、《政治论丛》等。







本文原载1932年的《清华学报》。为编辑便宜已略去注释,感谢澳门大学王静宜博士对本期专题的帮助。




“当功利主义不复仅为流行意见,而已称为系统哲学之日,抱持功利尤必认为主张激进(以故,功利主义派见称哲学的激进派);而功利道德说之信徒亦即同时为代议与普选论之健将。”“原‘哲学的激进主义’之形成盖有下列一般原因:——一方面,为自然科学之进步;为牛顿公律之发现,使一部完整的自然哲学得本此公律而成立;且为一种希望之领悟,——即企求发现一个与牛顿公律类似的原理,俾能持以建设一部综合的科学以解释人类道德的与社会的生活;再一方面,则为社会之深巨危机,此深巨危机(其本身之由起一部分及源于科学之发达及科学应用之进展)既引起法律,经济,政治诸方面整个制度之变化,复产生许多改造方案及无数社会改造家,于是终途需求一个单纯原理,能将若干散漫分离的观念,联合贯串,完成一部理论的总和。”“此[功利主义]乃一部解放哲学;但就其渊源与理论言,固与卢梭之情感哲学异,然就其许多应用言,则颇相接近。”


    ——阿雷微(见所著《哲学的激进主义之形成》;Elie Halevy,

                   “La Formation du Radicalismephilosophique”)


§一.“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与其说是一部巅扑不破或闭户造车的抽象哲学,毋宁谓为一个酝酿发展流动变化的社会运动。只因每时代之长期与伟大的社会运动必有其标语,口号,信条,原则,主义为理论根据,故功利主义当然同时成为有系统的道德与政治学说。


§二.此派领袖为边沁与穆勒父子。其持论立说先后互有出入,甚至相反,惟所标树之旗帜则一。若论三人对于功利主义之地位,贡献与遁嬗,则大似德国唯心主义派之康德,斐希特,与赫格尔;而三人背景各异;理论有差,亦正复与后者相同。康德固受卢梭之影响,边沁之精神(非理论)亦何尝不酷似卢梭?大约英国之经过工业革命不啻法国之经过政治革命。后者有《人权与民权宣言》之哲学;英国则有功利主义。宣传人权宣言之结果,在欧洲有一八四八年之普遍革命。鼓吹功利主义之成绩,在英国有曼彻斯特学派,宪章运动,选权扩张,及各项法制之改进。是则本篇所述之政治思想史亦可当作政治史看。


           

第一段引论


                      一:意义


§三.“功利”(Utility)一词之原意,本为致用,收功,成效;故有译作“功用主义”或“效用主义”者。因其所指在得到“快乐,”故亦有译作“乐利主义”者。功利主义派所求之快乐,在实质上,重全体之公乐,而轻个人之私乐;——惟所谓全体乃指无数个人之集合而非指各个人以上或以外的另一总体。人徒知功利主义为个人主义,或疑其对象只为个人。殊不知功利主义派之得名为个人主义者只因其厌恶干涉,提倡放任而已;论其所企求之福利则为全体的而非仅仅个人的。易言之,此派之方法为个人主义,此派之目的则恐仍为团合主义。但全体之快乐不易得,故功利主义者一本其务实致用之精神倡言“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


§四.更有进者,功利主义认定人生一切行为全以趋乐避苦为标准;而此趋乐避苦乃本乎人性,既非由习惯养成,亦非理智所能变化。功利乃“实然”而非“应然”,——乃事实而非理想,——乃人性的原理而非玄想的主张。


“天之生人即置之于苦乐两关[原文为sovereign masters]之下。吾人一切思想,莫不起于苦乐;一切推论莫不因于苦乐;一切生涯莫不定于苦乐。……。人生惟一之的即趋乐而避苦。虽趋避之形式尽有不同,有时且苦反乎人世之通感,舍至乐而求至苦焉者;究其最终之的,实无以异兹感情也。功用【利】主义无他,亦纳万物于苦乐两感之下而已矣”


§五.小穆勒云:“接受功利或最大量乐之原理为道德之基础者,其信仰之主张在是:凡行为之是非全视其促进快乐或适得其反之程度而定。所谓快乐(Happiness)即是愉乐(Pleasure)或无有痛苦。所谓不快乐即是痛苦或愉乐之丧失”。可见功利主义派不仅自命发现趋乐避苦为人生行为之自然原理,抑且奉为道德是非之惟一标准,法制优劣之惟一尺度。


§六.至于何以知人之受制于苦乐?何者为苦,何者为乐?苦乐是否各有类别?功利一原理如何应用于政治?凡此种种及类似与牵连的问题皆为本文所欲探讨者。


                   二:渊源


§七.“功利主义”一词恐确系边沁所杜撰。然功利主义之观念则由来已久。必欲归功于边沁或任何一人,不可能而亦不必。早如柏拉图,即已借诡辩派之口讨论功利:以快乐为人群行为之准则,为政治道德之目的。(《共和国》,卷一,末暇)十八世纪后半之法儒爱尔法修(Helvetius),意儒柏卡里亚(Beccaria)等早已先边沁而发挥此趋乐避苦之原理。即在英国,如昆布兰(RichardCumberland,1632——1719),沙甫慈白利(Shaftesbury,1671——1713),柏克立(George Berkeley,1685——1753),给(John Gay,1685——1732),休谟(Hume,1711——1776),哈德烈(David Hartley,1704——1757),赫起逊(Francis Huccheson,1694——1747),布郎(John Brown ,1715——1766),普里斯特利(Joseph Priestly,1733——1804),塔刻(Abrabam Tucker,1705——1774),佩力(William Paley,1743——1805)诸人,亦均先后于明言暗示中,树立功利学说:或视作上帝意志之枢纽,或认为心理行为之根据,或断为法令制度之目的,持论虽不同,其归结于快乐则一。给氏尝云,“人类之快乐乃上帝意志之标准;”柏克立云,“义务者乃为求乐之故而对于某事有行或不行之必要。”阿尔俾所谓,“在边沁刊行《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以前,功利主义之早期著于思想界者盖已有一代,故无论如何彼决不能不受莫大的赐助。”诚为确论。不宁惟是,边沁处女作《政府片论》问世之年适值美利坚革命;《独立宣言》即以“求乐”(“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为天赋人权之一。使非功利空气之深厚恐无巧合如是。


§八.然则号称功利主义派者是否毫无创作可言?是又不然。主义盖犹机器,虽经多人之心血与尝试,必借手于一人以竟全功。边沁之得享盛名在持功利为中心造成一个哲学系统,而发挥详博。认论动听,遂使风声所播举世景从。大穆勒之贡献在补充功利主义之心理学的根据,且使之通俗化。降至小穆勒则化简为繁由粗入细,对于原始的边沁主义加以无数精密的修正,其意固在弥缝缺陷,排难解纷,殊不知变形换神已失本来面目:简单整齐的功利主义竟随小穆勒而俱亡。此中盈虚盛衰之消息,与历史环境大有关系。边沁之学说在美法革命时期早已完备,但至十九世纪之初叶而流行最甚。小穆勒之所以修改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之所以经修改而寿终正寝者要皆有环境事实为左右:此则吾人原为研究此派者辟面道破。


                     三:背景


§九.功利主义之种子早经多人散播,如上所述;然其所以能发荣滋长开花结果者必有其适宜之土壤与气候。今欲明了英国功利主义之背景可分时世,思潮与民情三者约略言之。


§一〇.先言时世。在经济方面,有工业革命及由是而起之初期影响。——因而发生社会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新状况,新生活,使旧日重商主义下的传统政策,标准,观念,不啻变成束缚四肢阻挠发育之衣裳,非更易改造不可。在社会方面,初则商务实业两界之首领一蹴而为有力阶级,继则中流人士之重要日益明朗,终则工人之地位与势力,尤其在工业组合运动发生之后,渐有转变之趋向。以故,在政治方面,旧律之改善或取消,议席之重新分配,工商之自由,选权之扩充,投票之独立等等:举凡一八三二年第一次改草案所含有或所代表之精神,皆已日积月累而蔚成势力。大凡社会,政治,法令,制度之有变更,必此社会,政治,法令,制度之有变更,必此社会、政治、法令、制度所倚凭之原则理论先起动摇,而有新原则新理论为其替代:功利主义之应运而生,职此之故。


§一一.然吾人不深究当日世界状况与一般思潮,亦决不能彻底明了功利主义之所以兴盛。美法革命之原理未始不可为英国工业革命后改造社会政治之理论根据;又何必舍此而它求?此其中盖自有原因。美利坚十三州之独立,英国除少数表同情外,大抵引为遗憾;然独立宣言中之哲学与光荣革命及洛克所倡之主张绝多类似抑且大有渊源。其后法兰西人权宣言发表,英国表同情者颇不乏人,甚且组织团体加以研究,无形中代为宣传!无如法国革命之恐怖,流血,弑君,屠戮,种种残暴与过度终使三岛方面本觉欢欣赞成者转而为恐惧与反对。加之拿破仑吞并欧洲觊觎英士,尤使英人仇视;及特拉法加战役(The Battle of Trafalga)以后,直完全拒绝法国的革命学说。斯时英国朝野之反动可推柏克(Burke)为代表。工业革命所需要之改革,本可较早实现者今遂迟延数十年。然而法兰西一七八九年之原理固可视为蛇蝎不可稍近,但柏克之守旧反动究竟只有招架之功缺乏前进之力;改革方案可迟延于一时,终不能永久拖宕。总之,英国工业革命所产生之影响与所需求之改造愈积愈久一发而莫可遏抑,则领导,解释,代表,总汇此改造运动之思想,势必于革命及保守两主义外,另谋出路!由是以观,此功利主义——以“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为一切之标准,以众人之幸福为政治之目的,以去束缚求自由为国家之职务,以立法为改进之手续——其目的同为自由平等而不染美法革命理论之激烈色彩——之所以滋长与流行者,夫岂偶然。从小处着眼,则功利学派之一元见解未始非牛顿物理学之影响;而其假定人们为计量苦乐避此趋彼之理性动物,亦切合十八世纪弥漫的理性主义。


§一二.此外,英国之民情风俗恐亦助长功利主义之一大原因。其一,英人喜实务而不尚空谈。如康德派之唯心论只能招聚极少数之信徒;而全重实际问题之功利论正合国人之脾胃。其二,英人重视个人自由故对于边沁派之放任主张根本上水乳交融。其三,持重守旧厌恶激烈似亦为英国人士之第二天性。功利主义派之理论较之佩因(Paine)葛德文(Godwin)自较缓和;即无法国革命之过度极端亦必易于传播。



第一段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


§一三.边沁生于英国伦敦之中产家庭,幼即聪慧,有神童之誉;三岁甫过,即读拉丁,七岁能读法文,年十三而进牛津大学。在校时除外国文字外,对于实验科学——尤推化学,颇多兴趣;卒业时不过十有六龄。彼之祖及父均业律师;家人欲衣钵有传强彼习法律。但一度尝试,彼自知其所好不在此,遂转而研究立法之学理,因此提倡民刑宪政社会经济诸项改革。


§一四.《政府片论》系于美利坚独立之年问世,虽初未署名实为成名之作(时著者仅二十九岁。)《片论》之动机全在攻击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英国法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Laws of England”)中之政治哲学;盖彼在牛津读书是亲聆前者之讲演,于其历史方法,崇扬英宪接受契约与自然权利诸点深觉厌恶。早有彻底批评之动机。吾人应注意者即正统的功利主义(或称“边沁主义”)已于此《片论》中眉目毕具;自兹以往彼之学说文字虽与日俱增而根本观念可谓始终如一。即此一端可见彼自负之深,自信之切。《政治与道德之原理初步》之发行正值法国革命;彼固著有专文抨击《人权宣言》中之原理,然而“边沁主义”卒不能不如月之蚀日如之昃见轻于国人。故《立法论》一书假手于一位瑞士作者,而刊行之地点亦在巴黎。及后拿破仑失败,英法恢复友谊。法国反动昭著,“一七八九年之原理”已不复如洪水猛兽之视为可罹,于是边沁学说大盛于国内。综观彼之文章均译成俄,西,意,法,德等各国文字其风靡一时深入人心不言可喻;而一七九二年法兰西革命政府以法国国民籍相赠赐以示尊荣,其被视为顺合革命潮流当亦无疑。


§一五.边沁谨慎自守,与人无忤,恰与卢梭相反;而精神康健,享寿至八十有四。彼之评估事物不与流俗苟同者,本理智而不本情感。柏克之盲从遗风,布拉克斯吞之侈谈历史,均受彼之鄙夷;一切权威,法度,与风尚习惯必经其规矩准绳而重予估价。至其创办杂志(“Westminster Review”)参加实际运动求以改革政治,皆证明其旨趋不在空论而在实行。关于功利学说彼自负创造之功,非若佩力之自认有所本源;实则彼之得力于普里斯特利,柏卡里亚,赫起逊诸人者甚多。

    

一:道德论——人性与苦乐


(甲)  中心哲学


§一六.自然界有公律;人能发现此公律即能揭破秘密,宰制自然;人事界盖亦有其公律,人苟寻而得之亦即能明了真相,完善人生:此盖边沁之根本信仰。彼之根本信仰尤不仅此而止,——彼认定彼已发现人事界之公律!吾人可提纲挈领陈述其整部思想之中心如下。


§一七.一切人事(包括宗教,社会,政治,经济,道德种种)均本人性。人性有一大公律,即趋乐避苦。此趋乐避苦之本能(借用今世之术语)支配个人之一切行为亦即酿成团体之一切人事。是故根据人性(亦即根据自然)凡能趋乐避苦者——所谓苦乐即一般人寻常所认而非哲学家所谈者——在道德为善,在政治为忧,在法律为权利。易言之,减苦増乐为评估人事之惟一权衡;所谓“公正”,“美德”亦基于此功利标准;舍此而谓“公正”“美德”本身另有其为标准者,无异呓语。惟人之群居亦系自然现象,所谓道德,法律种种亦因人们群居而起故求乐标准当指人群中“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一切法律必本此原则。彼轻视孟德斯鸠责其竟谈法律而一字不及功利。


§一八.今摘录著者之要论数段作为例证:——


“为是与非之标准者乃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


“今就普通一切行为而言其特质,其最能容易地惹起与坚决地集中一位观察者之注意者,莫若其对于一个种可称为种切行为之共同目的者的‘离’‘向’两力。予所谓共同目的即指快乐。此中‘向’力即是功利。此中‘离’力即是苦患。”


“法律之惟一影响能使人关切于万一者,舍‘苦’‘乐’外又将为何物?……而任何人,至少对此‘苦’‘乐’两字之意义大约不必请教律师而后知之。”


“凡人类行为有为法律刑赏所不能及者,则道德教训尽其感化之贡献。总之,法律学者乃籍法律以产生愉乐之科学,而道德学或私人伦理学者可作为一种借法律以外的动机而创造快乐的科学。”


“事之简单莫逾于此;然事之新异亦莫逾于此。予非谓功利原理之为新异;此一原理必会与人类同始。伦理中所有一切的真理,法律中所有一切的良善,皆得自功利。但人徒不知不觉地遵循此原理而同时在理论方面却诘问其是否真确。”


“功利者乃一事之特质对其关系者【个人或社会】能产生利益,优胜,愉乐,良善或快乐(此处数词之意义同一),或能防止患害,痛苦,恶毒,或不乐。”“所谓功利之原理者,乃对于任何行为【包括政府之立法】,视其能增益或减损有关系者之快乐而定赞成或反对的原理。”


(乙)  苦乐论

      

§一九.(子)苦乐之种类 边沁郑重申说,彼之所谓苦乐,别无奥妙,即寻常人所谓之苦乐。大约彼羡慕化学家之分析物质为若干原子【今则已为电子论所替代】遂将苦乐分作若干类别。总分之,苦或乐各分“单纯”与“复杂”两类。“复杂”云者指由数种“单纯”的苦或乐汇成或兼含“单纯”的苦与乐之结合。“单纯”的“乐”(愉乐。Pleasure)有十四种:即。(一)器官感觉之乐(此又分作触,嗅,闻,视,味,性,健康等九小类);(二)财富之乐;(三)精技之乐(如唱歌,游戏);(四)爱好之乐;(五)令名之乐;(六)权力之乐;(七)虔神之乐;(八)善意之乐;(九)恶意之乐(如“幸灾乐祸”);(十)记忆之乐;(十一)幻想之乐;(十二)期待(即企望)之乐;(十三)联念之乐(如下棋而觉乐,非下棋本身之有乐乃因此而起“令名”或“精技”之乐);(十四)解急之乐。“单纯”的“苦”计十有二种:(一)器官,(二)丧失,(三)狼狈,(四)仇恨(五)恶名,(六)虔神(如深信触犯神灵以为大祸将至而皇皇然不可终日者)(七)善意(如见人疾苦而自觉忧戚者,)(八)恶意,(九)记忆,(十)幻想,(十一)期待,(十二)联念。上述“善意”与“恶意”两种,不论其为乐为苦,为“涉人”的(“extra-regarding”),而余皆为“涉已”的(“self-regarding”).

    

§二〇.(丑)苦乐之质量 边沁之根本假定可谓为其全部功利哲学之关键而同时可谓为终究的致命伤者,即一切苦乐不论其来源何自,其质则一。譬如吟风弄月之乐与屠门大嚼之乐同其为乐毫无上下。(可见彼之分类仅就其来源而区别,初非认其品质有异)细思之,此实不得不然。否则乐与乐何以较量。乐与苦又何从比较其多寡?又何从计算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易言之,欲较量苦乐之多寡而定去取,必先有共同的单位,欲求共同的单位,尔我所感之苦或乐,由“善意”或“恶意”所得之苦或乐,必同其品质。

   

§二一.苦乐彼此之质虽同,其量则有大小多少之差异。其一,专就一件事,对于一个人立即发生的苦或乐言,有四种差异:即(一)浓淡(“intensity”)之异;(二)久暂(“duration”)之异;(三)疑信(“certainty or uncertainty”)之异;及(四)远近(“propinquity or remoteness”)之异。其二,若论一个行为对于一个人所发生的长期影响(苦或乐)言,则又可分(一)“孕性”或“疾性”(fecundity or infecundity)及(二)“纯性”或“杂性”(purityor impurity)两种。一事而能使乐感继乐感而起或苦感随苦感而生者,是为其“纯性”;若初生乐而继生苦,或先感苦而后感乐,则为一事之“杂性”。所谓“孕”“疾”性者即在一事一物所能引起吾人即刻之苦乐外是否尚能连续引起其它苦乐。其三,若论任何行为(例如订定某项法律)对于一团体所产生之功利则当添“广狭”(Extent)之差异,即苦乐所及人数之多寡。

     

§二二.(寅)苦乐之计算 法令制度之是否增进“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吾人果何由而知?第一步,将计划草案中之假定行为计算其对于任何一个人所产生之影响:究竟苦胜于乐,抑乐多于苦?如系前者则对于此人为不利,反是则为有益。第二步,即将此计算次第遍及于各个有关系人。最后,第三步,以受利或受害人数之较多判定其为适合或违反功利之原理而决定取舍。再易词言之,初步工作在测量“浓淡”,“久暂,”“疑信,”“远近,”“孕疾”与“纯杂;”最后则在计算“广狭。”此种纯理智的想象直视人为机械;无怪当时后世多嗤此为“道德算学”(“Moral arithmetic”)与“功利几何”(“Utilitariangeometry”).

      

§二三.(卯)苦乐之制裁(Sanctions)法律本身并不能左右人之行为,能左右人之行为者在法律中之功利。不宁惟是,能使人趋乐避苦者盖端赖四大制裁。一为“物理的制裁;”例如衍生能健康,踪欲则疾病。二为“政治的制裁,”即由法律判决而起之苦乐。三“为道德的制裁,”此指每一时代社会中多数之公意。四为“宗教的制裁。”今有人居宅忽遭焚毁必感痛苦;但细考其“制裁”必居上列四者之一。若自已失慎,致兆焚如;此为“物理的;”“若官吏判决,有罪而焚毁,此为政治的;”“若受人厌恶,鄰众坐视而不救,此为“道德的;”再不然,若深信得罪神灵,祝融肆虐,则为“宗教的”制裁。边沁谓物理的制裁最为基本。

      

§二四.(辰)苦乐论之心理学的根据  关于人性之见解边沁似受联念主义的心理学(“associationistpsychology”)之深刻影响。此派代表为哈德烈,其学说主旨在辩护基督教之乐观主义。按照联念理论,一切快乐质尽同而量可异;快乐(happiness)乃许多愉乐(pleasures)拼凑而成。“联合有使吾人最后地彼此类同的趋向,是以一人觉乐余众亦必觉乐。”但据此推论,则众人之利益可以不谋而相合,不约而相成,法律不必订,政府不必有:成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边沁似亦采取爱尔法修之说以相调剂:即人各自利但需政府法律之调和。

      

§二五.(巳)苦乐论之批评 边沁求为道德学界之牛顿,故归结功利一公律;同时又受化学之暗示,遂将苦乐分析,记数称量。实则此皆过犹不及。人之行为是否全为趋乐避苦,此为根本问题,而焦点所在,尤为苦乐之定义。以常人所知,所觉,所指之苦乐为标准,难适合民治制度之外表精神,殊亦非民治思想之正鹄;何况常人所谓之苦乐亦各有不同。因求苦乐之可以计量而必谓苦乐之品质全同,更为削足适履。日后小穆勒承认苦乐之品质有异,固属进步,但较量计算之功利论,遂不复完整。抑更有进者,彼将苦乐抽空,脱离行为而仅言行为所引起之苦乐。是无异镜花水月,虚幻不真。

     

§二六.今置此勿论。即谓,人之行为乃经反复考量仔细推敲必认为乐多于苦而后为之:此亦一纯理智的假定。边沁以为“道德学之范围在:授人一种精确算学,予人一个恰当的苦乐估计——犹之一篇收支预算,使人每经推演一次能得一次’善’多于’恶’的结果.”而所谓‘恶’者不过演算有误以致答案不准而已。殊不知常人行事断不经过如“边沁主义”中所想象的算账程序。如果承认历史积聚的风俗习惯思想制度皆为人类长期地求乐避苦之经验与结晶,故人自幼而壮于潜移默化中接受此风俗习惯思想制度,亦即不知不觉中利用计乐苦乐之结果:则此种见解不特与“道德算学”之本意扞格,抑且丧失功利主义原来的革命性质与民治精神。

    

§二七.再次,边沁论人之“感觉性(sensibility),列举三十二种不同境遇,谓一人之境遇不同则“单纯”的苦乐所引起之反应随异。三十二种境遇包括性别,健康,体力,智识,教育,位次,以至法律,政府。同是财富之乐对甲或为浓厚,对乙或为淡薄。然则教育,知识,年龄,气候,习惯……等等稍有变异,则一人所觉苦乐的种类与程度便有不同;将何持而测量“功利?”更将何持而结算全国人民之快乐?此与边沁所抱持能为举世订定永久法典的信仰绝对抵牾!

     

§二八.虽然,边沁之苦乐论虽属虚幻而含矛盾,亦未可一笔抹杀。彼之认定行为均随公律,经验不可尽弃,以心理解释政治,以分析研究心理:斯皆有不可磨灭之功。舍其小而取其大,采其义而略其词,则人类行为非始不各就所知各本所信有趋乐避苦之现象。吾人对于十四种乐十二种之分类不免掩口葫芦,然而当代本能学派心理学家之分析本能与政治思想家基此本能论而抱之学说,究竟是否“五十步”与“百步”之差?

        

二:边沁之国家论

     

§二九。希腊政治哲学家对于政治与道德,虽分篇各论然视为同一。关于此点,边沁颇能恢复古风。但彼实无有,抑且未曾求有,一部精博的“国家论。”甚且“国家”一词之见于其著作中者亦寥寥可数。其故在承认国家为事实,假定国家为起点:不追究国家之来源与存在而注意国家之目的与职务。因是,就政治思想言,彼只有一部“政府论;”再进言之彼之贡献在其“法律论。”特法律由政府订定,政府为国家之工具,故综观边沁前后著作实暗示或含有“国家论,”而可得扼要陈述者。


(甲)    国家之目的


§三〇.所谓法律之目标者实指国家之目的言。


“立法家决定与分配权利义务时,应以国民全体之快乐为准鹄.如再进而细问,此快乐究包含何物?则吾人可得四项次属目标:‘生存,’‘富足,’‘平等,’与‘安全。’此四项之享受愈完全,则社会福乐之数量愈增大。是以法律之一切职能均不外于是:导养生存,达到富足,促进平等,维持安全。”


任何法律当以此四者之一项或数项为其目的。但四者之中,其有赖于法律之程度亦彼此不同。“生存”与“富足”几可无需法律。人莫不知各尽其力以保养其生命,亦莫不知储藏剩余以备万一:自然之所为,远过于人为,——用功利主义中术语言之,既已有“物理的制裁”使人(关于此两项)趋乐避苦,直不必“政治的制裁”另加督策。惟,第一,法律(尤其是“安全”方面的法律)之可以间接地促进或便利“生存”与“富足”两目标,彼亦承认;第二,“不为”(omission)即是“行为”(action);不订法律,亦是政府当知之原则与应尽之职务。总之,国家以“生存”与“富足”为最大的积极目的,不过以消极方法(个人主义放任政策)达到此目的而已。

     

§三一.对于“安全”原则之发现与命名,边沁深以为自得,谓前此法学界无人道过。“安全”乃吾人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之安全:政府最大之功用在此,国家之所以有根据亦即在此。普通所谓“自由”即已包括在“安全”之内;而“安全”又以顾及未来为要旨。野蛮时代,社会不宁;开化以后,战争残暴;惟有政治法律,一切乃臻妥善。

     

“凡人类一切自然的情感,即就其并力合作而论,所不能建树者,只法律为之而皆成功。”惟法律能成全财产使人勤作而储蓄。平等虽为目标之一,然总以不抵触安全为限度:

      

“当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时,无疑地平等应退让。安全乃生命之基础;生存,富足,快乐以及一切均惟安全是赖。……而完全平等之设立亦无异一个梦幻。吾人所能为的最大限度不过减少等差而已。”边沁之拳拳不释重视安全而申说再四者恐受法国革命之刺激。


(乙)    财产与平等

     

§三二.葛德文由功利主义达共产主义之结论。边沁则因深信希腊学者之公正观念,结论绝异。盖平等须有限度,否则过犹不及。已存及未来的平等固宜保持与促进,“但危险即伏于是:仅仅一个错谬可使社会有瓦解之虑;”“若以平等为社会组织之根据,则平等与安全将同时破坏。”

     

§三三.倘使“财富之乐”人人尽同,势必均分财产而后可。然边沁反对此举其理由约分五点:其一,各人之“感觉性”有异;同量财富并不给与两人同样乐感;反之,不同量的财产未使不可使两人之乐感相同。其二,即就“感觉性”相同之两人言,财富之多寡与快乐之大小并无绝对的正比例。其三,(此为主要理由),社会非如白纸可以随意施色,倘果截长补短强勉一律,则不徒发生“丧失”“恐俱”等“苦,”抑且使人不复勤劳;其而“期待”之乐,亦归乌有。其四,“假使规定每若干年平分财产一次,则结果必为无物可分。其五,均分共产非有专制政府与奴隶人民末由实行。

     

§三四.虽然,财产之神圣虽受拥护,但国家得凭借法律,循和平渐进的方法,减少财富之参差,俾社会中同一总量之财产因其分配得宜而增加社会全体之快乐。遗产税之微收可以逐渐均富。且自然之中自有其一种长期地平均财富之程序。

      

§三五.今试问财产果如何而起?“世无自然的财产,财产完全为法律之造作品。”“财产与法律同时诞生,亦将同时逝命。有法律以前并无财产;舍弃法律则产生亦不复存有。”兹所云云,盖以财产之重要原质在一种已成的期待:即吾人对于某物之使用与工作,有把握享受其收获。初民社会中即有此简单而未完全的期待。


(丙)    国家之性质与由起


§三六.边沁对于国家之定义显似为日后奥斯丁(Austin)之蓝本。


“当一群人众(吾人可名之为庶民)大体已具服从之习惯,服从一位或一批明确可指的人(吾人可称之为执政),这些人们合起来(庶民与执政)可以说是在一政治社会之境域中。”


彼固暗示一种在国家成立以前的自然境域;但两者之接壤犹尽夜间之昏暮绝难区划分明。况服从之习惯,无论何时何地恐不能说完全有或完全无。与其称作尚无国家的自然境域,毋宁称为服从习惯之尚甚幼稚。至于以服从习惯为国家存在之特征,看似简单而实含精义。盖所谓国家,确不过出令受命,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划分而已。


§三七.契约“只存在于立论者之幻想中,”等于神话虚构,无足重轻。且“以人类之快乐寄托于一大虚构,以社会组织建筑于沙灰之上,正大可不必。”“退万步言,纵令吾人假定此从未成文的契约在今日尚为有效,试问其力量究何所在?岂非在其功利?”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亦即所以必有国家者,无它故;“不服从之祸害,较服从之祸害为大:


“政治中之真正维系盖在吾人均有维持一个巩固政府之莫大关切。无政府则不复能有安全;家庭生活,财产,甚至勤工治业,亦将不复可能。无论政府之形成与起源为何,一切政府之根据与由然【rationale】实在于此。”


可见彼不重视国家在历史上如何起源的程序而注意道理方面之所以由起与继续存在:此则一归功利。至于呵斥契约,一则或受休谟之影响,再则法国革命之过度,必更增其反对。


§三八.国家,政府,执政三者,有时似无严格区别,故彼之主观论稍嫌混统。彼初以执政者为主权之所在;盖政府之中“总有一人或数人组成之机关,其职务在将各部事务分配于余人而监督之。……此一人或此机关即……称主权者或主权。”然晚年见解似又为主权在民。主观不受法律而受功利之限制;此与霍布士之主权论互有异同。后人有误认边沁为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实则彼对于国家之重要初未膜视,此可于其详论“公罪”中见之。

      

三:边沁之政府论

                

(甲)定义,起源,目的与职务

    

§三九.关于政府之理论,边沁屏除玄学,以经验,观察,事实为本。“施行各项政治工作者之总体,吾人予以政府之汇名”。此一定义至为恰当,盖纵(中央与地方各级)横(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两面均可包括。政府之存在与否有无标志?彼谓舍此而外无它可求:即,“官职名称之成立;有一人或数人具备某种名号,作为余众服从之对象。”但名号之起恐已在现象,事实之后。

    

§四〇.实则政府之由起亦可从其目的著想;

     

“政府之职务在凭借刑赏以促进社会之快乐。”何以必须凭借刑赏?干涉本身之性质忧若何?其范围更何在?此皆根本问题。第一点,设若王公大人以迄贩夫走卒尽知如何趋乐避苦而为之,则一切无须政府代庖;但趋乐避苦乃人之本性而非人之本行;宇宙间并无所谓自然法,冥冥中指挥各人真能趋乐避苦,因而团体之福利随以产生。是故凭借刑赏乃本“人性”而利导“人行。”第二点,凭借刑赏以相干涉亦不得已之事;

“是以用政府犹用药剂:其惟一职务在择其祸害之小者。每项法律是一祸患,盖每项法律是自由之侵犯。”


然而此只为政府滥用刑赏妄订法律之警戒,非谓一切均可放任。第三点,政府既已“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为其行为之标准,则凡能达到此功利目的者,政府自应“当仁不让。”边沁深信政府之影响极大,且能变更人之“感觉性。”


“论到政府影响之所及,除性情,种族,气候而外,实在包括一切。即如个人之健康即多端地有赖于政府,如物价之管理,食料之富足与疾病之免除,是。教育之方法,用人之制度,刑赏之规定,均能支配一民族之体质的与道德的程度。”

人民之身体与道德尚可受法律之变化,遑论其它。以故,提倡学术,接近“文化国家”之理想;力主济贫,尤露社会主义之端倪:边沁的功利主义未始不可为团合主义之阶梯。

     

§四一.综上以观,边沁学说中之“政府,”断非一种“必需的祸害”(“necessary evil”)。政府之职务非仅消极而兼积极;职务之范围有时亦可甚广。推原其故,彼实暗持此信条:个人之自利必经政府之缓冲,节制,而后可以调和。自利与公利之间同时有“自然的和谐”(natural harmony)与“人为的和谐”(artificial harmony)。

                    

(乙)政府之组织与政体之比较

     

§四二.功利既为一切之标准,则组织政府,不必另求原则。《片论》中尚无成文宪法之主张;在《宪法汇典》中则言之备详。美法革命之学说,尤其美国新宪之成功当为重要背景。讨论政体,须明三大原理。其一,人性自私,“爱己乃普遍一律的事实。”“由人性之本质言,人各视其一己之乐,重于一切余众所有的乐。”所以凡百执政不论其名号何若,人数多寡,均已一己之利乐为前提。然而,其二,政府之组织应以能谋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为标准。如何而可使各先为己之个人合组一为众求乐的政府?边沁之答案在是:其三,用人为的制度使私利与公利符合,使执政者所谋之公利亦即为其私利之所在。究竟使公利私利两相和谐的人为方法又如何?——彼给予两项方案:一方面不啻以毒攻毒,使政府中此人或此机关之私利(殆即卢梭之个别意志!)与它人或它机关之私利相抵制抗衡而趋归于零。此实孟德斯鸠之抵衡论。不宁惟是,可利用刑赏使人于为私之中必同时兼亦为公。再一方面,勿使执政者操为恶之权;盖内心动机无从强制,而外形之行为可以预防:执政者果明知为恶之无成,即尝试亦且不顾。以故,宪法中治权之分配最属重要;尤宜于(一)任期之长短,(二)人数之多寡与范围之广狭,及(三)权力之大小,三者注意。

    

§四三.上述政府组织之三大功利的原则如能成立,则君主与贵族政体之不如民治,不言可喻。君主专制则一人操太阿之柄,本身为刑赏之所不及,势必谋小已之安富尊荣而置民众之幸福于不顾;甚且阳倡悍国护民之说以相欺骗(即日后马克斯派)所称之“掩饰”(“Verbullung”)。关于君主政体之祸害边沁所言极痛快淋漓之致。贵族政体,亦无足取,抑且较开明君主为尤劣。权力之差异,乃事实所不免;财富之差异,犹能增进勤俭;独此人为之贵族最足养成堕落的奴性。故彼之主张,取消一切荣号爵位。(美宪中曾明文规定,政府不能颁给勋章位号;边沁或受此影响。)

                       

(丙)代议与选民

     

§四四.自然权利与人权宣言均为边沁所厌恶;然美法革命之精神,彼实表示钦佩。《宪法汇典》代表边沁一八〇二年以后之政治倾向,其中主旨不外颂扬共和政体——即代议民治。然根本观念亦可于《片论》中求之。人民反抗政府,无需“自然权利;”根据功利即已足够。而自由政府与专制政府之区别不在主权之有异,而在:(一)权势总量之如何分配于各级人民;(二)各级人民之分配根据;(三)治者与被治者间关系之如何更易;(四)治者之是否负责;(五)言论之有无自由;及(六)集会自由之程度。

     

§四五.一八一七年《巴力门改革计划》中之政论,会轰动一时,而以激进见称。彼以为议会代表对于其主人——选民,应有五项担保:随选民之意见为依归;不受朝庭之运动而保持独立;行政官吏不得为人民代表;经济津贴应普通一律;国会任期应以一年为限。此项“年选国会”(Annual Parliment)之要求,实远承卢梭而近接佩因(Paine)哲斐孫(Jefferson)。关于选权与投票彼提四大目标:一为普选(原则上当然赞成女子参政,但认为可暂缓行);二为选权之实际平等;三为选权行使之自由与征信;四为投票之秘密。凡此种种,在今日虽已司空见惯,在当日则正觉急烈。十九世纪之初,英国工业革命之结果已大昭著;故一般民众之参政要求已甚有力;卡特赖特(John Cartwright1740---1824)科伯特(WilliamCobbett1762--1835),柏得特(Francis Burdett1770---1844)等,早作开路前锋。然而酝酿数十年至一八三二年始有第一次大规模的改革。环境与思潮之关系即此可见;而呵斥自然权利之功利学者其具体主张则与鼓吹自然权利的革命领袖如出一辙。可见由不同的空洞主义往往可达相同的具体主张:此一教训,凡研究政治思想史者断不应放过。

    

§四六.“对于执政者之信仰愈少愈好,”边沁于《汇典》中直言不讳。共和政体非必然地优良,全视其运行效率;盖人各自私先己后人,即代议之政府亦莫不然。所不同者在代议民治之下,治者向被治者负责;被治者不啻以刑赏苦乐,判决治者。执政之进退起伏,受人民之掌握,而人民享有易地而处(被选)之机会。惟其如是,故政府之普通流毒,如压迫榨取可以减免,而产生中庸政治。彼以为共和政制苟能普及世界则国际战争可以绝迹;至今观之,此已成为十八世纪乐观梦想之一。


          (丁)单院制度

   

§四七.行政与司法需受立法之制驭;而立法机关尤应为总揽一切权力之总机关:此盖边沁之坚决主张。至于国会之组织,只需单院。双院无继续之理由。双院之起原,不外维持权势与盲从习惯;在英为阶级之代表在美只是模仿。次言其组织虽或世袭,或选举,或任命,在在有代表一阶级之事实或趋向。故以原则准绳,无一适合:谓上院代表全体,则已有代表全体之下院在奚必多一赘尤?谓为代表个别利益,则更根本不应成立。如谓两院之职务不同,则亦必彼此争竞发生冲突。谓为尽同,则有迟误延宕,易受贿赂,达反多数原则诸病。上述反对论颇类佩因。今日英之上院虽仍依旧,但以言实权不啻名存而实亡。吾人试翻阅一九一一年巴力门案(The Parliament Act)之经过而味其意义当倍觉边沁先见之明。

                       

(戊)政府与公意

    

§四八.休谟曾谓一切政府建筑于“意见”之上;此言甚是。君主国家有君主国家之“意见,”如忠君,天命,正统……等等。民治国家亦有其所凭借之“意见,”如自由,平等,民族,公意,是。边沁重视公意,详加探讨,此亦以心理解释政治之一大明证。彼谓执政之人都畏俱公意,有如虱之畏汤,鼠之畏光。盖公意之为物,其始虽微,或由一二人受政府之侵凌而不平作鸣,但以一传十,以十传百,不旋踵而声气普遍,甚者且终能使执政者动摇。以功利主义的术语言,公意有等于施刑赏,产苦乐的势力:即系一种“道德的制裁”。公意可称为社会中全体组成之审判法庭,下自愚夫愚妇上至王公大臣莫能逃其昭察。

    

§四九.虽然,公意虽属重要,但亦不足尽持。有时号称公意者仅为人民根深蒂固的成见;此则反为功利之妨碍。且民众易欺,往往争空名而忘事实。抑更有进者,公意时有谬误。谬误最甚,危害最大而同时又最难避免者即假造的公意。治人者利用地位,散放空气,利民之愚,诱民之智,使人皆堕其彀中而不自觉。补救方法可分两途。一则为公意之宣泄,再则为公意之形成。前者在“报纸之言论自由;与国事之公开记载,如法庭之审讯,财政之收支,议场之论辩,……庶几人人能辨别证据,便利评判。”后者在取消贵族之代表;盖人民可划分为两大成份,一为贵族(少数富有,贵胄,门第,权力者),一为民治(最多数之工人);民治成份之长处在道德,贵族成份之特点为智识:故代表公意之机关宜屏除贵族成份,充其量,只当处顾问地位可发言而不能表决。边沁之见称为激进主义派,诚无足怪;而功利主义与美法革命中自然权利哲学之暗合一流者,观此不难置信。

        

四:边沁之法律论

      

§五〇.对于法学之精神与方法,另辟途径;对于法律之形式及内容,图谋改善:此乃边沁终身之最大事业。当彼操笔筹思之日,英国之法学与法律已被一代名家布拉克斯吞所结晶而编纂。但边沁之动机与对象即反抗布拉克斯吞之学说。吾人处今日而回头,自易认清两人之地位。一则满意于已成事实而为之贯串解释;一则攻击现状另造理想:立场不同,所见自然迥异。边沁云:“吾英之法律乃法官所造成,谋法官之便利,”又,“吾国司法界所谓之公正(Justice)乃出售之品物,无力出价者不能得到。”其独排俗议,推翻乐观,有足多者。

     

§五一.至于彼之编纂法典,惨淡经营,恐亦有时代背景。一七六四年瑞士伯伦之经济学社曾悬奖金征求《论犯罪与刑罚》(Delittie delle Pene,1764)著作人之姓名。(实即伯卡利亚)一七七七年,同此学社又悬奖征求一部完备的刑法典稿,边沁颇有应征之意。一七七三年孟都亚书院(Mantua)亦因征求刑法原理而悬奖。此皆为边沁亲自记载者。更有进者,普鲁士由腓特烈第二颁给一部法典;瑞典国君有改轻刑罚之诏示;多斯加纳(Tucany)之公爵改良诉讼手续;即西班牙与波兰亦有新法典之拟议。英国豪厄德(Howard1726---1790)主张改良监狱,而国会亦曾拟实行。“一切倾向均似暗示:全欧之立法界将有彻底的革新;思想家从事于黑暗之暴露,君人者则计拟将黑暗免除。”边沁之创造性当然不可磨灭,然其受时代精神之推动,亦不必讳言。

                   

(甲) 意义,功用与分类

    

§五一.(子)分类 关于法类之分类,彼提示多种。彼曾分法律为诉讼手续与实在条例;又分为强制(coercive)与非强制(uncoercive or discoercive);又曾拟议“命令法律”(InperativeLaw)与“处罚法律”之区分(譬如,“人毋窃物”与“窃物者死”)。以法学之应用范围言,可有地方法学与普通法学之不同;以法人之地位言,可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别;以形式论,则有成文与习惯;以时效为标准,则有已发及现行。但边沁最常用者,为宪法,民法,刑法三种之分别。神命法虽可别于实在法,但渺茫不值重视。

    

§五二.(丑)意义 究竟何者为“法”(Law)?边沁自始即认此定义之重要而不肯苟且。彼于批评布拉克斯吞定义之余,认法律为意志之表现而非意志本身,非寻常意志之表现而为一种命令(commond).但如谭宁所述以为此即边沁之定义,殊欠斟酌。盖边沁之所以抨击布拉克斯吞者正因其以主权者之意志为法律之源。成文法当然必经人之决定,但法之为法,根本不在仅仅意志之表示,与命令之形式。故彼一方面嗤笑孟德斯鸠法乃“关系”之定义,又复驳斥卢梭“法乃全意志之表现”之论。法律之起直与人类同其原始,野蛮人之相互了解,不相侵犯彼此之占有,即为“法”之胚胎。法之为法不仅在理智,亦不仅在意志(二者固不可缺少:理智所以发现,意志所以表示)而在人性,在心理,在趋乐避苦,在最多数人最大量乐一大原理。

     

§五三.(寅)条件 总之,边沁之视“法”绝不用律师之眼光:“立法家无主宰人心性情之权据;彼之职能乃在解释人性而满足之。彼之法律之优越全在符合一般人普遍的期待。”


立法家必满足七项条件始能达法律之本意。(一)“法律之订造须在期待尚未形成以前。”订定法律非如白纸绘画可以随意着色,而必迁就当时已有之期待。”(二)“法律必须使众周知。”(三)“法律需贯彻一致。”(四)对于功利原理必须符合。(五)“布局结构必有方法。”(六)“法律必有实行之确定。”(七)“法律必照字句之清楚解释而不容犹豫两可。”

     

§五四.(卯)与伦理及自由之关系  法律与伦理均求功利;但中心同而边径异,目的一而方法二。第一层,凡无责罚之根据者,法律伦理可两不过问:此为政治与道德应取放任之境域。第二层,凡责罚所无能为力者法律不宜干涉而伦理之收效亦甚有限。第三层,凡责罚有根据,且能为力但加以法律的责罚而无益者,则法律可以沉默,应划作伦理用武之地。推其故,立法如用药以少为贵;订定法律则权利与义务随之而生;所谓义务,即是负担,强制与限制自由,往往亦即引起痛苦。边沁此种见解,以权力与义务相对待以法律为自由之仇,殊与今日视义务与权利为一物之两面,认法律为自由之条件者大相径庭。

     

§五五.(辰)屏斥自然权利 所可异者,边沁既暗示一种“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而同时又反对“自然权利”最烈。美法之人权宣言均受呵詆;其论文之标题为《无政府的谬误》(“Anarchical Fallacies”)。意谓本自然权利之说而充尽至极,国将不国,且人民对于权利,耳闻熟习,惟恐其过事苛求,正不必火上添油,再加煽动;人民之应知者为职责与义务而非权利。然此非法国革命所激成之反动,《原理》中早有攻击,抑且于《片论》中即批评布拉克斯吞之自然权利。积极方面,彼认定权利乃法律之产品;惟有权利则即有义务。人尽义务亦即自增快乐。而义务或职责(obligation,duties)有政治的,道德的,与宗教的三类。

    

§五六.(巳)总估 边沁不特否认“自然法”抑且拒绝“道理法”(Law of Reason).综观其先后主张,所谓“法”者,(一)必合功利原理——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二)内容必合社会中流行之“期待”(三)形式不拘成文或否;(四)手续必由宪法中主权者之命令或许可;(五)实际运行,在产生权利与义务,以刑赏促进人之服从;(六)职能深远而广大;安全,富足,财产等等均自法律得来或由其增进。万一立法机关所订定之法律而达反功利则若何?言法律虽无补救,言道德则人有反抗之权。


(乙)法律之改进


§五七.《汇典》在著者逝世后始全部刊行;其中宪法学说在当世所生之影响不如民刑法论之甚。民法规定权利(同时亦即有义务);刑法规定犯罪并详订责罚以抑制之。

“依照功利原理言,法律的处罚乃对于已证有触犯法禁之行为者加以祸害,而其所以加以祸害者,为求防止同样行为之发生。”


犯罪有三种:破坏社会国家或其代表(执政);破坏个人之安全-----生命,财产,名誉;抵触为公利而设立之一切法律。可见刑法目的不仅为受害者设想且更为社会之公众计算。刑罚之条律应有富于弹性的多项特质。吾人须知英国此时尚有一百六十种死罪;边沁之所以大声疾呼诚无足怪。彼且谓犯罪乃国家之病象,根本在防止而不在严惩。

     

§五八.关于诉讼手续之费用浩繁,判决迟慢,彼甚痛心疾首。“人各为其一己之律师”乃彼之口号。此盖暗示当时司法界之黑暗,仿佛路德马丁之“人各为其一己之牧师,”反映其身经目击的教会腐败。边沁轻贱陪审制度,尊重法官权威。因读豪厄德之《监狱状况》大受感动;曾建议设立一种模范监狱,规定罪犯每日之工作,并予以教育,改其习惯。巴力门虽未采取然亦曾付还边沁二万三千金磅之赔偿损失费。

                        

(丙)法律之编纂

      

§五九.法律应随境遇;法律应归一律:此两矛盾观念,边沁同时保持特前者似为例外而后者为其信仰。否则,编纂法典之主张不至如是之坚决;而其希望实行再四尝试亦必不至如是之热烈。彼最初属意于本国政府;但正值保守党职权不以为意。一八一一年,彼驰书美国总统,愿尽所能,为美国纂编法律,但未得覆信。继又于一八一五年向俄皇亚历山大通款曲,效毛遂之自荐;但其结果,后者不过婉辞道谢,赠物答报,谓日后再当请教。然而边沁之壮志初未为沮;遂又呈书美国本薛文尼亚(Pennsylvania)之邦长。继乃致美国人民一封公开信(有“There laborsof mine……let them be accepted by you”之语);最后,于一八二二年,彼向世界上崇尚自由意见的民族国家(“All nations professing Liberal Opinions”)致其最后呼吁。其事殊愚,其志可佩!今日“纂编成典”(“codification”)之风气甚盛,即国际法亦不在例外,饮水思源,当不忘边沁提倡之功。

    

五:政治经济与国民教育

     

§六〇.斯密·亚丹之放任主义边沁表示接受,且于致《原富》著者一函中自认受益之处;特边沁只于经济事业方面特重放任,非若日后穆勒·约翰之应用于整个的政治范围。边沁将自由贸易之原则推而及于金钱之借贷,因此有“重利之辩护”一文。“试一思之,人之借贷自由而受取缔,其产生之困难将为何如!”“年长,心健,眼开,行为自由之人,苟其设法借贷而自觉受益不应横受阻止;而认为某条件之下始肯借与者亦不应屈受阻挠。”且反对重利只有宗教与“尚苦论”之成见,无心理的根据。(法之杜阁【Turgot】英之普雷非耳【Playfain】早曾辩护重利。)彼因信仰自由贸易,故反对殖民政策;误以为资本之总量可以决定贸易之总量,故视新市场之得失有无为无足重轻。“殖民地之经济效用值等于零”彼以为美利坚十三州之例尚昭然在人耳目,故劝法兰西人民,“解放贵国之殖民地!”(“Emancipate Your colonies”1793写,1830出版)一八二八年彼为加拿大起草请願书,要求独立。

    

§六一.教育可分身心两部分;而心的方面包括智育与德育。人方稚少,易受感化,故教育特别重要。以狭义言之,教育专指家庭,以广义言则举凡一切影响人之“感觉性”(Sensibility),态度,行为者皆是教育。由后者论之,政府亦是教育之一种。善教育者须视各人身心本质与外界环境而定,无一成不变的方式。

     

§六二.教育之应归公办或私办,边沁似有犹豫。彼初以为教育公办不特人民之负担太重抑且消灭个性,暗阻进步。然贫寒无力与父兄不良者,彼固自始即赞成国家干涉。嗣后彼之主张似渐更变。盖如谓识字读书应为选权之资格则势必有国家举办之国民教育。一八一五至一八一七年中彼与穆勒父子畅论教育,曾著《实用》(或《公家教育》;“Chrestomathia”[此字之意义为“实用”])诸文以事宣传:则不特初等教育与贫寒子弟即高深学术与上流社会亦需系统的教育计划。当时英吉利苏格兰固亦有倡新教育者(如Andrew bell,Joseph Lancaster等),但未受当局之注意。

          

六:“边沁主义”之总估

    

§六三.只就“功利”一个观念言,边沁不为创造者。柏卡里亚之“La massimafelicita divisa nel maggior numero”早已先边沁之“The greatest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而成立;即赫起逊亦曾用过“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一词。但将道德学与政治学完全放在同一基础之上,且本此中心四周扩大而成一系统的功利哲学;此则边沁有首功,享盛名而无愧。理论方法,轻历史记载而重观察经验;弊病在拘泥定义,砌造空中楼阁,且不免视人为机械的动物。至其长处,恐在另辟政治学之途径,不肯盲从成见旧说;故立论虽有谬误,其求切实务清楚,绝无德国唯心主义派之吐词神秘在可解不可解之间者。

    

§六四.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一大特色,实为其成功之母而研究者或易遗忘者,即其整部思想之简单。大凡转移历史之大思想家必具有一大观念如山之巅如衣之领,总握一切:卢梭之全意志,马克斯之阶级斗争,均是例证。边沁之“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盖亦如是。此外,彼之实际运动,如求入国会,为法国革命政府建议划策,先后发刊杂志,及游历俄法诸国,亦为名满天下之一大原因。边沁辞世之日适值一八三二年第一次改革案成功,诚犹植树者亲见其开花结果。彼之功绩固不仅在此,更不仅在巴力门之改进。今世学者有谓下列种种改革均可归功边沁,至少,均系边沁曾有之希望:巴力门之改善;刑法与监狱之改良;废止为债务而系狱之责罚;取消服官者之宗教信条;济贫法之彻底变更,与穷苦儿童之教育机会;国民教育;储蓄银行;发明家之保障;卫生法规;不动产之登记;地方法庭之添设;遗产权之修改;科学或慈善机关之受政府监督;官吏之可由人民罢免。

    

§六五.卢梭辞世之年,边沁已三十岁。两人实为同一时代同一潮流,惟性格不同与处境有异。故其学说内容判若泾渭;然方向与精神仍多类似。“卢梭之‘全意志’与边沁之‘最多数人之最大量乐’著重同一的努力:即,给与人民一部宪法,藉其主权在民之原则而以满足一般良善国民之种种合理需求。此两位英法之改造家均各尽毕生心力以发挥传播其自信能以实现最高道德标准的原理。彼此名满天下;彼此之功绩见诸后代的立法中:但两人之相同亦只此而止。两人之身世,性情,社会环境,经济背景,品格,所抱持之具体主张,所酷爱之书籍与作家,所作文章之格调——则彼此完全不同。勇敢迈进;推论原理必至其穷极;信仰人性之本善;对于宇宙之势力有同情的直觉;文章格调之动人:就此种种而言,卢梭确为法兰西天才之流露。边沁之精神则具有英吉利民族之优风:以难题自命而勤勉作答,虽惨淡经营而不肯少辍;有优美的常识,抱实事求是的逻辑;不信任空论幻想;怀疑一般的人性。”

 


本文系“边沁的政法思想”专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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