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 325 罗伯特·阿列克西:商谈理论的问题 | 法律商谈理论
商谈理论的问题
作者
罗伯特·阿列克西
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席荣休教授
译者 |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选自《法、理性、商谈》,罗伯特·阿列克西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120页。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雷磊老师授权法思公号推送本文。
罗伯特·阿列克西
《法 理性 商谈》
朱光/雷磊 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商谈理论的问题可以被归为三组。第一组涉及商谈理论作为真理理论的地位,第二组涉及商谈理论的可用性(Brauchbarkeit),第三组涉及商谈理论的证立。当探讨真与正确性的概念与如共识、无限制商谈及理性等概念的关系时,涉及的是商谈理论作为真理理论的地位问题。当反对商谈理论的意见认为,它是内容空洞的纯粹形式,(这又说明)它不能导致确定的结果时,涉及的是可用性问题。证立问题涉及商谈规则与商谈原则的证立。
本文只涉及前两个问题,即地位问题与可用性问题。还要附加上进一步的限定。这两个问题出现在所有商谈形式之中,如不仅出现于理论商谈,而且出现于实践商谈与审美商谈。我的思考仅涉及实践商谈。
商谈理论属于程序性理论的范畴。依据所有的程序性理论,一个规范的正确性或一个陈述的真值取决于,这个规范或陈述是否是或者是否可能是一个特定程序的结果。当某物是一个程序的结果时,那么它也同时可能是(这个程序的结果),但反过来则不行。“可能”这一说法更加广泛。因此它构成了本文所运用的考量的出发点。假如a支持一种“可能”版本的程序性理论,并据此设立了程序P,那么a就这样来回答“规范N何时是正确的”这一问题:
D:当一个规范N可能是程序P的结果时,它就是正确的。
可以对P作大相径庭的塑造。这些塑造可以区分为(1)涉及个体的,与(2)涉及程序之要求的。(3)程序的特性取决于,程序的塑造如何与这些个体及要求相关联。
个体方面是因数量与类型而异的。P可以通过一个个体来实施,但P也能够为某个特定阶层中或多或少范围内的更多个体或所有的个体所参与。个体的类型涉及的是,是从事实上存在的个体,抑或是被建构出来的个体,还是一种理想的个体出发(来探讨问题)。首先只设置一个个体,其次设置一个理想的个体,这样一种程序的例子是理想观察者理论(ideal observer-Theorie)的变种,它是费斯(Firth)提出的。与此相对,商谈理论的特征在于,不受限制的许多个体,能在事实上存在的情形中参与P。
要求可以大相径庭的方式来表述。范围从个体关于条件或情景(在此之下进行论证与裁判)的陈述之特定认知与规范性特征的确定,一直到对借此(程序)得以进行的规则之表述。最显著的差别产生于要求的强度。
程序的特性取决于个体的数量与要求的性质。程序的特性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能否根据程序来提供改变程序之初存在的经验性、规范性确信及利益的可能。罗尔斯(Rawls)建议将这样一种决断理论模式作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他将其称为“惟一与对原初状态的充分描述相一致的选择”,它涉及“一个人被任意选择的立场”。相反,作为论证理论模式的商谈理论以此为典型特征,即能够依据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被呈现的论述来改变个体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确信。进一步地,本文只考察程序性理论的这一变形。
商谈理论的要求可以充分地表述为规则,因为这一理论并不包含对个体的特殊规定。我在别处已经尝试借助于28个规则对商谈规则体系尽可能充分地予以把握。这些规则从要求无矛盾性、语言清晰性、经验真值性与真诚性的规则开始,以及通过保障每个人对商谈的参与和在商谈中对每个人的同等考量来表述出可普遍化思维等的规则,一直到使得结果论证、权衡与对规范性确信的生成分析有效的规则。
Robert Alexy
Theorie der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Suhrkamp Verlag, 1983
反对这种多样化(的规则)的意见认为,它们表述了一种“理性的混合概念”,其无益于分析的清晰性。但与此相反,我认为实践理性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对一个复杂对象分析的结果只可能是一种复杂的模式。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适合于它的对象。进一步的批判意见认为,一些规则包含了道德性内涵。
然而,只有当至少以下三种前提之一为正确时,反对意见才会真正产生。第一个前提是,通过规则来阐释的实践理性概念不应当包含道德内涵。我的观点是,在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实践理性概念中,不仅至至少要允许,甚或根本要必然地吸纳道德内涵。第二个前提被满足的情形是,一些包含某种道德内涵的规则,如依照可普遍化要求表述出严格要求的规则,是不可证立的。我在此不能证立这一命题,即这些规则能够对一种超验实用主义的证立(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 Begründung)进行前提性分析。但无论如何可以主张,不能确认它们不可能被证立。能使上述反对意见成功的第三种前提是,一些商谈规则的道德内涵适用于整个体系。这又返回到了对商谈理性可用性的普遍性质疑上。
在可用性的观点下,商谈理论的主要弱点在于,它的规则体系不能提供这样一种程序:它允许通过数量有限的操作步骤总是能得出唯一精确的结果。这有三个原因。首先,商谈规则并没有阐明程序的任何确定的出发点。出发点是每次存在的参与者的规范性确信与利益解释。第二,商谈规则没有确定所有的论证步骤。第三,一些规则只能被近似地满足。就此而言,商谈理论不是一种裁判确定性的理论。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就已经说明了商谈理论的不可用性。为了有效反驳这一反对意见,需要区分出现实的商谈与理想的商谈。首先我们来考察前者。
商谈可以在一些或所有的方面是理想的。本文只对在所有方面都是理想的商谈感兴趣。它如此被定义:在不受限定的时间、不受限定的参与资格与完全无强制性的条件下,借助于设立语言概念的充分清晰性、经验信息的充分性、角色转化能力与准备的充分性及无偏见性,来寻求某个实践问题的答案。在所有方面都是理想的商谈这一概念存在大量的问题。最重要的有四个:建构问题、共识问题、标准问题与正确性问题。
1.建构问题
建构问题来自于这样一种观点,商谈理论建立在作为商谈参与者的现实的、事实上存在的个人之基础上。对参与者进行时间上不受限制的虚拟延伸导致,从现实的、事实上存在的参与者部分地变成了理想的或建构的、即永恒(不死)的参与者。这还不是唯一的理想化。可以想象,某人不死且永远参与商谈但却从这一点中得不到什么、或者得到的很少。因此,在每个方面都是理想的商谈以此为前提,即其参与者充分满足了所有的商谈规则,亦即,在任何时刻都能获得充分的清晰性、信息性、角色转化的能力与准备,以及无偏见性。事实上不可能这一点迄今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它只涉及理想商谈的概念。相反,在这一关联中需要认真对待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一粗略描述的情景是否在概念上可能。例如问题在于,在一个由来自完全不同的文化、操差异非常大的语言的参与者参与的商谈中,究竟能否达致语言概念的充分清晰性。这些问题在此尚未确定。无论如何清楚的是,理想商谈的参与者几乎完全地从现实或事实上存在的参与者变成了理想或建构的参与者。这显得与一开始阐述的商谈理论的基本假定——商谈理论开始于事实上存在的个人——相矛盾。然而人们要考虑到,理想商谈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充分的商谈,而是这样一种商谈:只有通过一种虚拟的、潜在无终止的持续进展,借助于学习过程,一开始现实的个体才会变成一种充分的商谈,如此这一矛盾就消解了。
2、共识问题
第二个问题,共识问题,涉及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理想商谈是否在每一个实践问题中都能导致共识。这样一种共识并不从“理想商谈的条件被满足”这样一种确认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对特定规范性问题的共识是一件实质性的事情。而前引相关条件只具有形式的特性。因此,每一问题的共识保证只能在这样一种经验前提的基础上被认可,即理想商谈条件的满足会带来实践问题中所有观念差别的消失。这些前提又以此为前提:不存在人类抵制商谈的人类学差异,这种差异同样能在一个时间上无限的商谈与语言概念的充分清晰性、经验信息性、角色互换能力与准备及无偏见性中排除实践问题、即评价问题的共识。我的意见是,这一问题不是决定性的。之所以不是,是因为不存在任何程序,能够预言现实中的个人在前述并非现实的条件下的行为。这意味着,对共识的保证既不能被排除,也不能被认同。这对于理想商谈的裁判确定性而言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有可能必须被接受的(现实)是,即使在经过某个潜在无限的商谈期限之后,商谈参与者们仍然秉持相互之间不一致的规范。程序的结果既可能是N,也可能是﹁N。依照一开始给出的定义D,这意味着N与﹁N都可能被称作是“正确的”。对于出现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探讨正确性问题时再进一步深入。
共识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这么一个问题,在理想条件下经过潜在无限期限后获得的共识是否必然是一种终结性与确定的共识。当不再可能存在这样的论据(它至少对于一个参与者而言还能导致有疑问的规范性确信的改变)时,它就可能是这样的。与规范性相关的论据范畴是有限的还是无效的,我未敢确定。一个潜在无限的商谈(它虽然达成了在此引证的理想条件,但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不忽略任何可能的规范性相关论据)同样不能为参与者提供这样的保证:不再有一个新的论据能破坏已达成的共识。除非人们将商谈的无限性(在此不应发生)在实际无限性的意义上解释为,所有可能的论据都被提出与评价了。这样共识才可能合乎定义地不再被某个新的论据所破坏。
总而言之,对于共识问题而言要领会以下两点:(1)一个潜在无限的理想商谈本身并不排除不能实现共识(的可能)。(2)同样,一个潜在无限的理想商谈也从不能确定,一次达成的共识是否是终结性或确定性的。
3、标准问题
最后阐述的观点对第三个问题,即标准问题具有严重的后果。这一问题涉及的疑问是,是否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理想商谈可以在一开始提出的作为正确性标准之定义D的框架内被运用。因为理想商谈依据定义不能在事实上被贯彻,所以它只能借此来被用作标准,即追问一个规范N是否能够是一个理想商谈的结果。对此,出现的三个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产生于,在使用理想商谈作为正确性标准时,必须进行一种在一个人的头脑中、在此意义上是独白式(monologisch)的程序,而这种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许多人参与的活动。一种本质上由许多人参与的活动出于以下理由是实践商谈:在其中涉及实践问题的正确解答,这些问题涉及许多人的利益,并在此范围内涉及一种利益冲突的正确解决。为此目的,参与者各自存在的规范性观点受制于一种持续理性作业的正确解答。在这一程序中,每个参与者的利益解释及其改变(作为论述)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正确一个作为论据的利益解释可以被改变,最终各个事物都被涉及了。这导致了,假如商谈结果的正确性取决于各种利益解释,并且假如各种利益解释的正确性是一件受到论证检验的事,那么商谈在本质上就不是独白式的。同时,这一结果(它产生于这样一种追问,即某观点是否是一个商谈的结果)的危害性比要求第一眼看上去(为正确的东西)的危害性要小。商谈尽管在本质上不是独白式的,但一种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进行的商谈可以接近于一个在多人间进行的商谈。人们从不能确定他人的论据、利益解释与利益解释的改变,但是对此进行有根据的猜测却在很大的范围内是可能的。几乎对于每一个实践问题,都已经由完全不同的人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论据,而日常生活、文献与相关的科学也为对此感兴趣的每个人提供了关于可能的利益解释及其改变的大量信息。出于独白式进行的事实,仍可能导致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但是只有当一个标准的不确定性已经暗含其不胜任性(Untauglichkeit)时,虚拟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进行的商谈才出于这一理由是不适当的标准。
第二个子问题产生于理想商谈的要求的理想特性。现实的商谈与在一个人的头脑中进行的虚拟商谈都不曾充分地满足这些要求。但一种近似的满足确是可能的。一个近似地满足程序之要求的结果必然是一个不确定的结果。但如已经阐明的,从不确定中不能推导出不胜任。
标准问题的第三个子问题来自于理想商谈的内部结构。在讨论共识问题时已经确定的是:首先,一个潜在无限的理想商谈也从不能确定,一次达成的共识是否是终结性或确定的;其次,不能排除在这样一种商谈中也不能得出任何共识,这意味着,两个相互矛盾的规范都有可能是理想程序的结果。确定性问题产生的疑难要小些。一个共识(它是一个潜在无限的理想商谈的结果)尽管不能保证任何终结的确定性,但仍能保证如此高程度的确定性,以至于它能作为标准被接受。更严重的是矛盾问题。一个不排除两个相互矛盾的规范都是正确的可能的标准,似乎已然达不到“正确的”这一表述的最基本的语义学要求。这一问题应当在现在着手进行的关于正确性问题的探讨框架中被关注。
4. 正确性问题
在正确性问题的框架中要谈论三个子问题:正确性的概念问题、客观性问题与刚提及的矛盾问题。对此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进行的思考只适用于实践商谈与实践正确性或真理。这里所阐述的东西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转用于理论商谈与理论真理,应当留存。
a)正确性的概念与标准
与正确性概念相关的标准反对意见认为,商谈理论抹掉了正确性的概念与标准之间的区别。为了有效反驳这一反对意见,要区分出一种不负标准的实践正确性概念的定义与一种负载标准的实践正确性概念的定义。对于一种不负标准的定义,人们可以援引塔斯基(Tarski)发展出一种实践正确性的语义学观念,而取向于这么一种等值性:当应当为X时,“应当为X”这个句子才是正确的。(Der Sazt“X ist gesollt”ist richtig genau dann, wenn X gesolltist.)实践理性的这种观念澄清了实践正确性概念的一个本质性方面。但这一概念存在其他方面,它们只有通过一种负载标准的程序性定义,如本文所建议那种,才能被把握。两种观念是彼此兼容的。它们并不处于一种竞争关系,而是处于一种补充关系之中。对于每一种来说,都存在能够证成的目标。
b)客观性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正确性问题的第二个子问题,客观性问题。它涉及这样一种反对意见:商谈理论将正确性与真理概念与商谈与共识概念所进行的连接是不能容许的。正确性与真理是某些客观的事物。相反,商谈与共识属于主观确信、纯粹的意见与接受的领域。商谈理论没有充分区分出关于真的信念(Fürwahrhalten)与真之存在(Wahrsein)。所有人都赞同一个句子,并不意味着这个句子就是正确或真的,因为所有人都可能错了。这也适用于理想商谈的结果。
这一反对意见部分地基于误解,部分地导致了非常根本性的问题。这种误解认为,依据商谈理论,当所有人都认为某事物是真的时,它就是真的了。对于商谈理论而言,共识并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商谈程序的实行。这一点可以同时通过以下现象来阐明,即甚至在分歧时彼此不兼容的观点也可以在一种接近于确定的意义上被称作是“正确的”,只要它们通过了程序(的检验)。因此,将这种观点——商谈理论将共识视为正确性或真理的理由——强加于商谈理论之上,这是不对的。
不是共识,而是依据商谈规则的程序实行才是商谈理论固有的正确性标准。关键问题在于,依据本质上为形式的商谈规则实行一个程序,与实质规范性陈述内容上的正确性有何关系。这一问题构成了程序与正确性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只有当对于商谈理论而言是本质性的前提被弄清楚,才可能成功回答这一问题。商谈理论以此为前提:商谈的参与者(即如同事实上存在的人类)原则上有能力区分实质性陈述之好的理由与坏的理由。商谈理论从参与者原则上存在的充分判断能力出发。这并不意味着,充分的判断能力是程序的一个要求。商谈程序与充分判断能力的之间关系,毋宁对应于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宪法与其公民对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参与能力之间的关系。后者并不为宪法规范所要求,而是构成了宪法的前提。此外,只是以原则上存在充分的判断能力为前提。发展这种能力是商谈程序的目标之一。
一旦原则上存在充分的判断能力(即一种区分实质性陈述的好的理由与坏的理由的能力),这一前提以这种方式作为程序与正确性之间的连接者被补足,那么问题就在于,人们究竟为何还要设置程序,而不是(将正确性标准)直接基于好的理由或者充分的根据。对此理由在于,无论在哪个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涉及利益解释与利益均衡)中都没有本身存在的好的理由(an sich existierende gute Gründe)。什么是一个好的理由,只可能通过商谈程序的检验才能得到说明。假如人们要使用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概念,那么就可以说,商谈程序的结果既不仅仅是主观的,也不仅仅是客观的。当它以参与者的特点为前提时,可以说它是主观的。当它能经受住商谈的检验(这种检验发生在参与者原则上存在的判断能力的基础上)时,可以说它是客观的。商谈理论以这一方式不仅避免了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到的理论的缺陷,也避免了客观主义道德理论的缺陷。
c)矛盾问题
还剩下正确性问题的第三个子问题,矛盾问题,它来自于这样一种观点:不能排除理想的商谈理论本身产生两个彼此矛盾的规范这样一种结果。依据一开始给出的“正确的”定义,这意味着两个矛盾的规范可能同时是正确的。对此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在其规范体系中采纳矛盾(的规范)。对于每个个人的规范体系而言,要求存在无矛盾这一假定。只有在不同个人之间不兼容的规范体系才被允许(存在)。但仍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或因为不同个人规范体系的不兼容部分通过了程序(的检验),它们是否同时可以被称作是“正确的”。
这是不允许的,假如对于每个实践问题都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不取决于是否存在某个程序能寻找到或证明它。支持这一命题的人将正确性概念与可证立性与可证明性的概念相分离。以这一方式形成了正确性的一种绝对概念,它具有非程序性的特性。它在事实上排除了将N与﹁N都称为“正确的”(可能)。它的不足是,作为其基础的观点,即认为对于每个实践问题都存在一个独立于程序的唯一正确答案,阐述了一个本体论命题,它不仅难以证立,而且并不十分可信。对于实践问题的回答虽然不仅以利益解释与利益衡量为基础,但是本质上确以此为基础。人们不当认同,在这一基础上对于每个实践问题总是只可能有唯一一个答案。每个问题都存在唯一正确答案这一命题至少在实践领域展示了一个不能证成的本体论虚构。这样一种虚构对于以特定方式来强制性地使用“正确的”这一表达而言是不够的。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London 1985
对于每个实践问题都存在唯一正确答案这一命题必须被放弃,并不意味着,正确性概念在任何方面都不具有绝对的性格。作为规定性理念(regulative Idee),它具有绝对的性格。作为规定性理念,正确性概念并不以此为前提:对于每个实践问题都已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只要进行偶然的发现就可以了。毋宁说,唯一正确答案获得的是一种要力求达成目标的性格。实践商谈的参与者必须(不取决于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强调这样一种诉求,即他的答案是唯一正确的,假如他的主张与根据应当是有意义的话。这一点仅以此为前提:有可能存在这样的实践问题,其中在商谈中可以标识出唯一正确答案,同时不能肯定哪些问题是这样的,以至于值得在每个问题中去尝试偶然发现唯一正确答案。这以一种关于正确性的绝对程序观念为基础。毫无疑问,它适合于“正确的”这一表述的通行意义。
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Meiner, F, 1998
对此,矛盾问题导致了正确性概念的分离——一种绝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与一种相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如果N与﹁N都是一个程序的结果时,那么两者相对于这一程序都是正确的。相反,绝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要求进一步寻找唯一一个答案。相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则在现实商谈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这一概念应当在对其进行探讨的框架中得到澄清。
1. 商谈的各种样态
为了讨论现实商谈问题,使用一种简单的模式是合乎目的的。我们假定,两个人a1与a2试图在通过商谈规则被定义的程序框架中来回答一个实践问题。在时刻点t1,a1建议N1,而a2建议N2,N1与N2不相一致(不兼容)。在时刻点t2(它标志着程序的结束),解决办法对于参与者们可以进行以下(或其他)归类:(1)双方都赞成Ni,它可能与N1或N2一样,但这不是必须的;(2)双方都反对Ni;(3)a1支持Ni,a2支持Nj,Ni≠Nj。对这三种情形用术语进行标识看来是合乎目的的。在第一种情形中,Ni相对于商谈规则、对其满足的程度以及参与者而言在时刻t2是商谈上必然的。在第二种情形中,Ni相应地是商谈上不可能的。在第三种情形中,相应地,Ni相对于商谈规则、对其满足的程度与参与者而言在时刻t2既非商谈上不可能的,也非商谈上必须的,而仅仅是商谈上可能的。重要的是,这幅图景在时刻点t3、且在其他个体参与时可能看起来不同。
依照一开始给出的关于正确性的定义D,不仅在程序结束时商谈上必须的观点必须被称作“正确的”,而且在这一时刻点仅仅是商谈上可能的观点也必须被称作“正确的”。商谈上的可能性这一概念却使得矛盾问题得到了本质性的缓和。N与﹁N都是正确的,这不外乎是意味着,N与﹁N都可能是商谈上可能的。矛盾双方是可能是可能的,这不存在任何合乎逻辑的反对意见。因此从第一眼看上去很成问题的判断——两个矛盾的规范可能同时是正确的,就某些程度上甩掉了被质疑的可能。
2. 相对正确性概念
固有的问题在于正确性这概念的相对化。它可以在四个方面被相对化:(1)商谈规则,(2)对商谈规则满足的程度,(3)参与者,(4)时刻点。
第一个问题,即基于商谈规则的相对性问题,在此应当略过。它不涉及可用性问题与地位问题,而是涉及本文没有探讨的证立问题。但毕竟清楚的是,这一问题同样与正确性问题有关联。
一些商谈规则只能要么被满足,要么不被满足,而另外一些则相反出与其理想的特性只可能近似地被满足。满足对其来说是一件程度性的事情。据此,相对性问题成为基于满足程度的问题。要点已经在探讨理想商谈时,讨论标准问题的框架中说过了。仅仅近似的可满足性必然导致商谈作为标准的不确定性。但不确定性并不暗含着不能胜任性。
基于参与者的相对性同样产生了不确定性(问题)。此外在每个时间上受限的现实商谈之中,它还导致了对仅仅是商谈上可能性空间的扩展。另一方面,它出于实践问题的结构又是必然的。这就要求(如前阐明的)一种非独白式的程序。此外,每一个商谈都必须有一个出发点。它不能从“无”出发。这一出发点存在于参与者事实上存在的规范性确信。商谈程序不外乎是对这些确信进行理性钻研的程序。因此每一个相关的规范性确信都可能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被改变。在这一对论证的理性构造所进行的限缩之中,存在着商谈理论的一个重要优点。一种理论,不仅理性地构造论证或裁判的程序,而且试图理性地进行决定(例如通过规定内容确定的出发前提),它就不仅要暴露于这样的反对意见:反对各个论证或裁判理论家各自选择出来的出发前提(对这样一种反对意见的反驳通常要比对商谈规则的反对意见的反驳更难),而且此外还会暴露于那样一种根本性的反对意见:(如上所做)理论家就涉足了一个最好放任不管的领域(因为他们的规范性确信一般来说并不比参与者的更正确),尤其是参与者的角色对于理论家而言任何时刻都是开放的。
第四种相对性,即基于时刻点的相对性,出于每种现实商谈的界限,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仅仅是商谈上可能的结果,即分歧(Dissensen)时,正确性的规定性理念要求结果具有非终结性的特点。在发生商谈上必然的结果,即共识(Konsensen)时,也会从每个现实商谈必然的不完满性得出必然的暂时性特点。
有人可能会想,鉴于满足、参与者及时刻点方面的相对性,应当放弃正确性的概念。相反,有人可能会建议,应当使用更好的概念,如可交换性(Vertretbarkeit)、似真性(Plausibilität)、可证立性与明智性。这事实上是有益的,因为不再需要运用一种分裂的正确性概念:绝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它具有一种纯粹的规定性理念的特性)与相对的程序正确性概念(它包含着如此高的不确定性)。一如既往,在此涉及一个术语问题,其中反映了严肃的实质性问题。毕竟,使用本文所偏好的术语的理由在于,在存在两个理由充分且相对的规范性观点时,日常语言的使用完全允许说,这两种论证就其自身的方式(auf ihre Weise)而言都是正确的(相对正确性);为了进一步追问,究竟谁实际上/真的(wirklich)是正确的,人们同时可以赞同,没有人可以成功地获得这一问题的答案。本文选择这一术语的实质理由在于,商谈检验虽然不能导向确定性的领域,但却来自于纯粹思想与关于真的信念的领域。出于这一事实:在实践问题中不再有更多的可能了,对我而言使用相对正确性的概念似乎是合适的。
虽然能去除大量的反对意见,但(本文得出的)结果依然特别地令人不满意。一方面,正确性的概念消失在规定性理念之中,另一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化的,且与不确定性联结在一起。然而这一状况并不是硬道理(即反对使用这一概念的决定性理由——译者注),假如这一命题是正确的话:商谈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在其作为设置了商谈的民主宪政国家制度之基础理论时,才会充分显现出来。然而证立这一命题,则意味着开启一个新的主题了。
法律思想
本文系“法律商谈理论”专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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