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ol. 280 托马斯·斯坎伦:平等何时变得重要?| 平等

陈真 法律思想 2022-03-20

平等何时变得重要?



作者

[美]  托马斯·斯坎伦

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2016年退休



译者 | 陈真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发表于《学术月刊》2006年01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陈真老师授权法思公号推送本文



 

 

哲学的任务之一是极力澄清重要的道德观念的形式和内容,并且理解它们重要性的基础。所以,我文章的第一部分就是对平等观念的哲学考察。然后,我将考虑这种考察将会怎样帮助我们了解平等在理解我们所面对的具体政治问题以及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时所起的作用。

 


我们有许多不同的理由反对不平等。这些理由中只有一部分是平均主义的——这就是说,这些理由根植于将平等看作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价值的考虑。即使平均主义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有不同的基础,要求不同的东西。如果我们认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且记住它,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关于平等的争论,更好地决定关于这些争论需要思考些什么。

让我们先看下面一些例子,这些例子意在提出平等何时变得重要。

例一:在中国,男人的预期寿命是70.4岁。在美国,是74.2岁。在[非洲的]马拉维,是37.1岁。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迫切需要人们采取行动。然而,我想讨论的是这三个事实彼此的相关性。马拉维的预期寿命如此之低显然不是件好事。但中国和美国的预期寿命高得多的事实与此有何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也许仅仅因为它表明人不需要这么年轻就死去。在更好的生活条件下,他们应该活得更长。因此,马拉维男人如此之低的预期寿命之所以令人震惊的理由之一就是这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像这样的一些数字作为例子引用,有时是说明所谓的“国际预期寿命的差距”。这表明三个国家之间预期寿命巨大差距的道德意义比我所暗示的还要大,并且这种不平等部分地使这种情况变得不仅可悲,而且不公正。我所关心的是:这种情况是否果真如此、为什么如此。

这里有另外一组数字。

例二:在美国10个健康状况最差的县里,黑人男人的预期寿命是61岁。与此相比较,在美国10个健康状况最好的县里,白人男人的预期寿命是76.4岁。

在例二中,那些生活状况不好的人的条件没有例一讲的情况那么差,寿命差距要小一些。但这种情况道德上似乎依然不可取。在使得这种情况不可取当中,不平等的事实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初步的看法是,不平等自身在例二中的意义比例一中的意义更为重要。问题是,为什么情况似乎应该如此,这个初步的看法是否经得起推敲。

请看其他一些例子。

例三:最近在以色列举行的一次关于平等的会议上,有人告诉我,在以色列的犹太人村庄,基本服务的水准,如铺好的街道,公共卫生条件,水资源的占有等,远比其他可比的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所居住的村庄要高得多。(这些阿拉伯人是阿拉伯裔的以色列公民。)

例四:在我所居住的马萨诸塞州的一些学区里,公立小学的学生比在同一个州的其他学区的学生所受的教育要好得多,比美国南部一个较穷的密西西比州的许多学区的学生所受的教育好得更多。

例五:我们也可以合理地推测,所有这些学生比起马拉维穷乡僻壤的学生所受的教育要好得多。

例六:在美国,收入的分配是相当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近几年增长得特别快。正如美国记者保罗·克拉格曼(Paul Krugman)所报道的那样,“在过去30年里,大多数的人只看到了年薪温和地增长:按照1998年的美元计算(即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美国的平均年薪从1970年的32,522美元增长到1999年的35,864美元。在过去29年间增长了大约10%,有进步,但不大。然而,根据《财富》杂志的报道,同期,收入最高的100位总经理(CEO)平均实际的年薪却从130万美元——39倍于一个平均工人的工资——增长到3,700万美元,超过了普通工人工资的1000倍。”

我所关心的是,在解释这些事实遭人反对的地方时,平等的概念所能起的作用。比如,在我看来,平等的概念似乎在例二中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在例一中所起的作用,在例三和例四中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在例五中所起的作用。我想考虑这是否如此,如果是,为什么。

我认为在例一,即全球不平等状况的例子中,我们所关心的是,并且恰当地说应该是,纯粹人道主义的。也就是说,它关心的是马拉维预期寿命如此之低的事实,而完全不是在那里和在发达国家之间的预期寿命的“差距”。如果马拉维的预期寿命提高了,那将是道德上一个很重要的进步。但如果在中国和在美国的预期寿命由于某种原因下降了,这也决不会使情况变得更好。我们不应该说,“好啊,至少国际预期寿命的差距已经缩小了。”

人道主义关怀可以提供减少不平等的充分理由。这些理由道德上是重要的,但平等在这些情况下只具有工具性的重要性[即,消除不平等的意义只是因为有助于实现人道主义的目的——译者注]。比如,如果通过税收将发达国家人民的一小部分收入转到马拉维人民身上,从而使马拉维的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那么建立这种税收制度的理由是人道主义的。这也会起到减少两个地区之间收入不平等的效果。但这种不平等的减少自身并不是采纳这种税收制度的理由。这样做的理由纯粹是人道主义的,即改进穷人的生活。

将这种理由叫做人道主义的理由,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不是一个道德上令人信服的理由。减轻像马拉维那种情况的疾苦是一个很强的道德要求。我的意思仅仅是,这个理由并不是基于平等的道德要求。减少不平等状况的真正的平均主义理由是将人们之间的差异看作是某种自身应该消除或减少的东西。更确切地说,对不平等状况的平均主义的批评是比较性的。它们所关心的是个人所享受的利益的水准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这些利益的绝对水准方面,它们也是不确定的(unspecific)。我将这两个特征——比较性和对利益水准的不确定性——看成是任何真正的平均主义理由所必须具有的特征。

 



平均主义的比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引起人们所熟悉的一些反驳。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个人应该关心他们能够得到的福祉的绝对水准,以及为什么他们应该希望获得更高的水准。但为什么他们应该如此关心别人有什么,以及为什么应该将他们的生活和别人的生活相比较呢?强调利益比较而不是绝对水准使得平均主义受到这样的指责:它是建立在嫉妒的基础上的,并且它对保持分配“样式”的态度是非理性的。嫉妒是一种完全可以理解的人类情感,我们或多或少受其支配。但如果平等的要求是建立在嫉妒的基础上,那么它们道德上还有什么分量呢?我认为这些指责可以得到回答。为了回答这些指责,我们需要集中考虑,有哪些情况,反对不平等的理由不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合理的,并且道德上是重要的。我将讨论四种这样的理由。我现在先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些理由,然后再更详细地检查其中的部分理由。

托马斯·斯坎伦 
《宽容之难》
杨伟清 / 陈代东 译
人民出版社,2008


第一,社会地位。历史上值得谴责的不平等的最显著的例子是种姓制度和其他一些包含对社会地位带耻辱性区别的社会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一些群体的成员被打上劣等的标记,比如,不能获得最向往的角色和最理想的工作,或者不得不从事有辱尊严和身份低人一等的工作。这些安排中所涉及的罪恶是比较性的。使这些工作有辱尊严的不是这些工作自身——它们也许是任何社会一些人必须从事的工作。应该受到谴责的是以令人屈辱的方式被人打上了低人一等的标记。解决办法是废除规定和维持这些上等和劣等区别的制度。

在我所提到的历史上的例子中,建立在种姓、种族和性别基础上的不平等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或者是一个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的问题。但纯粹经济上的不平等之所以应该反对则是因为我马上将要讨论到的理由。收入和财富极端不平等的一个后果可以说是迫使穷人过着颜面尽失的生活。这里的罪恶也是比较性的——该谴责的不仅是破衣烂衫,陋室破屋,而且还包括不得不过着远远低于社会可以接受标准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给一个人打上了低人一等、其他人不愿意和其交往的烙印。这不仅提供了改变穷人命运的理由,而且,即使他们的命运在绝对的意义上并不太差,也提供了反对进一步提高他人生活水平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这也许不足以成为否认其他人享有这些利益的理由,但这却是这些利益所带来的明显的代价,并且,这个理由也不能归结为嫉妒。

第二,控制性。反对不平等的理由还可以是因为这些不平等让一部分人对他人生活的控制到了无法接受的程度。比如,如果少数人掌握了社会上几乎所有的财富,这就使他们能够控制他人生活,如,在何处工作,怎样工作,购买什么,以及一般的生活方式,而这种控制可以达到让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更具体地说,对一个国家大众媒体的垄断可以使一个人控制社会中的其他人对他们自己的看法,对他们生活的看法,以及对他们社会的理解。

第三,程序公正。反对不平等的理由还可以是:这些不平等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制度的公平性。这里有两个大家熟悉的例子。第一个例子,当家庭收入和财富极不平等时,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个人成功的机会将会受到他们所出生的家庭的极大影响。这会使经济机会的平等,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会变得很困难。第二个例子,财富和收入的极不平等会破坏政治制度的公平性。有钱的人会比其他人更有能力获得政治权力,更有能力影响政界人士,因为后者依赖前者的捐款。因此,减少经济上的不平等的理由之一是为了保证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公平。

第四,平等利益。这将我们带到另一个问题,即是否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正义要求的不仅是起点的平等,也要求结果的平等。比如,如果一个群体的成员对某个利益提出同等的要求,那么,理应反映这些要求的分配程序是公平的仅当它产生平等的分配。对于从事某个商业活动的、投入了同等的货币和时间的合伙人来说,情况或许如此。如果他们投入了同等的货币和时间,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说,一个公平的利润分配机制应该给每个人同等的回报。有人也许会说,一个社会作为整体也是如此——一个社会是一个保证相互利益的合作组织,因此,社会的成员,至少在刚开始时,对它所产生的利益有同等的分配要求。但这个论证的前提——在合伙经营的例子中,我们假定合伙人在时间和金钱方面已经做了同等的投资——就整个社会而言,是有争议的。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就将这样的前提作为起点。他论证道,如果一个社会的合作成员不得不在不知道他们社会角色的情况下选择分配原则,他们没有理由接受不平等的分配。但他很快就离开了这个“平等的基准点”,继续论证道,如果这些不平等得到了回报,没有人能够反对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不平等导致效率的提高,这样,即使分配较少的人也能得到比一种更为公平的方案下所得到份额要多。我不打算讨论这种特殊的平均主义思想,因为它很有争议,并且也许有点乌托邦。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何怀宏 / 何包钢 /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然而,我想提及另一个提出平等利益要求的可能的来源,它和政府政策的日常问题有着更直接的相关性。这个思想可以表达如下:如果一个群体的每个成员都提出同样的利益要求,那么,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他们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利益分配。然而,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达问题,这个思想显然是错误的。那些急需帮助的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假定我能够为他们提供帮助,都可以提出请我帮助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必须使他们获得同等的好处,甚至也不意味着我需要充分的理由才能给一部分人而不是另一部分人更多的好处。如果我帮助了其中一部分人,这并不能给其他人以理由对我提出新的要求——一视同仁的要求——除了他们已经提出的需要帮助的要求之外。为了使我已经提出的论题能够成立,我们需要对所讨论的主张的严谨性进行补充。因此,请考虑下面的补充:

如果一个群体的每个成员对某些个人或机构执行者提出同样的利益要求,如果这个机构的执行者必须满足所有这些要求,那么,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它就必须给群体的每个成员提供同等的利益。 

这缩小了上述要求的应用范围,并且似乎也避免了刚才提出的反例。而且,这似乎解释了许多明显的例子。比如,它似乎解释了对以色列村庄提供不平等的公共服务的例子中应该反对什么。资源供应的不平等显然是应该反对的,因为我们假定政府有责任为所有这些村庄服务,并且这些村庄对这些服务有同等的要求。为了得到这个结论,我们并不需要假定它们的要求的比较性(同等服务的要求),也不需要假定它们是对具体利益水准的要求。我们也得不出结论,究竟需要提供什么样的具体的利益水准。许多不同水准的公共服务(如,铺路,供水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都可以满足平等对待的要求。因此,结论是,我所定义的平均主义是比较性的,并且对利益水准不确定。

这个原则可以进一步支持我开始时所提到的一些教育的例子。只要美国的州政府有责任提供全州的教育,由于不同社区对州提出的援助要求是一样的,州政府必须同等地满足这些利益要求。但就全球教育的差距而言,同样的论证似乎很难讲得通,因为很难确定有这种相关义务的执行者。

这些例子表明了我对平等利益论证的两个显著特征:(1)该论证依赖一个机构执行者的存在,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可以对其提出一定利益的要求;(2)它依赖于这些要求的说服力度。

按照我刚才所说的观点,德国的统一引起两种以前并不存在的平等的要求。第一是机会平等的要求。当德国处于分裂状态的时候,生活在这个国家一半的人们无需和生活在另一半的人们为工作而竞争。但由于现在国家统一了,形成了一个单一的劳动市场,由一个单一的公共机构来管理,这些公共机构必须满足正义的要求,机会平等的要求因而适用于全国。因此,不论那些有着同样天赋和欲望的学生出生在这个国家的何处,教育都必须给他们提供发展天赋的同样的机会,这些天赋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第二是对平等利益的要求。由于一个政府现在要对整个国家的公共服务负责,因而如果政府支持一个地区的力度大于另一个,则现在就有理由反对这种不平等。当然,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准则是不确定的。比如,政府必须提供失业津贴以保护那些由于市场变化或技术更新而失去工作的人。但政府的这种失业津贴究竟应该提供多长时间?对那些可以通过改变职业或搬到另一个地区就可重新获得工作的人,政府是否也必须提供这样的津贴?我已经表明,我认为它们不应看做是平等的问题。确切地说,它们是先决的问题,即关于利益平等要求所依赖的政府的责任问题。因此,举例来说,对刚才的两个问题的否定性回答也许被认为不够慷慨,但它不应该看成是平等的一种倒退。

简言之,我找出了五种理由来反对不同形式的不平等并寻求铲除或减少它们的办法:

一是我们经常有本质上是人道主义的减少不平等的理由,因为取富济贫,是缓解穷人困境的唯一或最好的办法。

二是我们有时有理由铲除不平等,因为它们制造了令人羞辱的社会地位的区别。

三是我们有时有理由铲除不平等,以防止一部分更富有的人以无法接受的方式控制另一部分不富裕的人。

四是我们有时有理由铲除不平等,以保持起点的平等,这是公平制度所要求的。比如,财富和收入的极大不公会破坏机会平等和政治制度的公平性。

五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执行机构有责任给不同的受益人好处,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它必须给所有的受益人同样的好处。

我想,这些理由放在一起可以对实质平等的观念在我们考虑社会正义时所起的作用提供一个充分的说明。但我愿意接受这样的意见:还有其他的我没有列举的支持平等或者反对不平等的理由。我现在想稍稍进一步考察一下某些反对不平等的理由,然后考虑这些平均主义思想的多样性对一些具体的平等问题能够有些什么样的解释。

这些反对不平等的理由中的一部分理由实质上是向前看的:它们诉诸利益水准的差异所带来的后果。这在所谓竞争的情况下最为明显。当人们为了某些利益而竞争时,竞争的公平性和竞争的可能的结果,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竞争者在开始时所处的相对的位置。我前面提出的反对不平等的第三条理由(避免无法接受的集权)和第四条理由(保持机会公平平等)就属于这一类。

我对我文章开始时所举的一些例子的看法可以根据这些向前看的理由加以解释。比如,我说过,将美国国内或美国的某个州内的教育质量上的差异同美国和马拉维之间教育质量上的差异相比较,前者应该谴责的地方似乎更多是建立在平均主义理由的基础上的。这也许反映了一个假设(也许是可争论的假设),在一个州内,甚至整个国家之内的学生竞争的是同样的工作。(或者说,至少他们应该能够公平地竞争这些工作。)但在美国学生和马拉维的学生之间就没有这样的竞争关系。有人也许会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这一假设不再成立。我认为这种说法夸大其词。但我的观点仅仅是,这个保持平等的起点、因而反对差异的具体论证,只有当有这种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铲除带耻辱性的社会地位的歧视的重要意义也依赖于某种相邻性。当人们有理由比较彼此的生活和条件时,生活水平上的差异可以导致人们有理由感到失去尊严。但这种合理性仅仅当不同的群体存在着某种相关的接触时才存在。(和前面一样,有人也许认为在今天媒体和娱乐全球化的世界里,我们在这方面都是近邻,我们都可以有理由比较我们彼此的生活。我认为这夸大其词,但值得考虑。)

我所列举的反对不平等的理由都有这种向前看的特征。但它们本质上作为平均主义理由的程度却有所不同。目的在于避免耻辱性的社会地位的歧视的行动所诉诸的是博爱的理想,而这种理想从根本上来说是平均主义的,它一直是平均主义传统的核心。反对集权的理由听上去也许不纯粹是平均主义的(不受他人控制和地位平等不是一回事),但受他人控制被看作是不平等社会的主要罪恶,这一思想反映在人们所熟悉的平均主义思想的共和主义的传统中。比如,这两种思想(社会歧视的罪恶和避免被控制的意义)就为卢梭所强调。

机会平等的思想不纯粹是平均主义的,因为它预设了不平等地位或人们获取不平等报酬的合法性。它预设了这些不平等是得到辩护的,因为正是这种辩护为择优录取和偏见、偏袒的区别提供了基础。如果根据个人的优点所得到的奖励和偏袒没什么两样,那么,机会平等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但是,由于机会平等在这方面和不平等的报酬没有冲突,并且似乎对这些报酬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因此它在平均主义者当中名声不好。平均主义者可以说它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一个平均主义的学说。我认为这个坏名声并非名副其实。因此,我想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机会平等的思想,如果恰当地加以理解,超出了那种应该论优行赏以及偏见和偏袒因而应该加以反对的思想。有意义的机会平等思想要求的不仅仅是消除对充分展示自己天赋的人的公开歧视,而且也要求发展每个人天赋的平等机会。约翰·罗尔斯将这种更强的要求表达为他所说的“公平的机会平等”:

那些有同样天赋和能力的人,那些有同样愿望使用他们天赋和能力的人,不管他们在社会制度中的起点怎样,应该有同样成功的机会。

罗尔斯对这个要求没有提出什么论证。在他的理论中,这个要求作为一个“乘客”不太明显地搭载在一个更有争议的差别原则上,按照这条原则,当不平等有利于弱势群体时,不平等是可允许的。也许,罗尔斯认为没有必要对这样的乘客提出进一步的论证,因为它看上去无可争议。机会平等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甚至那些非平均主义者也承认这一思想,至少口头上还是赞成这一思想的。比如,当《正义论》第一次出版的时候,受到右翼人士的攻击,理由是,差别原则要求的己经不是机会平等(这为批评者所赞同),它要求的是结果平等(这为批评者所坚决反对)。这本书也遭到左翼人士的攻击,认为它并不完全是平均主义的,部分因为它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没有任何立场,也部分因为差别原则理论上似乎允许非常重要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人的利益“向下扩展”(trickled down),只要机会平等能保持,不平等就是允许的。

这样,两方面的人士都将批评的火力集中在差别原则上(他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虽然他们大多都忽视了机会平等(对此右翼人士赞成,左翼人士鄙视)的要求。我认为他们双方都犯了错误。在某一方面,右翼人士更接近真理:差别原则要求经济平等的水准要远远超过我所知道的任何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平等的水准。但不论是右翼还是左翼,在关于机会平等的思想上都犯了错误。在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思想中,机会平等是一个极为严格的标准,即使对人们获得的报酬中的不平等没有进行任何限制,标准也是如此。

只要家庭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过大(我们所熟悉的社会中所常见的那种程度的不平等),这几乎肯定会影响到孩子们早期所受到的教育,他们在学校的成功,以及他们获得职位的竞争能力,而这种职位和相应的报酬紧密相连。正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至少“只要家庭的制度存在”,就很难看到公平的机会平等能够在一个靠市场决定报酬的社会中得到实现。

因此,如果正确理解“机会平等”,它是作为一种平均主义的特洛伊木马计起作用的:如果不能实现“结果平等”,那么,赢取公平的机会平等要求某种至少要比我们的社会中所看到的更接近“结果平等”的东西。

当我们考虑政治制度公平性的问题时,这个结论得到加强。正如罗尔斯所说,在一个正义的[也可译为“公正的”]社会里,“公平的政治自由的价值”应该保留。罗尔斯对这个要求的表述,其用词和他对经济领域里公平的机会平等思想的表述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他说道,这个要求是“不论其经济和社会地位怎样,有着相似天赋和愿望的公民有着大致一样影响政府政策的机会和获得权力职位的机会。”我们在美国的经验清楚地表明,只要收入和财富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只要发动一场有效的政治运动所需要的大众媒体的价格也是由市场所决定,这一要求如果不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非常难以达到的。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程序公平要求实质平等的结论可以应用于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我们可以寻求实现程序平等要求所必须的背景条件。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达到和罗尔斯一样的结论:除非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得到遏制,政治公平和机会平等如果不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非常难以达到的。程序公平要求事情比我们所熟悉的更接近结果平等。

当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如何的时候,上述结论在哲学理论上似乎非常有力。但这个结论在实践中,也就是说,在实际政治中意味着什么则没有那么清楚。一方面,它似乎应该是一个很有力的结论。如同我已说过的,程序公平(至少以机会平等的形式出现的程序公平)作为一个目标比结果平等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因此,完全建立在这一广泛接受的前提基础上的对平等的论证似乎应该可以有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力。但这个论证似乎并没有多少政治上的影响力。也许,这部分地因为它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理解。而且,即使它为人们所接受,怎样实施也是一个问题:断定正义要求更大的平等是一回事,而找出并且接受以政治上令人满意的方式实现这一平等的措施又是另一回事。

在这一方面的挫折可以导致我们按照我提到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方式来运用程序公平的思想。这是一个更为温和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我们,在财富和收入严重不平等依然存在并且不会很快消失的情况下,寻求可以采取的步骤,至少要尽可能地接近实现政治公平和机会平等。我们在美国关于竞选财政立法的经验表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令人沮丧。很难防止高度的经济上的不平等不产生政治影响力方面的应该反对的不平等。这不单纯是一个政治问题:且不说使改革所需要的法律通过会遇到困难,我们似乎连理论上也没有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对一个公正的竞选的财务制度是什么样子都没有成熟的看法。而且,问题不仅没有改善,似乎还变得更糟。

当我们转向经济领域里的机会平等时,情况稍许不那么令人沮丧。良好的公立学校,包括帮助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的计划,防止贫困以及因贫困而产生的消极家庭环境的计划,都可以有助于取得某种程度的有意义的机会平等,尽管这还不是罗尔斯所阐述的那种充分的机会平等。这些步骤在实施时可能难以实现,但至少这些步骤是清楚的。

和政治公平的情况相比,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进步更容易设想?原因之一是,改进经济上的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主要是改进贫穷的命运和提供好的学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相比之下,为了取得政治公平,重要的不仅仅是通过提供更好的学校和更多的政治表达的机会来改善穷人的境况,而且还要限制富人将他们的财富转化为控制公众政治讨论的能力。这样做的难度较大,特别是要以不违反难以否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方式来采取这样的步骤,难度尤其如此。




教育和总经理(CEO)的报酬这两个议题也经常被看做是涉及了平等的问题。

对教育平等的要求可以来自我提到的几个原因。最明显的原因或许来自我已经讨论过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要求。这个要求不是要求对所有的人实行同样的教育,而是要求给予各人发展自己天赋的同样的机会。因此,比如说,这一要求适合于学校和大学的入学要求,但却不适合于学费,这些学费阻止穷人但却不是有天赋的人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教育。第二个要求来自政治制度公平性的要求,它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得到的享受充分教育的机会。第三个要求则在于,只要教育是政府有责任提供的福利,那么,政府就必须对所有的人提供这样的福利,以满足平等利益的要求。但这里“平等”的意思是什么?我不认为它的意思是对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教育。政府所应该做的至多不过是提供一个人有资格受到的教育。因此,比如说,入学要求所设立的限制就和平等利益的要求一致。然而,根据其他一些平均主义的理由,这些要求也是可以反对的。有人也许会提出反对意见:提供程度不平等的教育的政策——给有天赋的人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是应该反对的,因为它导致社会区分为精英和非精英。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案例:平等的要求(即对社会地位的平等要求)必须和其他的价值平衡,如,效率和那些需要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才能产生的知识产品的内在价值。我这里的目的只是运用这个例子说明我的观点,即平等的要求来自各种不同的理由,这些理由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分量。

总经理天文数字般的报酬在美国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这些报酬受到普遍的谴责。它们不仅自然而然地被看做理应受到谴责,被认为是一种不平等(和我的看法一样),而且,被认为由于这种不平等而应受到谴责。因此,我想考虑这个判断是否得到我关于平等问题分析的支持。

对公司主管人员的极高的年薪征税的理由之一可以是:这是最好的,也许是最公平的增加所需税收的办法。当一个人的总收入超过一百万美元的时候,对其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的部分征收40%或更高的税,他所做出的牺牲究竟有多大?当然不大。因此,高征税对富人所产生的不适远远低于甚至低征税对穷人所产生的不适。在我看来,这是正确的。但这本质上不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理由。它不是反对高薪,而仅仅是在给定的一部分人有着极高收入的情况下,关于什么是征税的最好办法的一个看法。但高薪自身似乎就应该反对。那么,反对的理由是什么?怎样才能最好地表述这一理由?

根据我前面所列出的理由,我们也许可以说,这些薪水的水准值得反对,因为,至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破坏机会平等,并且也因为它们给了这些人无法接受的政治权力,使他们有能力通过给政治候选人和政党大量捐款形成影响。我刚才已经讨论过这些问题,不多赘言。

另一个可能的反对意见是,这些薪水的水准创造了一个新的特权阶层,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我们这些“普通”的老乡完全不同,因而产生了一个应该反对的社会地位的差别。我不知道中国的情况如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这个思想没有得到多大的政治支持。“精英主义”是我们在政治讨论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它似乎都已经流入了愤怒不满的血管。但这种愤怒不满不是针对富豪的,而是针对那些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更确切地说,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我完全不知道情况为什么如此。我想也许人们所不满的不是那些生活比他们好的人,而是那些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百般挑剔的人(如证明他们不应该过多地开车,不应该抽烟,或者应该做更多的事情防止全球变暖)。右翼人士已经非常成功地将反精英主义的平均主义思想歪曲成为反动保守的思想。我希望这没有发生,也希望在中国不要发生,在中国,你们有我所希望的一个更强的平均主义的传统。

反对总经理薪水的平均主义理由也许反映了一个我没有提到但值得考虑的思想。比如,它也许反映了这一思想:每个人一天的劳动应该获得同样的回报。这一思想也许有某种吸引力,但在我们绝大多数的日常判断中远没有得到承认。有许多高收入人群的例子,人们似乎并没有觉得像他们对总经理所感觉的那样对这些高收入的人产生反感。这些例子包括:中彩票的人,卖掉房屋或有价值的财产而获得巨款的人。体育明星或娱乐圈里名人的大笔收入也没有引起像总经理年薪所引起的那种愤怒不满。这些人过着奢华的生活,但并没有引起我们的反感(我们甚至很乐于读到他们的消息)。他们如此高报酬的事实也许表明我们社会价值观念的某种缺失,但它和正义无关。

然而,有一个反对总经理天文数字般薪水的有力的理由,这个理由不是建立在结果不平等的基础上的。且不谈不平等的后果,这些薪水水准之所以应该反对是因为它们代表着权力的滥用,是权力错配的结果。让这些总经理有权给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分配过分的一揽子的酬薪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所产生的不公平之所以应该反对是因为产生这些不公的机制,虽然它们也许还有基于其他理由的可反对的后果。这解释了我所提到的我们对其他例子的反应。通过财产交易或者来自娱乐和体育合同所带来的巨额收入不涉及同样的权力滥用(或错配),虽然我已经说过,对它们可以有其他一些反对的理由。

以这样的方式提出反对意见也有一个好处,即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补救的办法,而不是再分配的征税:比如,转向对公司管理的法律的规定。与其事后向这些巨额的一揽子薪水征税,不如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这样做引起的不满也较少。因此,在我看来,虽然总经理高水准的年薪确实引起了正当的平均主义的关注,处理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也许不是把平等的问题放到前台。

在这次演讲和演讲所表达的反思的过程中,我试图找出在我看来是我们考虑不平等问题所依据的多样性理由,并且思考这些不同的理由和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有何关系。由于我的分析对有些人来说也许有点令人丧气,我想强调我是作为一个承诺平等价值的人来探讨这一问题。作为一个哲学家,我只想通过澄清至关重要的平等价值的本质和它们吸引力的基础来加强这种承诺。

但这里我应该提请你们注意:在哲学所关注的问题和政治所关注的问题之间可能会有分歧。我前面提到美国和中国为一边,马拉维为另一边的预期寿命之间的巨大差距。我说过,这常常被认为是一个不平等的问题,被认为是“国际预期寿命的差距”。我认为,虽然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确切地说,它不是一个平等的问题。我支持这一结论。但我也承认,将这个问题表述为一个平等的问题也许是一个唤起发达国家人们良知和促使他们考虑这个问题的更为有效的手段。按照我的观点,这不是从哲学上正确看待这个问题的方法,但它也许是政治宣传的更为有效的形式。

更为一般地说,我认为通过哲学上澄清平等的价值,我们还可以从政治上加强支持平等的理由,比如通过证明无关的反对意见可以休矣。但这是否如此,哲学澄清是否也有政治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你们也许比我能够更好地回答的问题。

T. M. Scanlon

Why Does Inequality Matt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译者点评

斯坎伦文章的核心思想是阐述平等概念的平均主义特征。他认为反对不平等的理由有很多,但只有一部分是真正基于平等观念自身。他认为,平等观念本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点。它具有两个必须的彼此紧密联系的特征:比较性和利益水准的不确定性。平均主义者在乎的是自己和他人利益差距的本身(即所谓“比较性”),而不是自身利益的绝对水准(即所谓“利益水准的不确定性”)。平均主义者认为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地位或者其他方面的差距本身就可以构成反对这种差距的理由。斯坎伦在文中进一步举出了五种反对这种差距、支持平均主义平等概念的理由,即人道主义的理由,反对社会歧视的理由,受他人控制达到无法容忍程度的理由,维持社会制度公平性的理由,以及平等利益要求的理由。

在谈到平等利益要求时,斯坎伦指出了“平等变得重要”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对平等利益要求负责的机构或政府机构的存在。平等变得重要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机构,在没有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这个机构应该同等地满足它所管辖的公民的同等的利益要求。否则,平等利益并不能构成反对不平等的理由。

斯坎伦还提到正义要求的似乎不仅仅是起点的平等,而且还要求结果的平等。这一平均主义的要求实质上和我们过去所提到的最终要“共同富裕”的口号是一致的。相对于平均主义对结果平等的要求,人们似乎更愿意接受“机会平等”、“政治公平”(参与政治的同等机会)和“程序公正”等的要求。人们一般并不认为后者是平均主义的要求。但斯坎伦指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会影响到每个有天赋的人的同等发展机会(包括参与政治的机会)。因此,要想真正实现机会平等、政治公平和程序公正,现实中经济收入的分配就需要尽可能接近结果平等。

斯坎伦的文章为我们探讨平等、公平以及正义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和有价值的“他山之石”,但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他似乎没有充分考虑不利于平均主义的一些理由,比如,适当扩大而不是缩小分配上的差距可以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则会导致效率低下和坐享其成者。第二,平均主义的理由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压倒一切的理由?当它和效率原则或功利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如果不平等导致效率的提高,使得分配较少的人也能得到比一种更为公平的方案下所得到份额要多,则这种不平等就是合理的。如此,平均主义的理由似乎并非总是构成压倒性的理由。但斯坎伦对此语焉不详。


 


法律思想


 

本文系“平等”专题第1期

感谢您的阅读  欢迎关注并分享



 法律思想 | 往期推荐

法典与法理

Vol.148 舒国滢:德国1814年法典编纂论战与历史法学派的形成| 法典与法理

Vol.149.1 朱明哲:“民法典时刻”的自然法(上)| 法典与法理

Vol.149.2 朱明哲:“民法典时刻”的自然法(下)| 法典与法理

Vol.150 布斯奈里:意大利私法体系之概观| 法典与法理

Vol.151 康·茨威格特、海·克茨: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色| 法典与法理

Vol.152 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 法典与法理

Vol.153.1 朱庆育: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上)| 法典与法理

Vol.153.2 朱庆育: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下)| 法典与法理

更多专题 关注我们

→法思百期精选:Vol 101.2【法思】百期特辑

→教师节专题:Vol.216 法思专题索引

→2017推送合集:Vol.263 法思2017推送合辑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法律思想,每周一三五19:00为您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