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 293 罗伯特·阿列克西:德语世界的法哲学——《德语法学思想译丛》总序言 | 德国法哲学
德语世界的法哲学
——《德语法学思想译丛》总序言
作者
罗伯特·阿列克西
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席荣休教授,从 1986 年起执教于该教席。当代著名法哲学与公法学家,著有《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权利论》、《法概念与法效力》等,著作被翻译成 23 国文字,本人被全世界 14 所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头衔。
2010 年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2013 年获“石荷州首府基尔市学术成就奖”。
译者 | 张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张龑老师授权法思公号推送本文
论及德语世界的法哲学,可以追溯到非常久远的年代,然而,其决定性影响却始于德国的黄金时代——从1763年七年战争的尾声到1870与1871年间德法之战的百余年时光。是时,一如莫扎特与贝多芬之于音乐、歌德与席勒之于文学、辛克尔与卡斯帕之于艺术、高斯之于数学以及亚历山大·洪堡之于自然科学,康德与黑格尔也先后从哲学上开启了其不朽的历史。二人都写有法哲学方面的著作,康德1797年完成了《法学的形而上学导论》,黑格尔亦于1821年写就《法哲学之基本特征》,两部作品一道成为人类历史上经典之作。它们有着相同的特点,都以深刻和系统著称,而自此之后,深刻和系统就成为德语世界法哲学的基本写照。
当然,康德和黑格尔还都属于哲学家,而非法学家。尽管如此,对于以法哲学为导向的法学者来说,特别在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这个19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看来,系统的思考在法学中同样具有生命力。氏之代表作《当代罗马法体系》,首版于1840年面世,重阐二千年积淀之罗马法旧学,为自己所处时代的德国法接续生命。这一努力表明的恰恰是历史与系统的合题,萨氏作品的恒久意义所在。
萨维尼之后,很多法学者对系统的思考深感认同,但此时萨氏的整体性观察法进一步变迁为,如何将众多概念加以合秩序安排的概念建构。沿着这种思考就形成了概念法理学,它为德国法哲学从此获得全球性声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是鲁道夫·耶林,19世纪同萨维尼比肩的伟大法学家,使得概念法学“成也于斯人,败也于斯人”。在他的首版于1877年的《法之目的》一书中,耶林试图将法之目的安插入此前概念所居的位置。耶林的实用主义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成功,原因就在于他触到了关键点:法之目的论结构。此一思想延续时间很久,耶林自然有些夸大其词。其实,问题并不在于,究竟是目的还是概念具有决定性,而是在于,如何将二者摆放到正确的关系位置当中。
在对这一问题的漫长讨论中,20世纪的法哲学逐渐浮出水面。那些曾经属于康德、黑格尔、萨维尼以及耶林的风骚,如今又花落至凯尔森和拉德布鲁赫。凯尔森分别写就的两版《纯粹法学》,首版于1934年,二版于1960年面世,可谓是最有意义的实证主义法学作品。无论是哈特1961年发表的《法的概念》,还是拉兹1979出版的《法的权威》,都毋庸置疑地算是了不起的法律实证主义经典之作,可无论是从深刻和系统的标准、还是从分析的明晰性观察,都还无法超越凯尔森。从历史上来看,尚没有什么人可以像凯尔森这般,如此敏锐地捕捉到法的规范性问题。凯尔森的伟大就表现在,即便是那些不能赞同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学者,也可从他的作品中收获良多,并从中有所吸收;嗯,是必须!
同凯尔森一样,拉德布鲁赫也是新康德主义者。这其实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康德这位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或许也是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其思想继续向前拓展自身的影响。拉氏的代表作是1932年发表的《法哲学》。书中最重要的思想莫过于,法必然同理念相联:即法理念。法理念由三部分组成:法的确定性、正义以及合目的性。于是,在正义的形式之下,实证法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结就此形成。然而,这种联接也体现在,一旦法的确定性与正义之间发生冲突,那么法的确定性,以及由此推出的实证法,就会具有优先性。为此,1946年之后,拉德布鲁赫将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重新纳入一个新的公式,并使之从此冠以自己的名字扬名于世:拉德布鲁赫公式。按照这一公式,一旦实定法对正义的违背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法的确定性必须要给正义让路。这便是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第一部分:无法忍受公式;随后,他又补充了否认公式,作为该总公式的第二部分。否认公式如是说,任何立法者若有意识地否认正义,那么他所立之法就此失去法的属性,因而也就不再是法。
二战之后,哈贝马斯沿着康德的思想道路继续前行。他为这一道路提供了新的形式,以审慎民主为导向的法律商讨理论。对该理论最全面的论述是他1992年出版的法学专著《事实与规范》。与此立场相对的另一方则是又尼克拉斯·卢曼发展的系统理论,它从一个普遍的自我指涉系统的理论出发,循着实证主义的道路去分析法律。据此,法是而且仅仅是那些法律体系作为法所生产的事物。在他1993年出版的《论社会的法》中,可以看到他对此理论详尽的论述。
回顾过去200多年来,康德与黑格尔、萨维尼与耶林、凯尔森与拉德布鲁赫、哈贝马斯与卢曼,可谓是德语法哲学天空里特别闪耀的八颗行星。可是,这绝不意味着,德语法哲学仅仅由这几颗特别闪亮的行星所组成,在它们旁边,事实上还围绕着大量其他亦光彩熠熠的学术之星;而若非从整体观察,断难得到一幅全息的图景。只是因为,它们的数量过于庞大,将其全部历数之并给与说明几无可能,故此处只就值得称道的学者加以补充说明。在民法领域,萨维尼之后,19世纪首推普赫塔、温特沙德以及奥托·冯·吉尔克,20世纪则是菲利普·海克(Philipp Heck)和卡尔·拉伦茨。刑法领域,19世纪特别值得一提的有费尔巴哈、比尔林(Bierling)、宾丁(Karl Binding)以及弗朗茨·冯·李斯特,20世纪先后围绕在拉德布鲁赫身旁的则是埃米尔·拉斯克和赫尔曼·康特洛维茨。在公法领域,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除了当时已经开始产生影响的凯尔森之外,格奥尔格·耶利内克是探入到最深哲学维度的公法学家,到了20世纪,卡尔·施米特、赫尔曼·黑勒、鲁道夫·斯门德则是与凯尔森并驾齐驱的公法大家。最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值得一提的首要是乌尔里希·克鲁克(Ulrich Klug)、特奥多·费维克(Theodor Viehweg)、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奥塔·魏伯格(Ota Weinberger)、拉尔夫·德莱尔(Ralf Dreier)、马丁·克西勒以及诺博托·霍尔斯特(NorbertHoerster)。
新时期以来,法哲学讨论则以方法和论题的多样化为特征。人们对大量新问题,诸如生物伦理、生态学以及全球化等着手进行研究。与此同时,法哲学传统论题中最为经典的论题,即追问法的概念与性质,依旧充满活力。在这些讨论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凯尔森与拉德布鲁赫的思想继续向前延伸。然而,核心问题却已不再是,法的实证性和理想性,究竟何者具有决定性。确切来讲,核心问题乃是要求回答,法的实证性如何与其理想性相统一。这其实就是法的双重属性的问题。就此问题来看,当代德国法哲学血脉相牵的是康德与黑格尔开创的传统。如此以来,呈现为环状的历史发展轨迹就此合封,此前发生的所有对立以及全部的多样性都可以作为德国法哲学的统一来加以认知。一方面是历史和当代的衔接,另一方面是深刻和系统之间的衔接,此两种衔接之间的彼此贯通,所展现给世人的,正是德语世界法哲学的不朽。
罗伯特·阿列克西
写于基尔新年
法律思想
本文系“德国法哲学”专题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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