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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440 尤陈俊:中国法治事业中的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 | 法律与性别

法律思想 2022-03-20

中国法治事业中的

空间因素与性别因素

——从《秋菊打官司》的角色隐喻切入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发表于《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3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尤陈俊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内容摘要

二十多年来,围绕电影《秋菊打官司》之故事内容的寓意,中国法学界保持着经久不衰的讨论热情,这部电影也因此被塑造成人们反思中国法治事业的一个经典文本。本文在对中国法学界先前的讨论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专门探讨了秋菊作为“农村妇女”的角色隐喻。无论是“农村”所彰显的空间特征,还是“妇女”所代表的性别特征,都构成了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法治事业的切入点。借用齐美尔的一个洞见来说,中国法治事业所面临的真正挑战,并非来自于一部分民众因其身处的地理空间而产生的“陌生感”,而是来自于立法者、司法者忽略了不同人群的不同体验(包括不同性别的法律认知差异),从而在后者的心理空间中造成的“距离感”。

关键词

《秋菊打官司》;法治;空间;性别

前言

影视作品最为突出的长处之一在于,凭借其艺术化的情节设计和影像处理,能够将某些散见于社会生活之中但却未必彼此直接关联的事件汇集在一起,置入某个虚构的时空之中次第演绎。优秀影视作品中的此类影像,在现实中未必皆会真实发生,但其在电影中的展现也能显得合情合理。因此,它们完全可以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独特素材。当代中国的一些法制类电影正是如此,而张艺谋导演、巩俐主演的《秋菊打官司》则是其中最为出色的代表性作品之一。

从《秋菊打官司》在1992年下半年全国首映算起,二十多年来,国人关于其所可能蕴含的法律/法学意蕴的相关讨论,早已积淀成当代中国法学智识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的法律人而言,这部影片的重要价值,并不是来自其所获得的众多荣耀与奖项, 而是在于,“《秋菊打官司》无疑是中国法学界中关注最多的一部电影,它很可能也是中国法学界关注最多的一个文学作品。”

本文将以秋菊在这部电影中所扮演的角色——一名“农村妇女”——为切入点,探讨这一角色隐喻在中国法治事业的含义。而为了能与先前关于《秋菊打官司》的讨论既有对照又作区别,以下将从梳理“秋菊的困惑”是如何在中国法学界被塑造成一个相关讨论中经久不衰的重要问题开始。

一、庸俗化的早期影评?

这部被《当代电影》杂志评为1992年国产十佳影片之首的作品, 虽然据说当年在中影公司的一次全国订片会上卖出的拷贝数其实并不如人意, 在一些城市(例如上海)的影院上座率也并不高(据说只有三至四成), 而且还因为其画面质量差和使用(陕西陇县)“方言”而遭到一些观众的批评, 甚至还有个别论者认为,这根本就是一部“令观众昏昏欲睡”的作品, 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其上映之后不久,毁誉参半的众多影评便继踵而至。光是《电影评介》这一份杂志,在1993年便刊发了20多篇专门针对这部电影的评论性文字。

在这些早期的影评当中,便有一些是评论这部电影本身存在的一些法律知识错误,或者该影片内容所蕴含的某些法制含义。尽管张艺谋在拍摄这部电影时,据说曾请了一些公检法的人员帮其检查是否有法律知识方面的纰漏, 但最终依然被一些评论人认为该片存在多处法律知识方面的欠妥之处。例如,一位来自河南某基层法院的观众指出,秋菊本人其实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市中级法院最后“依法”将村长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的作法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而另一位评论者则指出,市中级法院以“行政拘留”对村长进行处罚而不是根据刑法上的“伤害罪”行使刑事管辖的作法,是混淆了罪与非罪(十二年之后,这个影片情节本身的法律错误,再次被一位法学研究者提及),并且强调说,该片还错误地混用了“被告人”/“被告”、“法人”/“法定代表人”等法律概念。

相对于上述针对该影片内容的法律知识错误进行挑刺的评论,其他影评更多的是落墨于这部影片体现的所谓法制意涵。在一些论者看来,这部电影“反映当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时代的进步”, “显示了一位普通陕北大婶为了追求正义和真理而不畏艰难执着倔犟的独特个性”, “从中我们看到了农民自我意识的觉醒”。 甚至还有个别论者明显过于上纲上线地给予秋菊打官司的行为以溢美之词:“秋菊这场官司是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的官司,是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千[应为“告”——引者注]官官司,是公私分明,合情合理的官司,事件虽小,但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坚持真理的高尚精神,这民族是没有前途的,一个公民,如果没有伸张正义的坚强性格,这人生也是可悲的。” 苏力曾就那些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早期评论作过评论,认为“不少中国法学家和评论家的解释是,它们反映了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的这个概括,由于未注明具体论据而被批评有“虚设”假想论敌的嫌疑, 但从前述早期影评的论调来看,苏力的上述评论绝非无稽之谈,尽管先前的那些评论者中几乎无人能称得上是“法学家”。

《秋菊打官司》

电影海报

二、法学寓意之重塑史:

解构与建构的循环

如前所述,在关于《秋菊打官司》的那些早期影评中,其实已有一些涉及较为细致的法律问题,并非全属大而化之的庸俗之论,但是真正在学术意义上“把《秋菊打官司》构造成在中国讨论‘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电影文本”的讨论, 则是始于苏力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在这篇后来不仅在汉语法学界引发了诸多讨论而且还获得了英语世界关注的论文中,苏力对先前那些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治进化论”式解读进行质疑和反思。在他看来,《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揭示出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当代法律正日益西化,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方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利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性控制”,但如果返回到具体的现实情境之时,我们将尴尬地看到,“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在对秋菊所称的“说法”加以学术化提炼之后所形成的“秋菊的困惑”命题的基础上,苏力进而提醒人们,不可盲目地迷信普适主义法制逻辑支配下的“法律移植”对于中国社会的功用。

坦率地说,苏力的这种“新”解读,其实也并非全新的看法,因为在此前关于这部影片的评论中,已有多篇评论从不同的侧面触及此点。例如,一位论者认为,“秋菊打官司的过程实际上是同一事件在两条不同的轨道上的运行过程,一条是走向现代文明的法律,一条是深藏在人们观念中的传统伦理规范”, 而另一位论者则强调,“秋菊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她的过往的生活经验无法理解的世界,她的痛苦和困惑是一个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的民族的典型心态”。 还有一位论者说得更为明晰:“影片以非常深邃的视角反映了大变革时期农村人的心态。在道义和情感无法讲通的情况下,法律的解决令他们无法接受;在道义和情感可以讲通的和求得谅解的时候,法律的解决同样令他们无法接受。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中,情、理、法是柔和[应为“糅合”——引者注]在一起儿的。既想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又不忍心抛弃长期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道德关系,因此分不清法律、道德、情感的界限。这是现代农村极普通而有极典型的生活背景,也是现时中国法制建设和人伦关系发生矛盾冲突的典型事例。” 这些来自普通大众但实际上已然触及某些重要法学问题的评论,之所以未能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固然与他们的上述评论发表的刊物性质有关,但更大程度上则由于它们欠缺苏力那种借助社会科学化的学术分析而达到的理论化深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苏力在同一年还发表了另一篇利用法律经济学中的权利相互性理论分析《秋菊打官司》所引发的一场肖像权官司的论文, 但中国法学界后来对这部影片的讨论,相比而言,更多的并非在于《秋菊打官司》所引发的那场官司,而是主要集中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打的那场官司。并且,虽然讨论《秋菊打官司》所引发的官司的法学论文也为数不少, 但就其在中国法学界内部产生的学术影响力而言,作为一个整体,它们显然无法与那些围绕秋菊所打的官司进行解读的学术讨论等量齐观。考虑到讨论主题的相关性,本文仅挑选后一类论文加以关注。

在1997年发表的一篇评论中,冯象进一步将关于这部影片的讨论推向深入,从“法盲”与“法治”之关系的角度,点出了一条不同于苏力的分析进路(详后)。而冯象的这种解读进路,又进一步引出了凌斌关于“变法型法治”向“普法型法治”转变过程中“法盲法理学”之重要性的后续讨论。 江帆和桑本谦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针对苏力在“秋菊的困惑”与法律现代性/本土性、法律移植等学术概念之间建构起来的逻辑链条加以质疑:前者指出,秋菊的“说法”无法被法制所完全理解,“实在与法律的现代性抑或本土性无关”; 后者认为,尽管“‘秋菊的困惑’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用来反思或质疑法律移植的一个著名隐喻”,但实际上,“‘秋菊的困惑’与法律移植的负面效应之间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对于苏力所阐述的学术主张而言,它只是一个巧妙的修辞”。 赵晓力同样跳出苏力所建构的逻辑链条,重新诠释了秋菊所要的“说法”的真正意涵——生育权利和生殖信仰。 而陈柏峰则借助于“气”和“面子”这两个相互纠缠的本土概念,分析了为何秋菊不停地要“说法”而村长又坚决不予的村庄生活逻辑。

中国法学界后续的这些重要讨论,虽然几乎都是从苏力所提炼的那个“秋菊的困惑”命题开始出发,但其各自展开的对该影片所蕴含的法学意蕴的不同解读,已经大大地拓展了讨论主题的范围和深度。也正因为如此,在个别论者看来,包括苏力在内的这些法律影评人对《秋菊打官司》的解读显得过于任意,“都忽视了对电影作者原初思想的探究,或者他们想当然也认为自己已然洞察了电影作者的意思,他们是在按照电影‘本意’解释。” 的确,倘若坚持一种“原旨主义”的立场,来对照《秋菊打官司》编剧刘恒所声称的《秋菊打官司》这一故事所包含的三层内涵——“一、最外在最肤浅同时又是具有一定社会层面:一个民告官的故事,或者说一个普通老百姓与基层官僚主义做斗争的故事。二、人物命运和性格的层面:一个受到损害的弱者维护自身尊严的故事。三、存在主义命题的层面:人在维护自身尊严的同时,很可能以损害对方为代价”, 那么,诸多法律影评人的解读似乎已逾越太多。但是,即便不去引用法国文学批评家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的“作者已死”理论作为反驳的论据, 我们只需要稍稍想一下,《秋菊打官司》之所以会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经典文本,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苏力等人借题发挥式解读的意义添附和内涵重塑;单单只是影片本身,其实并没有承载多少经得起时间考验、具有长期法学学术讨论潜力的新鲜内容。与先前进行评论的诸多法律人一样,我所秉持的同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原旨主义立场,但这绝不意味着以下的讨论就将是天马行空。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农村”妇女与空间隐喻

《秋菊打官司》影片中的故事,开始于秋菊及其小姑子用一架板车拉着被村长王善堂踢伤下身的万庆来来到乡上卫生室看病。当那位在秋菊看来像兽医的卫生室大夫经过询问后得知庆来是西沟子村村民之时,曾下意识地说道:“噢,还是山里头的。”这段关于住所地的简短问答,预告了影片故事的主要发生地点——西北地区的一个边远山村。

随着秋菊及其小姑子在雪地中拉着板车步行回村,故事的场景开始转入西沟子村。影片中一位放牛村民在路过秋菊家门口时的一声日常性问候——“秋菊,吃了吗”,暗示了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乡土社会”。费孝通曾写道:“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每个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生活。” 而《秋菊打官司》影片中的多个故事情节,均显示出与这一描述的高度契合性。例如,当秋菊拿着医院开的证明来到村长家讨要药费时,村长家中正在吃饭的小女孩们稚气的招呼声——“姨,来了”,暗示着王万两家彼此之间的熟稔关系;而当秋菊从市里告状回到家中,让庆来试装她在城里为其新买的衣服时,在旁围观的妇女们那些充满羡慕之意的七嘴八舌式询问(“听说你把局长的小汽车都坐了”;“真的?了不起啊”;“你是我们山里人第一个坐小车的吧”),则从一个侧面透露出村民们在外界交往机会方面的稀缺性。

影片中时常作为背景出现的偏僻寂寥的大西北山村画面,不仅反复暗示这是一个乡土社会,而且还意味着这也是一个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边缘的某种意义上的“法律不入之地”。 如果我们将法治的事业看作是由一个个涵盖范围渐扩、法制浓度渐增的小空间构成的整体,那么,秋菊一次次离村越来越远的打官司旅程(“乡上-县上-市里”),意味着她在循着国家权力的毛细血管末端上溯,一步步进入到不同层级的法制空间的规训之中。就此而言,《秋菊打官司》的故事,首先讲的是法治与空间的关系(类似的影视作品还有后来的《马背上的法庭》等)。 还记得秋菊进城告状的艰辛路程吗?一个多次出现的经典画面是,一辆拖着装有红辣子的小板车的拖拉机,颠簸行驶在崎岖的乡间土路之上,黄土飞扬,而拖拉机上坐着正要进城讨个“说法”的秋菊。尘土之后,是她生活于斯的偏僻农村,而前方去处,则是被作为现代性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形式法制主要盘踞的城镇。

这种“道路通向城市”(借用苏力的一本书名)的空间穿梭与场景转换,并不仅仅只有地理上的含义,更重要的,还蕴含着潜在的文化寓意。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曾提出一个“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的理论命题。他强调,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不过也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种群体中”,“当其他社会控制的量减少时,法律的量就会增加”。 如果我们将“礼治社会”和“法治社会”视为分别处在坐标横向两端的两种理想类型,而将“乡土社会”和“工商社会”当作分别处在坐标纵向两端的两种理想类型,那么,区别“礼治社会”和“法治社会”这对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意义上的不同理想类型(ideal typus/ideal type)的一个重要标准,正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变量不同(更确切地说,各种社会控制方式组成的比例差异),而“乡土社会”和“工商社会”这对理想类型,则与前一组理想类型构成了地理空间上的大致对应。

因此,身为“农村”妇女的秋菊一次次走出村庄,先后来到乡上、县上和市里寻求“说法”的行动轨迹,就不只意味着在由“乡土社会”和“工商社会”共同构成的坐标轴上开始逐渐偏离前者,而且同时还意味着在由“礼治社会”和“法治社会”共同构成的坐标轴上慢慢靠近后者。 她在后一类空间中所遇到的困惑,来自于这一让她感到好奇的陌生空间的社会控制方式,与其所熟悉的那个空间(作为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西沟子村)的社会控制方式(秋菊在此方面的认知,最为典型地体现在影片中她多次讲的一句大同小异的话——“他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他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在现代社会中,关系距离很少达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但比在简单社会中的关系距离要大。” 也正是在后一类空间中,“以城市面对农村,形式程序法面对社会主义所影响的农村不成文道德伦理规范和现代理性面对它所试图克服的包括‘民众习惯’、‘社会风俗’、‘自然正当’或‘传统’但又不限于这些的习俗性规则的方式被展现出来”。

当秋菊离开自己所熟悉的村落空间,进入到法制浓度渐增的城镇新空间之时,这些不同空间在社会控制方式上的抽象差异(例如礼治与法治的量的相对变化),对于她而言,首先直接表现为一些令其感到陌生的人、事、物(具体包括人物、职业、场所等)乃至“新”规则的相继出现。体现此点的一个典型情节,便是当她来到县公安局时,见到等候在外的人们手上均拿着纸,打听之后得知告状需要有申述书,于是按照指点,找到在邮电局门口摆摊的张老汉,而当她让张老汉为其写材料时,又惊讶地得知需要先支付20块钱的酬劳。 这一剧情所展示的规则(告状需要材料)和职业(有偿代笔),对于秋菊而言,都是她原先的生活空间中所没有的但却在其如今面对的新空间中与法制相关的事物。影片中体现秋菊这种困惑的情节,还有她在与市里某区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初次交谈时,对律师职业的那种令法律人啼笑皆非的理解——“噢,那就是说,你天天收人家的钱,天天给人家一个说法”。发生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这一典型的法制空间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同样也令秋菊感到不解,因此她才会满腹狐疑地问道,“好人也能在一块打官司?”事实上,即便是秋菊到市里告状时投宿的那间“工农旅社”,也已经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旅店,而是成为与法制空间相联系的某种延伸空间,因为按照工农旅社老板的说法,“我这住的离公安局近,乡下来这打官司的人都在我这儿住”;而那位工农旅社老板本人也已经不再是普通的旅店经营者,而是成为与法制空间有着某种联系的外围人物,用他自己的说法来说:“慢慢地,有啥事情我都懂得一点了,以后有啥法律上的事情,你就来找我。”事实上,正是工农旅社老板指点秋菊去找市公安局长并为她提供了后者的住家地址。张老汉、吴律师和工农旅社老板这些与法制空间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联系的人物,极易让一些熟悉中国历史的观众想起明清中国时期的代书、讼师和歇家, 但对于秋菊而言,他们更多的则是意味着她所不熟悉的空间中的一些陌生职业。

在秋菊所面对的新空间中,陌生的依旧陌生,似乎熟悉的其实也只是想象而已。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秋菊先后在“乡上-县上-市里”这些法制浓度渐增的位于不同层级的空间中寻求“说法”的,乃是一个镶嵌在科层化的权力空间之中、关于维护“公道正义”之力量源泉的层级化想象。秋菊的这种层极化想象,看似与应星在研究大河库区移民上访时所听到的民谣——“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地区有好人,县里多坏人,区乡尽敌人”——所透露的意涵大不相同, 因为即便是对乡上、县上、市里的处理不服,秋菊始终都没有将李公安、市公安局长等视为坏人,但是,两者的逻辑实际上同出一辙:它们都对处于更高层级的权力纠正不公道之事的能力抱持着更多的美好想象。就此而言,《秋菊打官司》中多次被提及的“北京”,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地理名称而已,而是一个在乡民心目中象征着公权力/公道之终端来源的符号隐喻。 从这个意义上讲,《秋菊打官司》所展示的,是一位来自法治边陲的农民与低层法制空间之间的一次尴尬邂逅,是底层法治事业所面临的一场看乎微不足道的挑战,而并没有颠覆对于高层法制空间/核心权力空间的美好想象。这暴露了该影片不彻底的批判意识?还是为现代法治保留了一丝颜面和想象性的希望?其答案见仁见智。

[美]理查德·A.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四、农村“妇女”与性别隐喻

如果将《秋菊打官司》视为中国法制类电影中的代表性作品,那么它对主角人物的选取与刻画,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甚至不自觉地建构或强化了,电影导演乃至普罗大众的某些微妙前见。 在我看来,《秋菊打官司》之所以能够给学人们造成颇为强烈的智识触动,除了前述所论的空间寓意(兼具地理和文化的含义),还在于,影片中那位为了在现行权力/法制空间中讨个“说法”而执拗地奔波其间的主角,乃是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村“妇女”。《秋菊打官司》中的这一人物刻画特征,同样为我们思考当代中国的法治问题提供了一种开放性视角。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通常被视作是一个现代性因素从城市向乡村扩展和渗透的渐变过程。而长期以来,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中国农民往往被认为不能较快地适应这一变化,因此极易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与此相关的一种看法则是,他/她们有朝一日直面现代法制之时,其中的很多人很可能将因为所面对的属于异质新事物而集体失语,甚至觉得根本无法理解。对于这样的问题,数十年前,费孝通便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予以关注。他曾经以一则本夫殴伤奸夫的乡间案例作为例子,来反思“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仔细追究起来,这种情形确实非常微妙。一方面,扎根于工商社会的现代法制,为了标举自身行为规则的现代性和先进性,必须要与乡土社会的旧有规则保持区隔,而这将会导致数量众多的农民被放逐成在现代法制规则面前失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现代法治若想真正建成,则必须要对这些生活于广袤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建立起可以按照需要随时兑现的权力支配关系。因此,中国法制向乡村的空间拓展,必将是一个通过权力支配获致规则整合的过程,而这必须通过无数次建立身体的直接支配方能完成。《秋菊打官司》所展示的,正是诸如此类的相遇。十几年前,冯象早已深刻地指出,类似于秋菊这样的农村“法盲”,其实为现代法治所必需。用他的原话来讲,“秋菊的困惑,其实正是法治得以‘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为“法治现代化作为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字化、科层化、职业化的意态、手段和说教)的首要任务,便是设法保存并且每日每时地生产出秋菊们来,让他们成为自己教育、改造的对象,成为非文字化的、‘简朴’的、‘自发’的、互相矛盾的、愚昧无知的一个一个的‘说法’,以便区别对待,细心保护。” 但冯象并未讨论到秋菊这样的“女性”法盲形象在现代法治中所可能具有的微妙意涵。

由于诸多因素合力造成的影响所致,中国的女性,无论是以往还是现在,其总体文化水平相较于男性而言往往总体要低, 因此也就有了“妇女无知”、“妇愚无知”之类一度使用颇广的贬义形容词。 法律下乡通常与文字下乡如影随形, 而农村妇女对文字这种工具的实际掌握程度,往往被认为要弱于农村男性。在《秋菊打官司》的故事塑造中,尽管秋菊声称自己“读过中学”,只是“没写过材料,不会写”,但她后来在收到市法院的开庭通知时,还需要特地找到相熟的一位乡村男教师,让他帮忙“看下是不是给我来的通知”,由此推知,实际上她很可能欠缺基本的读写能力(这是文化水平高低的衡量指标之一)。故而,对于现代法治而言,她们通常被视为是最不容易融入其中的群体之一。这些常被当作“文盲”的农村妇女,借用一位学者的分类来说,实际上还被视为“敌对性法盲”。 也正因为如此,倘若农村女性也能够主动追慕现代法制,则往往就被视为是令人欢欣鼓舞的进步。而秋菊的漫漫告状路,如同电影中所展示的,正是一位来自法治空间之边陲的农村妇女,主动向所谓先进的现代法制靠拢的亲身经历。电影中所塑造的秋菊,既是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又执拗得几乎超过任何男子。有孕在身的她, 遭遇村长踢伤其丈夫的下身,因此要求村长就此给个“说法”,但在乡里调解后未觉满意,因此开始了远赴县上、市里的漫漫告状路。这种主角人物的特征塑造,一旦解读起来,实际上别有意涵:它将据说有着“普适”意义的现代法制,和被认为与其最为隔阂的“落后”人物,通过电影的叙事技巧建立起巧妙的联系,最终完成现代法制在乡村地区的又一次权力支配过程。

遗憾的是,秋菊与现代法制的相遇,其最终结果并不完美,从某种角度来看甚至可谓失败。在我看来,秋菊与现代法制之间的隔阂,或者说,她之所以最终无法在现代法制框架内获得自己心目中的那个“说法”,并不仅仅只是像很多学者以往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农民在面对现代法制的陌生规则时产生了困惑,而是还可能与秋菊作为女性的体验有关。 西方学界方兴未艾的女性主义法学思潮早就不断强调,现代社会中的整个法律体系,是以男性作为中心加以构筑,法律结构的创设,也都是立足于男性意象,而通常并不考虑对于女性而言其实极为重要的那些经验和价值。 尽管我并不赞同一些女性主义法学论者对“性别”二元对立的刻意强调,但我认为一种低限度的女性主义法学视角将会颇有裨益。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曾注意过这种附随于法治的不同性别意象。他发现,在《赫卡帕》《安提戈涅》《威尼斯商人》等西方文学作品之中,往往都青睐于塑造诉求自然法的女性形象,并以此作为反对男性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角。其中最典型可能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波斯纳指出,在库克罗普斯的故事所讨论的那些案件当中,“法律和那些喜欢技术差别和细节的人都是用男性意向描绘的,而布卢姆,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以及那些不能讨论法律技术问题的人都是用女性意向描绘的。”他因此强调说,世界上其实存在着两种与性别差异相联系的法律观,其中男性法律观“体现为重视法条,强调技术细节、规则、严格解释以及‘难办的’(hard)案件”,而女性法律观则“强调衡平,重视宽泛的标准、实质性正义和裁量。”再进而言之,“男性法律世界观总是从丰富的案件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著的事实,让它们在法律中起到决定作用。这就是规则之法(law by rules),也就是规则的作用。而女性的法律世界观更情愿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判决,不受那种要求人们蒙上眼睛不看全体的规则的限制,也不感到判决要服从于普遍和‘中性的’原则是件麻烦事。”究其实质而言,在波斯纳看来,“这种男性法律观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而女性法律观就是自然法的法律观。”

秋菊的“困惑”,如果借用波斯纳所使用的上述术语来描述,恰恰体现在她所要寻求的那个依据“自然法”的“说法”,无法在“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之中获致。当然,在这里,对于何谓“自然法”,我们需要暂时跳出西方语境的框架而重作界定。从秋菊的表达来看,她所诉诸的,其实是一种与生育崇拜紧密相关、具体表现为“睾丸隐喻”的“自然法”——“他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他也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正如赵晓力所指出的,“如果说秋菊是一个维权先锋,那么她要维护的,并不是什么她或她丈夫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普遍的生育的权利,一种对于生殖的古老信仰:破坏生殖是最大的犯罪。”

人们可以说,秋菊维护这种“自然法”的执拗行为看似构成了对男性中心主义的挑战,但这种潜藏在“睾丸隐喻”背后的“自然法”事实上恰恰正是男权中心主义的产物,因此,“秋菊也就完全成为一个不自觉的依附于父权的女奴形象,尽管她积极向父权讨要‘说法’,却由于这说法本身就是服务于父权而遭到了根本的颠覆,于是,其表层的具有现代意识的求理求法完全消解于深层的传统的父权意识之中”。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秋菊所要的“说法”,多少也隐含着某些具有女性意象的独特表达方式:注重对细节的感性描述,看重一种情感性的诉求。而这一切,在现代法制面前,都被单一化的、据称有着形式理性的高级特征的抽象规则所湮灭。而后者也许的确具有男性意象的某些特征。

结语:空间、性别与法治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事业乃是一种空间分化和空间同构相互交错进行的过程。一方面,它需要根据权力高低、管辖范围等标准,设置分层化的法制空间,从而呈现出法制浓度的空间分化;另一方面,它还需要将一些游离的边缘空间整合到不同层级的法制空间之中,进而形成一种共同朝向某个法制核心的结构模式。在这一空间建构之中,“接近正义”(the access to justice)的距离,实际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将秋菊的告状经历看成是一次尴尬的“迎法下乡”,那么,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就不仅仅只是秋菊那艰辛旅途所昭示的农民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地理距离, 而是还应该包括民众对于现代法制的心理距离。

齐美尔(Georg Simmel)曾区分了“距离”(distance)和“陌生”(strangeness)的微妙差异。在他看来,“就与他人的关系而言,距离意味着对方近在咫尺却很遥远,而陌生则意味着与对方相隔遥远但其实很接近”。 这一洞见,对我们理解本文的问题颇具启发性。就中国的法治事业,真正对其构成挑战的,并非一些民众在与现代法治发生接触时所生的“陌生感”,而是一些民众在法制空间中受挫之后对其大失所望的“距离感”。而为了减少这种“距离感”的产生,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每个个体在法制空间中的不同体验,其中也包括对不同性别的法律认知差异给予适当的重视。

本文系#法律与性别#专题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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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07.1 雷磊: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

Vol.108.1 杨登峰:何为法的溯及既往?

Vol.108.2 雷磊:《法律规范冲突研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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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推送合辑:Vol.405『法律思想』2018年推送合辑

→2017年推送合辑:Vol.263 法思2017推送合辑

→教师节专题:Vol.216 法思专题索引

法思百期精选:Vol 101.2【法思】百期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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