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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3 法思青年学人访谈 | 陆幸福

2017-08-11 法律思想

法思青年学人

“法思青年学人”以法理学青年研习者为主体,围绕其学术经历、研究旨趣和研习经验进行学术访谈。在不定期推出访谈中,每一位接受访谈的青年学人将与法理学研习者交流,并携带一本书、一个学术习惯。本期系第三期,感谢陆幸福老师的分享。


个人信息


陆幸福,1974年出生,江苏溧水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学术经历

1993-1997,江苏大学,工学学士;

1999-2002,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2004-2008,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任职经历

2002-今,历任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2008-200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09-2010,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10,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客座研究人员;

2016-2017,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三个问题

陆老师,我们看到您对法理 学的关注离不开现代社会的基本问题、司法制度问题以及个体关怀等,但是又不乏对权利理论等基本理论的研究,那么最初吸引您进入法理之门的是什么呢?长时间的关注研究和外界环境的变化是否令您的初衷有所转变?



硕士阶段始入法律之门,当时就读法律硕士专业,前两年既无导师,亦无专业方向,纯粹凭兴趣读书。所读书籍既有部门法的优秀作品,又有可归之于法理学的著作;前者包括王泽鉴民法系列、张明楷陈兴良等人的刑法著述以及龙宗智陈瑞华等人的刑诉论著,后者更是广泛,不仅有西方法理思想史的译著和当代中国法理学者的著述,亦有启蒙时代的传世经典,还有精神分析系列。至于是否步入法理之门,其实并无意识,只是基于好奇而快乐读书。

等到2002年留校至西政宪法教研室任教,才开始体会到学科界限。西政各学科之间界限分明,有一种划分疆界的味道,好处是术业有专攻,坏处是眼界受限制。尽管我十分喜欢宪法议题,但总是觉得不够洒脱,范围有限。从2003年开始,更加关注法理学,记得当时只要有法理学著作上市,见一本买一本,迅速对国内法理学状况有所了解。相对于部门法学科,法理学广博无边,理论艰深多样而极具挑战性,这是引人入胜之处。因此,最初吸引我进入法理之门的是什么?应该是:自由思考的无限空间和深邃多元的理论渊源。


西政渝北校区毓秀湖


于我而言,法理学的这种吸引力从未有变,不过,所关注的重心却随着时间推移有所变化。2004年开始攻读西政的法理学博士,阅读经典文献从此成为延续至今的主线,并很快转至法理学教研室。曾读过从古希腊到当代的部分法哲学(政治哲学)经典著作,有些觉得比较明白,有些不甚了了,只能说有大致了解思想脉络,基本判断不至于出错。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重心转向研读约翰·菲尼斯的著作。由于菲尼斯阐述的主要是一种伦理自然法,而此前我并不熟悉伦理学,不得不恶补伦理学知识,比如《尼各马可伦理学》读了数遍,却依然觉得难得其要领;与此同时,还得仔细阅读与菲尼斯相关的韦伯、哈特、富勒等人的论著。因此,虽未窥其全貌,却对二十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有一定了解。不过以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为选题的论文写作并不顺利,遇到不少困难。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著

 《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 译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09-2010年先后在华盛顿大学和乔治敦大学访学,期间旁听了法理学(Jurisprudence)、比较法(Comparative Law Seminar)、法律与正义(Law and Justice)、批判法律理论(Critical Legal theory)等课程。其中,通过法理学和法律与正义课程,阅读了西方当代法理学的一些重要文献,而借助批判法律理论课程,阅读并参与讨论了批判法学运动和批判种族理论的部分主要文献。回国之后,研读材料依然主要是西方法理学,不过话题集中在权利理论,尤其是如何通过司法保障权利,权利分析理论和权利批判理论逐步进入视野。与此同时,重新阅读古代中国的经典文献,荀子、韩非子、墨子、老子等先秦思想有所涉猎,《史记》、《汉书》、《资治通鉴》等历史文献亦阅读数遍。虽未能全懂,但无心插柳,文字表达可能有所提高。


2016-2017再次到华盛顿大学访学,由于更加关注美国法律推理,同时认为要掌握美国法理学需要先理解其法律实践,因此以旁听部门法课程为主,诸如侵权行为法、比较法律推理、宪法、合同法等。通过阅读这些课程所要求的大量案例,尤其是老师上课的讲解,对美国法律体系有进一步了解。


尽管所研习的重心随着时间有所变化,从最初的政治哲学,经由自然法、权利理论,而一路向形而下至法律推理,但不变的是步入法律之门时的初衷,即如何实现对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因此,所发表论文相当部分集中于法治、权利、司法等现代国家基本问题以及与权利相关的具体问题。当前想做的是:继续研习权利理论和法律推理,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理论化中国司法裁判,提炼出某种法理论,推进司法对权利的保障。




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法律实践中,权利话语在我国经过了长久的讨论和实践才渐渐得以成为主流范式,且仍在继续实现其功能的道路上,比如我们民法典总则的构建正是以权利本位为切入点。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理论上对权利话语的严肃批判。陆老师,您曾在《权利话语的批判与反批判》一文中对北美语境中的这一批判理论及其回应进行了细致的梳理。那么如果把视线转向国内,您认为目前国内对权利理论本身的理解是否成熟?其所面对的批判究竟是针对理论自身的缺陷,还是理论之外的其他因素?

国内的权利理论研究可圈可点。暂且不论权利本位论推动中国法学向现代常态法学发展,并深刻影响法律实践,国内学界对权利价值理论、权利分析理论和权利批判理论都有涉猎,只是研究深浅不同。其中,关于权利价值理论的数量可观,也最有深度,既有思想史梳理,又有单个理论的引介,多集中在经典权利理论。与之相反,权利分析理论的相关研究较少,学术性强的文章不多,话题则主要与霍菲尔德有关,亦有讨论哈特、拉兹等人权利分析的作品。权利批判理论则主要在分析权利冲突,亦有少量关于权利滥用、权利不确定性、普遍权利批判等的研究,有部分作品比较敏锐地揭示出一些问题,但理论化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因此,可以这样说,权利正当性问题基本解决,权利分析理论有待进一步展开,而权利批判则尚待提炼。

批判法学的目的不是批判法律理论,而是批判已成建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权利批判虽然也有纯粹理论的层面,但更主要的是批判权利在法律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这在美国情有可原,美国法治相对稳固,需要的是发现问题并修修补补。而中国目前尚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主体工程尚未完工,如果过分批判法治和权利这样的支撑性术语,可能不利于整个法治进程。具体而言,我国当前尚未解决权力的制度性约束问题,权利保障的稳定性亦未确立,因此,像图什内特那般解构权利话语不合时宜。不过,正视而非逃避权利遭遇的批判是一种理性态度,有利于推进权利的保障和研究;反之,过分意识形态化的权利概念其实会比较脆弱,一旦难以应对某种问题,便可能遭遇危机。我写《权利话语的批判与反批判》的初衷是呈现问题并试图解决之。




最后一个问题来自于初入法理之门的青年研习者: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并不缺乏“问题”的时代,但是问题本身并非都能够引发法理上的思考,甚至有一些问题不会构成法理学上的难题。那么在您看来,法理学回应实践问题的独特性何在?


回应实践问题是法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方式不一而足。例如,提出价值理论以弥合社会裂痕,这是自然法学的回应;再如,权利分析理论提供分析工具以澄清法律疑难问题;又如,批判法学运动构建理论批判可能遮蔽问题或者导致社会不公的法律体系及其运作;再如,当社会需要构建基本秩序之际,法律形式主义便应运而生。不管借助何种方式,法理学回应实践问题都依赖某种成型的理论作为支撑,如此方能具有穿透力和统摄性。



一本书与一个习惯

一本书:对您的法哲学研习有着重要的影响


菲尼斯所著《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对我影响很大,它不仅提出这一种与众不同的自然法理论,而且深入探讨了如何在反思描述性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构建真正的法理论。后者对法哲学研习颇为重要,既可破除对现代科学主义的过分信奉,亦可澄清价值关怀与实践数据之间的互动。

一个习惯:让您学术受益的习惯,或者您想推荐给更多青年学人的学术习惯


答:不可否认,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正在走向技术化和精细化,于青年学人而言,宏大叙事逐步退场,立足于本专业的深耕细作成为不二选择。然而,若囿于本专业理论,而无深厚的功底、广博的知识与开阔的眼界,既难有真正的学术敏锐性,理论化能力也会受限,遑论向纵深推进学术研究。解决办法是持续阅读不同学科的经典作品,不断汲取养分,最好养成这么做的习惯。而这个习惯还有一个附带的好处,即令学术更有趣,避免原地打转的枯燥。



 END 

本文系“法思青年学人访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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