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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47 亨利·帕克:论法律论证中举证责任的形式化 | 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

2017-11-20 法律思想

论法律论证中举证责任的形式化


作者 | 亨利·帕克(Henry Prakken)

荷兰乌得勒支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教授


译者 | 熊明辉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提示

原文载于《法律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卷(总第8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熊明辉老师授权法思公号推送本文





引言


对抗性法律论证建模是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主要研究议题之一。迄今为止,举证责任是被关注得相对较少的一个概念,但它却是法律诉讼的核心概念之一,因此对这一概念的研究与法律领域密切相关。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以及法律理论中,举证责任总是与“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即论证被抗辩击败的可能性相关(Hart,1949年;Baker,1977年;MacCormick,1995年;Gordon,1994年;Loui,1995年;Sartor,1995年)。这种假定相关沿着两条道路进行着:一是可废止性引起某些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使得推理可废止。本文的目的是进一步阐明可废止性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并说明这种关系比较通常思考的要更加微妙。 

首先让我来描述一下要讨论的准确问题。要证明一主张的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就那个主张给出论证的义务;二是在论争中支持这个论证以免受到挑战的义务。第一方面已能在MacKenzie式对话系统中进行形式建模(MacKenzie,1979年),这个系统是调节诸如“主张”、“挑战”、“让步”、“撒回”以及“支持某一命题”之类的言语行为的。可是,这类对话系统并不允许抗辩,因而无法将举证责任的第二个方面形式化。相反,在论争的论辩协议中不仅可以将其形式化,而且可以引证相冲突的论证并在冲突论证之间做出判决(例如:参见Loui,1998年;Vreeswijk,1995年)。有时,这些协议是以可废止论辩逻辑(logics for defeasible argumentation)的论辩性证明论为基础的(详见第二节)。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中,有几个法律程序模型已经提出把MacKenzie式对话系统与抗辩可能性结合在一起(特别是Hage等人,1994年;Gordon,1994年;Bench-Capon,1998年;Lodder,1999年)。本文认为这些方案仍然有问题,因此提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新论辩协议。我并不是想要定义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模型,而只是要关注这种程序模型的论辩核心(在Gordon1994提出的方法中,“论辩图表”是诉讼程序的论辩核心)。我还将从举证责任分配过程(因为这是法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任务)以及有关推理中抽象出来。

P.M.S.HACKER / J.RAZ 

Law, Morality, and Society

Clarendon Press, 1977


换句话说,我并不企图对责任分配言语行为的规则进行形式化,也不对立法、案例法以及决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进行形式化。我将只关注这些活动的“结果”,也就是,论争中已分配给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中,对带举证责任推理之早期分析是由Freeman和Farley(1996年)以及Gordon和Karacapilidis (1997年)给出的。虽然这两种方案都是非常有趣的,但正如下面更详细的解释一样,Freeman和Farley只抓住了举证责任的简单形式,而Gordon和Karacapilidis并没有在显性对话框架中分析问题。 我的讨论是在我早期(1997年)提出的法律论证四个层面(也可参见Prakken和Sartor,1998年)上展开的。第一层面即逻辑层面提供了简单论证的逻辑结构,即它规定着为给命题提供基本支持而如何把零碎信息组合在一起。第二个层面即论辩层面,关注的是冲突论证:它引入了诸如“抗辩”和“击败”之类的概念,定义了在给定论证及其击败关系的情况下哪个论证可能被接受为正当的。这个层面被叫做“可废止论辩逻辑”(Prakken和Vreeswijk,2000年)。第三个层面即程序层面调节着如何控制现实的论争,即双方如何引入或挑战新信息,或者如何陈述新论证。换句话说,这个层面规定了可能的言语行为,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实施及如何实施这些言语行为的话语规则。在关键点上,程序层面与前两个层面是不同的。逻辑层面和论辩层面假定了一个固定前提集,而在程序层面上,辩论过程的这个前提集则是动态构造的。这一点也适合于最后一个层面即策略层面或启发层面。这个层面在第三个层面陈述的程序范围之内提供了一种引导论争的理性方法。Mackenzie式对话系统只有逻辑层面和程序层面,而上面提到的法律程序的人工智能与法律模型还包含了论辩层面。 现在我可以给这个问题一个精确的表述,即:给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影响得出结论的方法能否在第二个论辩层面完整建模,或者第三个程序层面是否还需要?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与在非单调逻辑中问带举证责任推理能否被建模是一样的:这就是这种逻辑有一个可废止论辩逻辑的自然翻译版的原因,参见Prakken和Vreeswijk(2000年)。Sartor(1995年)认为,带举证责任推理确实需要根据非单调逻辑来建模,而且他讨论了这样做的几种逻辑表示技术。我认为,既然这些技术都不允许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因而是不充足的。要想对此建模,还需要程序概念。可是,我也认为上述提及的当前法律论证的程序模型太严格,因此使得每一抗辩都会引起证明责任转移,进而忽略了法律推理中举证责任转移只发生在程序法需要之时的事实。 可是,要弄清这一点,还有必要对某些例子进行更详细分析,这将在第三节中给出。在第四节中,这种分析用半形式化风格重述,给出了如何将带举证责任推理形式化的一些线索。第五节将提供这种形式化之后,在第六节我们将讨论相关研究,而且在第七节我们得出了一些结论。无论如何,我首先要非形式地给出本文所要使用的逻辑工具。




逻辑预备知识


接下来的讨论将是根据可废止论辩逻辑进行的,因此,现在我需要简单描述一下这种逻辑。如前所述,这种逻辑定义了诸如论证中的“抗辩”(counterarguments)、“质疑”(attack)和“击败”(defeat)之类的概念。 

“质疑”有几种形式,其中只有一种形式将在我们的例子中被使用,即“结论对结论”的质疑,正如在“既然有了要约和受领,故存在有效合同”以及“既然受要约人在受领时神志不清,因而不存在有效合同”论证一样。 

一个论证“击败”(defeat)另一个论证,意思是说,它质疑它且不弱;如果一个论证质疑另一个论证且较强,那么它“严格击败”(strictly defeat)它,即如果它击败了那个论证且没被那个论证击败,那么这个论证就严格击败了另一个论证。在一般领域里,论证强度标准具有依赖性,且它们本身就可能是辩论的主题。 

最后,考虑到所有击败关系,可废止论辩逻辑根据三类论证定义了可构造论证的论辩情形。这三种类型的论证是:“证成论证”(the justified argument),即是指那些使用了就能“赢”的论证;“否决论证”(the overruled argument),即是指那些使用了就会“输”的论证;“可防御论证”(the defensible argument),即是指使争论悬而未决的论证。(要注意这些概念都是相对于能构造论证的给定前提组合的)。如果一个公式的证成论证能够根据前提构造出来,那么这个公式就是这组前提的证成结论。 

与当前这个目的非常相干的是,可废止论辩逻辑能被用论证游戏的论辩形式来陈述,其中一个公式具有某种情形的证明采用了这个公式的正方和反方两者之间的对话形式。就本文的目的来说,证成的证明是特别相干的。在这类证明中,正方以针对这个公式的一个论证开始,之后玩家轮流进行,每下一行动都是由一个论证所组成的,且这个论证取决于玩家论辩角色,用某种最小强制力质疑另一个玩家的最近一个行动。由于正方期望初始论证得以证成,故其行动必须是严格击败;相反,由于反方想要阻止初始论证得以证成,故她的论证或许只是击败。现在,如果正方在这个游戏中有一个“赢策略”,即他能让反方使出浑身解数,那初始论证就可证实地得以证成。

在论辩层面,这个论证游戏充当了逻辑证明论。可是,正如Prakken(1997年)以及Prakken和Sartor(1998年)所认为的那样,这可以重新解释为两个真正玩家之间的实际论争程序的组成部分,其中假定了根据这些固定前提集能构造出论证。这引出了在前面引言中提到的“论辩协议”。因此,在法律论证的论辩层面和程序层面可建立起一个自然链接。 

H. Prakken 

Logical Tools for Modelling Legal Argument

Springer, 1997




带举证责任推理的非形式分析


现在让我们来看逻辑论证游戏能否用于建构带举证责任的论争呢?下面我将讨论一个合同法例子,以表明通常情况下这个答案都是否定的。在法律系统中,通常都是这种情况:主张有效合同存在的一方负有证明那些平常产生合同之事实的责任,而否定合同存在的一方则负有证明为什么尽管这些存在这些事实但例外情形阻止了合同生效的责任。现在假定原告主张他和被告之间合同存在是因为原告要约被告卖一辆小车给她,且被告已受领,那么原告就负有证明这种要约和受领的责任(且在这里总有被忽略的其它某些条件存在)。假如原告(p)用证人证言来证明了这一点。可用结构性自然语言表示如下: 

现在假定:被告(δ)想通过提出“既然证人在其它场合说过谎,故这些证人不可靠”对该论证提出质疑。因此,被告想要质疑p1的前提(2)。可用结构形式表示如下: 

要注意(9)和(2)是矛盾的。现在又假定:法官已经把证明证人可靠性的责任分配给了原告。那么,被告的抗辩必须要有多强才行呢?似乎是,既然被告的质疑与原告要证明的命题相关,那么她的抗辩只需击败即可。因此,至此为止,我们的论证游戏规则可以用了。为了使用也许人们更熟悉的法律术语来陈述这一点,法官相信证人不可靠是不必要的;法官不相信他们可靠也就足够了。(在论辩系统中,法官的确信可以用关于冲突论证强度的元层次论证来表达。由于篇幅有限,在这里暂且不讨论这种元层次论证)。 

可是,现在假定:关于要约和受领,被告承认了原告的主张,且相反用主张一个例外即当她接受原告的要约时神志不清来质疑原告的论证。

注意(12)和(6)相矛盾。在任何法律系统中,被告都负有证明神志不清的责任。就她的论证的相对强度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的论证游戏规则再次表明,这个论证只是必须击败原告的第一个论证,但这次似乎太弱:既然被告负有证明这属于例外的责任,她的论证似乎应当“严格击败”原告的主要论证。换句话说,法官不相信她心智健全还不够,相反,法官必须确信她神志不清。因此,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似乎在论辩角色上引起了转换:就被告神志不清而言,被告是正方而原告是反方。 

我们根据这个例子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法律纠纷中举证责任总是分配给双方的,这意思是说,双方都可能是某些问题的正方而是另一些问题的反方。很明显,我们的逻辑论证游戏规则无法抓住这一点。 

情况甚至会更加复杂。假设被告以神志不清的正方角色企图用一份含有宣告她神志不清的司法决定且看起来很正式的文件来证明她的神志不清。因此,她便用δ1’’来取代δ1’采取行动。 

在这里,(18)与(13)矛盾。如今,在荷兰法律中,证明一份看起来像有正式法律资格的文件不真实的责任在于主张一方,因此,论辩角色再次转换:关于文件的真实性,原告变成了正方而被告又变成了反方。换句话说,法官必须变得相信这份文件不是真实的,否则被告的论证δ1’’仍然是无可争议的,且原告的主要主张还是不能得到证明。因此,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举证责任分配能被嵌套,而且用这种嵌套方式可以把举证责任颠倒过来。很明显,上述论证游戏不能对此建模。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些问题通常不只是产生于论辩逻辑之中,而是产生于非单调逻辑之中。这一点可以根据上述提及的非单调逻辑可以译成论辩逻辑这一事实得出。 

必须添加点什么东西到我们的论证游戏上才使得它能应对发生的这些现象呢?也许有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但本文中我将探索下列这种方案。我采取把证明某些命题的显性责任分配给纠纷双方,而且我将区别纠纷双方(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具有(正方与反方)的论辩角色。如果一方针对他或她必须证明的结论使用了一个论证,那么就纠纷的那一点而言,这一方就变成了正方并负有严格击败对方论证的相应任务。然后,另一方,现在的反方,只需击败正方的这个新论证即可。很明显,这种解决方案把程序概念引入到我们的模型之中,使得我们已从论辩层面转移到了程序层面。 

Z. Bankowski,‎ I. White,‎ Ulrike Hahn

Informatic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Legal Reasoning

Springer, 1995




半形式分析


为了更清楚地弄清如何改进论辩性论证游戏,现在让我们用形式化版本来讨论一下上述例子。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用Prakken和Sartor(1996年)的简化版进行形式化。这里所使用的逻辑语言是由只带经典否定词或强否定词(¬)的扩充逻辑程序组成的。用带空前件的规则来表示事实。通过把规则与树相连接就能形成论证;论证的根部是结论。为了简洁起见,我将把元层次论证留在抗辩强度之上,使它变得隐性化。 

至于如何表达规则与例外,也有几种可能的技巧(例如,参见Prakken,1997年,第五章和Sartor,1995年),我的带举证责任对话模型将使用所有这些技巧。本文中我采用下面约定。我们把规则“如果a,那么b”没有例外e作为一种普通条件添加到规则上去,即:a 并且 ¬e ⇒ b。如果你愿意,这个例外句子还可以一般化,比如说不存在例外。然后,如果证明例外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可以简单地说是毫无根据地没有例外,即正如一个带空前件规则⇒ ¬e。但是,如果证明不存在例外的责任在于原告,他就必须针对¬e给出不同寻常的论证。 

现在让我们来看我们例子的形式化。我将通过给玩家必须证明的公式加上标来表示负有举证责任。回顾一下我们的关于合同纠纷的情况,原告负有证明要约和受领的责任,且被告负有责任证明:尽管已有要约和受领但还是存在阻止有效合同产生的特殊情况。我们知道原告企图通过提及两个证人证言来履行其证明责任。 

给“要约”和“受领”加上标π表示原告对这些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既然被告必须证明规则(5)的任何例外,那就允许原告陈述毫无根据没有例外,那就是为什么规则(4')有空前件的原因。 

 现在可以将被告的第一个抗辩形式化如下:  

正如前面所说,被告的第一个可能答复并不会引起角色转换:既然证明“要约”和“受领”的责任在于原告且没有证明“说过谎”的责任分配给被告(用不加标的δ表示),那么对“¬可靠󰀀的论证只能击败。 

可是,我也认为:既然被告负有证明规则(5)具有例外的责任,那么,被告的第二个可能抗辩“在她接受要约时神志不清”的确会引起角色转换。因此,针对π1的下列抗辩应当严格击败π1。 

在这里,带δ上标 “例外5”表示“被告负有证明规则有例外的责任”。 这个例子给了我们如何从形式上定义角色转移的线索?的确,我们必须看看这个行动论证的子论证有一个行动者必须证明的结论(我们叫做子论证的原因是,象在π1中一样由于有时要证明的主张是这个论证的间接结论)。只有δ1’’有这种结论,即“例外5δ”,因此只有δ1’’和并非δ1会引起角色转换。 

最后,让我们展示一下如何把举证责任转回给原告。正如上面解释一样,这发生在原告对δ1’’即“这份法院文件是不真实的”质疑的情况下。 

这种证明责任的新转换是这样引起的:原告必须证明“¬法院文件”且用给这个命题加上标π来表示。 




带举证责任论辩的形式化


在本节中,我将对我在第三节中的方案进行形式化。首先,我将对Prakken和Sartor(1996年)和Prakken(1999年)给出的证成提出一个证明论的论证游戏,然后用一些举证责任概念来扩充它。在表达时,我抽象出来了特殊的可废止论辩逻辑,其中我们对论证结构与击败关系的起源不予定义。 


(一)论辩性证明论 

证明论的论证游戏假定了下列这些概念: 

  • 论证概念。每个论证都有一个结论。 

  • 论证中的二元“击败”关系。如果A击败B但B并没击败A,那么A就严格击败B。

  • 论辩理论即是指由击败关系控制着的一组论证。通常情况下,这组论证是由一组充当讨论基础即根据它们构造论证的前提所决定的。

  • 两个玩家:即正方P和反方O。 

然后,我们可把对话定义如下: 

定义5.1 [对话] 

一个对话是以论辩理论(AT)为基础的,当且仅当,这个论辩理论(AT)包括了对话中所使用的所有论证及其击败关系。第一个条件说的是,先由正方开始,然后玩家轮流进行,而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说的是P和O行动的必要条件。 

然后我们可以把“赢”和“证成”定义如下: 

定义 5.2 [赢,证成] 

一玩家“赢得”对话,当且仅当,另一玩家无法行动了。论证A在论辩理论(AT)中得到证成,当且仅当,正方在以从A出发的论辩理论(AT)为基础的任何对话中均有一个赢策略。一公式被证成,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证成论证的结论。 

我们已经表明,证成这一概念符合所谓的可废止结果的怀疑(根基)语义学,详细细节参见Prakken和Vreeswijk(2000年)。最后,应当注意到,Prakken和Sartor(1996年)用击败标准的辩论建模方法扩充了这个论证游戏,这对于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为了简单起见,在此我对此不作讨论。

 

(二)带举证责任的论辩术 

我现在将用处理举证责任分配的办法来扩充论辩性证明论。于是,有几个概念需要界定。 

  • 我现假定:每一论证都有“子论证”,且“击败”是被这样定义的:如果一论证得到了证成,那么其所有子论证都也得到了证成。 

  • 现在我把对话中的“玩家”区别为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在对话不同阶段所充当的“论辩角色”即正方或反方。对话总是从原告开始。 

  • 最后,且最关键的是,我采取了把“显性举证责任”分配给玩家。每一玩家都被指派一组需要证明的问题,且没有命题同时被指派给两方玩家。 

在前一节中,证明一命题责任是通过对负有举证责任的玩家加下标来表示的。从技术上讲,举证责任分配是一种从玩家到命题的功能。在法律程序中,在争议期间它是由法官根据程序法以及双方提出的论证来判定的。可是,正如引言中所说,本文中我已从举证责任的这种动态方面抽象了出来。 

接下来,让我来定义扩充论证游戏的核心概念,即玩家的“论辩角色”概念。在没有显性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下,事情非常简单:既然原告想证明其主要主张是正当化的,而被告则想阻止它,那么原告总是充当正方角色(P),而被告总是充当反方角色(O)。可是,现在玩家的角色取决于举证责任,即:一行动是企图履行举证责任呢还是阻止对方履行责任。 

这个定义的基本思想如下:为了决定玩家在对话任何阶段的角色,我们首先要检查已采取的论证是否都有一个子论证,其中当前玩家必需证明的这个子论证的结论。如果我们发现了这个子论证,那么我们可以把角色P指派给这个玩家。否则,这个角色便是前一行动的另一个玩家角色的对立面。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要递归地向对话上一级检查,直到我们遇到另一个显性举证责任分配,或总是充当正方角色的原告所采取的其它第一个行动。接着,我作了一个简单假定,即:要证明的公式并非是在后续行动中同一玩家的重复运用。这留下了一个将来有待研究的问题:这种重复运用是否会再次引起角色转换? 

可以把这些想法作如下形式化:  

定义 5.3 [对话角色] 

现在所有要做的事情是,要定义对话中采用的论证之击败力取决于其行动者论辩角色。我将通过定义带举证责任的对话概念来做到这一点。它看起来更象对话定义,但它分别用原告与被告取代表了正方与反方,使得论证的必要力量取决于玩家的角色。  

定义 5.4 [带举证责任的对话] 

赢的条件仍然相同:如果另一方无法行动了,那么玩家就赢得了对话。 要校验这些定义会引出第四节例子中期望的结果是很容易的。也很容易校验这些定义并不依赖于我表示例外的特殊方式,而是,比如:如果利用不可证线索或隐性例外(参见Prakken 1997,第五章),它们仍然起作用。 

最后,读者会注意到,我很少说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任何条件。正如上述例子中一样,我的定义能较好地处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但也可能找到一些引出奇怪结果标签的例子。我的猜测是:这类例子将包含一些“无意义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实际中不会出现。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表示举证责任何时有意义。 


(三)与可废止论辩逻辑的关系 

可废止论辩逻辑具有一个研究得相当不错的基于论证的语义学(其概述可参见Prakken和Vreeswijk,2000年)。我们的论辩性证明论就是符合这种语义学的理论之一,即根基语义学或怀疑语义学。可是,我把一个程序概念――显性举证责任――引入了论辩性证明论,正是这一概念会使得论辩角色出现转换。那会使基于论证的语义学不适用或者仍然存在一个链接吗?如果我们证明:每当原告赢得一个带举证责任的对话时,其主要主张都是以对话中所使用的论证和击败关系为基础得以证成的,那么会存在一个链接吗?对我们的扩充论证游戏来讲,这会使得我们从基于论证的语义学角度中获得见解与结果。 

可是,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个反例。假设π行动了A,由于举证责任转移而相应地用B严格击败了A,之后π(现在的反方)只是用C击败了B,且对话终止,故δ变成了正方。这个对话过程中所构造的论辩理论AT是由论证A、B、C以及击败关系“B击败A”、“C击败B”、“B击败C”所构成的。根据我们的新论证游戏(定义5.3、5.4和5.2), π是赢家。可是,按照没有举证责任的旧论证游戏(定义5.1和5.2),Α在论辩理论ΑΤ基础上得不到证成:为了使得Α能证成,C应当严格击败Β。因此,这个例子再次表明为什么定义5.1的原对话游戏并不适合于带举证责任的论争建模。 




相关研究领域


Freeman和Farley(1996年)在论争的实现协议中把证明的不同层次整合了在一起。一个论争的初始主张具有证明的五个层次之一,从证据火花(用当前的术语来说就是“可防御论证”),经由“论辩有效性”(证成论证)到甚至更强的概念。每一证明层次都可能引出不同的协议。例如,就证据火花而言,被告的所有抗辩必须严格击败,而原告的论证只需要击败(这相当于Prakken和Sartor1996年提出的可防御论证的论辩性证明论)。就论辩有效性而言,这些规则是可逆的(本质上导致了Prakken和Sartor的证成论证的证明论)。尽管这个方案非常有趣,但它有两个局限性:(1)不允许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论辩双方;(2)不允许递归地分配举证责任。 

Gordon和Karacapilidis (1997年)在他们的ZENO论辩框架中整合了Freeman和Farley的各种想法。这是ZENO论证仲裁系统的组成部分,这个系统涉及到问题的“论辩图表”,这些问题的立场,以及在讨论中提出的正反两方面立场包括关于其它论证强度的立场与论证的论证等等问题。论证是立场间的桥梁。一立场(无论是显性的或还是隐性的)的论辩地位取决于其必要的证明层次。既然我们可以把证明层次指派给任意立场,而不仅仅是论争的初始主张,那么Gordon和Karacapilidis便克服了Freeman和Farley方案的两个局限性。可是,在ZENO系统中,证明标准并没有被整合到论争协议之中,它们只是在论争之后为了计算主要主张之地位时才使用。就眼前目的来讲,在Freeman和Farley(1996年)的证明层次和Gordon与Karacapilidis(1997年)的证明层次之间作出更精致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可是,对目前这个模型来讲,加上这些区分似乎相对容易些。我把这个问题留待将来研究。

 



结束语


现在我们能够回答我们陈述的问题了。带举证责任推理不可能在可废止论辩逻辑中完全建模,且在其它任何非单调逻辑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我们也需要一些程序概念即显性举证分配和论辩角色。这些概念引出了一个新论证游戏,但与基于论证的证明论和语义学并没有明显相符之处。 

另一个结论是,一般情况下并非每个抗辩都会引起角色转换。是否引起角色转换,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Hage等人(1994年)、Bench-Capon(1998年)和Lodder(1999年)的模型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他们的模型中,每一抗辩都会引起论辩角色转换。 

最后,逻辑学家们也许很失望。即使这些新的对话规则明显受基于论证的语义学的启发,但在带举证责任对话的结果与这种语义学之间还是没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可是,对于其他学者来讲,这或许可以视为支持这样的观点:可废止推理语义学本质上是程序的(参见Loui,1998年)。 






法律思想



本文系“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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