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ol.495 刘星:基层法庭空间的塑造:从中国另类实践看 | 法庭空间与仪式

法律思想 2022-03-20

基层法庭空间的塑造:从中国另类实践看

作者: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19年第4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刘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摘要:从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某些另类实践出发,可以探索法庭空间的新型理论框架。从环境心理学和更广泛的社会心理学看,中国基层法庭另类实践中体现的“感受相互性”和“空间重叠”的概念,是推进法庭空间理论再理解的引擎。由此而进,在法庭空间的理性、庄重、冷峻之外看到感性、活泼、暖心的价值,并看到不同案件纠纷类型适用不同法庭空间塑造的制度意义,可以提升司法活动的整体社会适应能力,增进司法的社会认同。


关键词:法庭空间塑造  感受相互性  空间重叠  当事人视角  审理正确



一、引言


本文讨论基层法庭的空间塑造。此空间,主要指基层法庭的微观“环境”,如法庭的桌椅摆设、旗帜悬挂、四周装饰和地点选择(是否在法院内)。为使讨论较活跃并深化学理,本文又将法官的性别安排、协助法官司法的社会角色搭配和法官非司法的言行举止这些非物化的内容,定义为微观“环境”的一部分。如此定义,因为在当事人的感知中,这些可视化的存在也会形成投射意义的环境影响,与前述物化存在互相融合,展现为同样的“空间”元素。

    

环境心理学的研究提示,具体的语言实践总和具体周边物化状态、语言者生理条件、协助者社会身份条件、相关的附加活动举止等存在密切关联,其叙事、修辞,当然包括裹挟内里的策略,所有效果均在相互依赖中呈现。此外,所有周边空间的建构、安排、选择及协调,亦可视为叙事修辞的策略推进。这意味着,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如果稍有小心且期待成功,便会揣摩“空间”如何,或使之如何。凭借语言展开(或说必须依赖语言展开)的基层司法活动自是不应例外。在法学界,以“说理”“推论”或“如何令人信服来叙述”为基本内容的司法话语总是一个研究焦点,且成果斐然。人们通常已确认,只要法律规范被试图运用于社会实践,“一般”需要统摄“个体”(如纠纷或案件),这种话语便是必经手段之一。故为司法话语的深入理解还应转向“空间塑造”的讨论。


从中国的基层司法看,人们已非常熟悉表达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庭空间:庄严的提示,如以国徽或国旗为标志的中心悬挂;威权的宣告,如以案台或座椅为典型的阶梯搭建及面积足够的厅室;肃穆的听觉视觉感受装点,如法槌、法袍……所有这些,包括人物的“性别忽略”还有“唯独法官”及寡言少语,显然是在法院的围墙之内。虽然中国以基层巡回司法机构(派出法庭)为典型的某些司法场景,如田间里法庭、街道旁法庭,甚至有时通过“马背上”的方式来移动(如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所表现),另如女性模范法官温情不失端庄的办案,亦为有时可见,但这也总是被认作条件简陋、人员不足,或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替代,或被宣称为吃苦耐劳式情感担当的道德表达和集体关怀式责任担当的政治宣扬。方向上,现代司法的空间概念,被认为应尽力实现,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度上作出了实践努力。毫无疑问,作为人们理解“客观中立理性”的司法标配,这样的法庭空间有其意义,已经也将继续维护和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但关于基层法庭空间的观念,是否一定无法寻找新的思路(不是简单折中议案而是基础化的理论)作为补充,其不同于或某种程度上偏离于等级式、“性别忽略”式、肃穆式的标志,走向互融或互相协助的模式,却依然具有类似社会认同的维护和提升甚至更进一步?


针对本文所指的建筑装饰性“空间”,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思考者一般均认为此问题重要,但研究大致围绕着两个思路。第一,梳理历史。将曾出现过的各类法庭“建筑装饰空间”予以记载,分门别类,描述其一致及差异,追寻其渊源,编排其演化,并基本上试图展示一定的法律现代性前进的印记。第二,构建范本。主张伴随现代法治意识形态而来的理性是现代法庭建筑装饰空间设想的核心,或从符号理论、仪式理论出发,以凸显理性权威的意念。法学界和建筑装饰学界,总体看,亦没有因为学科差异而有别样的类分(后者比前者更坚定认同法律现代性的理念)。当然,有学者提出了争议性的观点。比如,批评主流“建筑装饰空间”的思想具有形式化的偏好,还有保守性,甚至疏离了社会民众,“高高在上”。再如,认为一国法庭建筑应与国情有所适应,特别是基层法庭。但批评似乎总是浅尝则止,依然存在理论提升的可能。尤为重要的,批评有如被批评的对象一样,在“空间”概念上令人感觉稍是拘谨(仅关注物化环境)。


针对本文所指的性别、社会身份及附加举止等人文化“空间元素”,学界研究的旨趣总体上是另外进路的,即通过女性主义的法制建构意义或社会协同治理的功能分析来推动,如探讨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辨析陪审制的作用,或扩展化地讨论中国术语谓之的“社会大调解”,及思考体贴式执法司法的社会控制价值。这些研究,自然涉及了当事人面对审判者的性别及其协作者社会身份包括附加举止时会有何种感知和感受,但似乎没有、或极少主动意识地触摸物理化和人文化结合的“复合法庭空间”概念,而进入这一概念,可能有益,能深化问题的理解,亦似乎能丰富思考。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入手展开分析。所以如此,因为转型时期的中国实践,已如人们发觉,具有复杂多样且及时随形势变化的系谱,其中既内置执政党政法传统的根基,也含有现代西方司法思想的影响,有时还有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遗风,当然,最有意思且本文将集中讨论的,有时还有活泼、使人不免非议或争论的自我创新(见后文)。这种自我创新在本文中被称为“另类实践”,“另类”之称是缘于其具有独特性,并且有意展现了主体自觉性。本文相信一个理念,法庭空间实践最终是以社会运作结果的成败来论意义,而且,这种成败反过来总会制约策略的定位与调整,甚至迫使实践者必须审视、反思自己的既定追求和努力。而在当代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实践中,我们有时恰可触摸、体会这一要点,从中或许可拓展新的司法理论框架的理解。


从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入手,另外因为,法学讨论应尽力附着在具体经验层面深入,此并非说“要接地气”,或如此才能“利于实践操作”,而是说在具体经验层面上才更可能理解“一个环境关系”的真实逻辑,益于理论推进。还有则是,本文期待通过中国的基层法庭空间实践,特别是本文所指的另类实践,细致辨析司法参与者与空间的微观依赖关系,从而触摸司法空间构建的另外的制度意义。 



《社会心理学》


作者:  [美] 戴维·迈尔斯 
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译者: 侯玉波 / 乐国安 / 张智勇 
出版年: 2016


二、如何实践


本文讨论的经验样本,是中国基层法院一些法庭空间的活动故事,具体而言,是侧重调解的盖碗茶活动调解审判并重的法庭家庭化。这些样本非随意之举,因为已被人们熟悉并议论,且时而可见。为深入分析在此略需重新梳理。


先看盖碗茶活动。其指由盖、碗、船构成沏茶器具的品饮活动。盖需入碗,如此盖既可保温,也可饮用时阻挡茶叶或用来细缓拨动茶叶;因为盖的运用,碗倾向于小型;而船则指底盘,其意在承托以避免烫手不便。当然民间盖碗茶是有变化的,但大同小异。整体看,在基层法院操作中盖碗茶是一个物质“核心”,环绕左右还有其他衬托,如寓意特别的门窗,涵义多样的桌椅,还有辅助性意向的一些摆设。法官某些实践正是于其中来展开演绎。


以成都蒲江县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在法院一楼大厅设立了一个“盖碗茶调解室”,其中一面墙,由12扇活动门板组成,随手可打开任何一扇,还有一面墙是竹楠墙,配有多种茶具摆放形态的图片,而茶台上摆放铁观音、雀舌茶、花毛峰,周围置实木圈椅。法官的设想是,12扇活动门板的意思在于提示当事人,“就算‘心有千千结’地走进来,总有一扇大门为你敞开,并让你化解心结走出去”,而竹南墙“暗示当事人要有竹一样虚怀若谷的精神”。茶台及圈椅的摆设,包括室内饰品的挂放,则完全是法官结合自己与当地群众交往的经验,总结当地群众喜好的风格及方式来安排;法官称,个别领导提出的“高大上”建议被搁置了。调解及案件的讨论,正是在这样一个以喝茶为中心的具体空间中逐步展开。蒲江县有上千年的种茶史,“一日不喝茶,浑身不自在”为蒲江人的口头禅,法官完全知道,民间人士沟通交流、商议事务的重要方式即为喝茶,你一言、我一语,矛盾即解决,而调解当然可在其中发现新型且贴近地气的施展环境,真正“走进群众心田”。现在看,正如该法院一位人士概括的,“好多人就是从这里板着脸进来,笑着出去的,然后就撤诉了……盖碗茶调解室是小投入,大收益”。


还应提到,盖碗茶的空间实践又能不断丰富。以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为例,十陵人民法庭的法官认为,“空间”的法官性别氛围十分重要,某些家长里短的纠纷让女性法官解决会事半功倍,成立“女子法庭”,更易实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席话语释怀、一声慢走相送”。这里的法官说,“女性法官总能在细小处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柔性司法很受当事人欢迎呢”。依然是这个基层法院,另成立了以调解能手、深受当地群众欢迎的罗万龙法官名字命名的“万龙工作室”,让平易随和的名称氛围缓解原有的严肃拘谨“法庭”的感受,在茶饮过程中,更顺利地解决纠纷。 盖碗茶是地方性习俗,有意思的,在于基层法官还深知其与当地“能者”的内在关联,故时常邀请“能者”参与纠纷解决活动。如新疆吉昌市人民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有时会请清真寺理事或村委会主任参与调解,使环境气氛更易凝聚。而前面提到的蒲江县人民法院,在家事调解室里,又将磨子(碾压谷物成粉浆的农具)放在最易看到的地方,寓意一个家庭来之不易,亲属间应该且需要不断磨合,同时,在调解室旁另设有母婴休息及儿童看护室,墙面粉色、窗帘绿色,奶粉、小木马、尿不湿、儿童床、家庭合照,可谓无微不至。法官设想,这样的休息室看护室是为了使来到法院的当事人能安心、放心,如同在家一样,喝茶的温暖需潜入到家人。如此,基层法院使盖碗茶的“物理空间”实践具有了丰富开放的图景。


特别应注意,盖碗茶实践中,法官扮演了双重的主导角色。其一,传统地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召集并引导法庭活动的推进;其二,却亲自为各方诉讼参加者沏茶送饮,让现场氛围松弛自然。例如,新疆吉昌市人民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庭长赵瑞琴,作为全国基层司法的模范典型,在“盖碗茶”调解室调解过一起离婚案件,召集当事人来到后,她不仅沏茶捧给当事人,而且指着调解室正面墙上的“和”字说,“和,就是和气、和睦、和谐”,与当事人坦诚交流;而在调解其他案件时,如果遇到当事人之间僵持不下,赵瑞琴则不断在茶杯里续水,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脸上总是带着微笑。赵瑞琴的一位同事称,“赵庭长就是从回族盖碗茶待客的习俗中得到启发的……用茶台替换法台,和风细雨地与当事人饮茶攀谈,直到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显然,从当事人视角看,盖碗茶的“物理具体空间”由此增添了人物动态空间元素。


当然,盖碗茶活动,主要针对基层司法中的调解,而调解毕竟是司法的一部分,因此,需转向调解审判并重的法庭家庭化。


顾名思义,家庭化意指进入法庭时仿佛进入到了一个家庭。以广西南宁、柳州、防城港、百色、贵港、崇左6个市的10个基层法院为例。作为试点,其中法官一般采用会议圆桌开庭,或通过会客厅调解,将“小办公”及家用式桌子或沙发代替传统的审判台。更有意思的,他们用“丈夫”“妻子”等台签取代“原告”“被告”台签,旁边配有家用含义的电脑、电视、书柜,以此使法庭的严肃融入家庭的温馨,缓解当事人紧张对立的情绪。同样是这些法院的法官,又设立专门的探视室、心理咨询室、临时庇护所等,进一步让家事案件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感受关怀。另值得注意的例子,为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此工作室,墙壁和窗帘均为粉色,使人心悦,而法庭布置类似前面提到的圆桌情形,“原告”“被告”等法律称谓亦被“丈夫”“妻子”,还有“儿子”“父亲”“母亲”所替代。这间工作室类似地设立了三个功能区:审判区、心理咨询区和保障儿童权益的观察室。与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类似,工作室亦认为,清一色的女性法官包括书记员,更加适宜家事审判。再看河南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该院设立的家事审判法庭,首先配有圆桌、吊灯、沙发,一面墙上是“家事法庭”几个大字,对面则是“家和万事兴”,“原告”“被告”的桌签也是“夫”“妻”“父”“母”“子”等,甚至选法官时,要求必须已结婚,离过婚的不行,35岁以下不选。而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过程中,有时首先考虑的就是让当事人看电影、品茶香,以营造打动感情的惬意氛围。


正是在法庭空间的家庭化中,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是多重性的。广西基层法官认为,在法官身上,“人民法官讲法律”和“妇联干部讲情理”两条路线可联动起来,甚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河南广受欢迎的李香玉法官相信,法官首先应该讲“公心”,但法官同样可以胸怀“爱心、耐心、细心、交心”。这位法官,将不同社会角色应具有的工作态度融合起来,称之为五心工作法,并指出“家事审判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也不是黑白分明的谁对谁错”,而清一色女法官的“娘子军”可极佳体现角色多重的功效。宁陵县法官类似地说,审判调解时,完全可凭借“女性优势”同时展开“课堂式”亲情文化教育,拉家常式调节法庭氛围。


总体看,上述基层法院的法庭空间实践在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调整法庭中心空间的物理人文搭配,从而形成新颖的法庭中心空间的感知体验;第二,将法庭中心空间和外部辅助空间结合起来,视后者为前者的必要补充,从而建立法庭内和法庭外的感知体验的连续性;第三,充分利用静态元素和动态元素的互助机制,从而激活法庭空间的感知体验的循环往复;第四,借助社会角色和性别的差异以增进感知体验的弹性。这四个方面的核心,指向了“亲近融洽”。



《环境心理学


作者: 保罗·贝尔 / 托马斯·格林  / 杰弗瑞·费希尔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译者: 朱建军 / 吴建平 
出版年: 2009


三、为何实践


首先一点颇明确也颇有趣。这些法庭,如此“偏离现代法庭空间建设标准”的实践,原因不在于财力物力有限,如同某些基层边远贫困地区。能够营造如此丰富并颇考究的具体物理人员空间,说明也能依照现代标准的法庭空间理念加以构建。但这些法庭,为何却是不一样的努力?


第一个解释,即为人们普遍知晓的制度动力。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存在太多的理由使其努力在司法的初始阶段“迎合当事人”,以解决纠纷。例如,无上诉即可结案,无上访即可轻松完成“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更有甚者,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会使法官无论体制内体制外获得实在的“职业收益”,或评为模范而晋升,或称为“好法官”而获点赞,同时,所在法庭及法院亦会备受颂扬。上述所有法官实践似有这样的动力图谱。必须承认,制度动力是重要的,对大多数法官同为根本。但这种解释并不完全。因为,制度动力在此暗喻着法官利己的自我理性选择,而在某些法官的行动中,我们却未必仅能看到这种选择,此便表明另外的选择也在发挥作用。能发觉,上述法庭的系列“具体空间塑造”努力,便存在有别于利己“自我理性选择”的内容。基层法官关心自我得失,同时,似乎也在关心他者比如当事人的得失,之中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利己利他交融的理念认识和践行。


第二个解释,则是人们更易想到的“司法为民”。像熟悉的话语所言,“心里装着群众”“为群众解决困难”,由此体现人民司法的初衷和立场。这种解释自是可成立,也需支持,但依然略显笼统。“司法为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思想感召、方向追求,亦为情绪激励,然而其中并不必然包含在具体语境中如何策略化、实操化的工具考量。更重要的,不同语境及不同条件可能还需差异化的行动要旨。此外,即使心怀“司法为民”,也未必会出现有益有效的行动结果。还有争议的,则是构建标准化现代基层法庭空间同样未必不是“司法为民”。如此,便应看到这一意识形态自然要求另外的理念作为必要协调补充。能体会,上述法庭的系列“具体环境塑造”努力,不是没有深思熟虑的,法官们表达了“布局走心”,其有益有效,之中包含了一种鲜活理念的体会和拿捏。


当然,直接的批评也更为可能。有人或许认为,上述法庭如此,乃明显偏离了现代法庭环境建设的用意,更遑论推进标准的现代司法宏愿。这种批评的动机同样可理解。回顾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建设过程,大趋势十分清晰,即不断改变简陋、简易、随意、随性的状态。人们亦更多认为,法庭的“具体空间塑造”,无论用于调解还是审判,应朝向树立权威、彰显肃穆、令人敬畏的目标推进。从二、三十年的历史看,这种趋势和设想的确使中国基层法庭建设获益匪浅,亦使中国的基层司法呈现了较大改善,同时,也贴近了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法庭认同”。但这一批评,还是存有疏漏。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用宏观单一的视角消融了微观多元的视角。可发觉,大多数基层法庭环境需要一种趋同化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基层法庭环境必须如此。其原因颇简明,趋同化的模式并不能保证获得趋同化的效果。无人会否认现代标准化基层法庭空间建设的意义,但具体到特定的某个“基层法庭空间”,人们会发现,其得来的司法收益可能会复杂,不能用“都会如何”来预期。


因此讨论需深入。


在前面基层法庭空间建设的样本中,一个现象需思考。法官总会关注进入法庭的当事人会有怎样的感受,并尝试改变当事人原来设想的法庭形象,营造差异化的微观环境。当摆上盖碗茶,端茶续水,法官显然是想当事人得到一种新的法庭场景。而当法官在四壁墙上挂上颇富隐喻的竹子图画,镶嵌类似隐喻的活动门板,写上“和”字,布置舒适的圈椅、沙发、吊灯、圆桌,摆放“磨子”,换上“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的台签,着上温馨的物体颜色,他们显然亦在期待深化当事人“新法庭”的异样空间感觉。进一步,必要时女性法官或社会贤达人士的出现,不仅使静态的空间增添新的视觉元素,而且本身即为动态环境的情绪添附。此外,法官的意识中,母婴休息室、儿童看护室,还有心理咨询室、临时庇护所等,均可成为新型具体空间的延伸,由此“新法庭”的异样环境感觉可具有令人舒心的连续性。


反之,法官进入这种空间,也会某种程度上改变自我身份的理解。当看到有别于等级化的桌椅摆放,还可茶叙话情,身处圈椅圆桌沙发,法官会心情放松并释放“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意愿,柔化“法官形象”的冷硬层面。而作为法庭的中心角色,法官以如此方式丰富“形象”的多样性,会使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呈现生动的善意交流,本身亦会添加微观法庭空间的新元素。


显然,这里能够看到一种复杂的“感受相互性”的概念,其为上述基层法官所洞察、体验和推动。所谓“感受相互性”,意指参与某一活动的各方主体总会不知不觉地重视、反馈、交换彼此微观的感知获得,并从这种获得中不断作出必要的调整。这一“相互性”传递了一个信息:亲和力(主要由法官表达)应贯穿始终,但亲和力却不是单方面的施与,而是互动凝聚。因此,法官在新的微观环境中有意收敛了“裁断之官”的威严,在依然享有对话主导权之际也在示意“平等对话权利”。与此相对,当事人提升了主体权利的自信,且在依然知晓面对的是“裁断之官”之际启动了“踊跃参与对话”的情绪。也因此,感知、感觉、认识的互通有无随之建立,“亲和力”随之实现。


如果这种“相互性”是真实的,则可发现,无论制度动力的思考,还是“司法为民”的判断,当然包括直接批评的态度,其中包含的或多或少却是“单向性”的概念。“单向性”意味着,对基层法庭空间的总体思路是从法官出发,以法官为核心,是“从法官到当事人”而无回溯。这是自上而下,不是“彼此共同”。


在前述基层法庭空间建设中,还能发觉一种“环境重叠”的概念,其为基层法官所领悟、思考和实践。所谓“环境重叠”,是说原本属于单一特性的空间被赋予了多种特性。通常情况下,法庭与民居客厅、母婴室、阅览室等是不同的,各有属性,人们也正是基于功能的差异需要而将其分类。但某些情况下,在一个主要功能中配置其他功能,适度融合不同的环境特性,亦可增进不同功能的各自效果,使人深感惬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时可在办公室里遇到到花草种植,在餐厅里看到壁画装潢,在健身房里听到音乐播放,而在游戏室里感到灯光绚丽……其实,在很多领域,我们完全可发现越来越多的“环境重叠”的追求,人们乐在其中。显然,上述法院的法庭,其环境主要特性依然存在,但法官移入了不同环境属性,于是进入法庭后的当事人既能享受多种环境的功能又能增加对法庭裁判属性的接受,叠加的正面效应显而易见。


这里,又可发现,制度动力的思考、“司法为民”的判断和直接批评的态度,实际上或多或少预设并固守了“环境单一”的理念。法庭就是法庭,这里只有安静、严肃、端坐、直视,周边环绕的只能是纯色高墙、方正摆设、威式制服和性别硬朗的人物。这是断然裁切,不是“包容多样”。


毋庸置疑,上述基层法庭的法官在职业空间和他类空间如日常生活的空间之间开拓了一种新型理解,析出了一种辩证。而他们所以如此,或具体言之所以展示了“感受相互性”和“环境重叠”的概念,是因为自己拥有微观反思性的态度和展望,同时,自己亦需要建构更具活力、更具针对性进而更有效地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环境。 



《沟通心理学


作者: 孙科炎//程丽平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年: 2012


四、法庭还是“家庭”


中国基层法庭空间另类实践的重要特点,在于隐含了“家庭”的寓意。实际上,“感受相互性”和“环境重叠”的词语也从某个角度指向了“家庭”。于是,一个追问便应提出:为何大多数人及法学理论的一般理解,会认为法庭只能具有自己独特的空间样式,不仅法庭而且民居客厅、母婴室、阅览室及办公室、餐厅、健身房、游戏室等,亦如此?或可追问:大多数人还有法学理论的一般认识,为何容易走向“法庭就只能有法庭的样子”或“法庭不能混淆其他尤其是家庭”的思路?进一步,这样认为或思路存在什么问题?


首先,看到具体空间,讨论其特性,一般人包括法学理论的一般认识实际上总是站在了一个“客观视角”。这种“客观视角”,暗示着一个要点,即认识者自身通常没有利益、情感、需求置于其中。比如询问大多数路人,“法庭应该何种样子”及“家庭应该何种样子”,这些路人因为没有即时的利益、情感、需求投入,故回答极易是“法庭应威严,体现理性和权威”,“家庭应温馨,体现情感和互爱”。这种回答,通常源自一般化的知识传授,或得自于自己观察性的经验感知。“客观视角”正像当代法学理论已讨论的,因为没有“参与”和“自我实践”的情景元素,倾向于观察对象自在属性的大致认定,将观察对象的复杂性隐去不论。


这意味着,如果真正进入法庭或家庭,“客观视角”转换为“主体实践”的视角,具体而言融入即时的利益、情感、需求,情况或许会发生变化。有人当然还会认为“法庭只能是威严”“家庭就应温馨”;但也有人会疑惑,“为何法庭必须是衙门式的,而毫无温情可言?”“为何家庭必须是温馨的,而没有严父虎妈?”主体实践的视角,裹挟了利益、情感、需求,显然会使关于“法庭”及“家庭”的知识或感知出现分化,既会保持甚至更严格区分两者,也会将两者互融,甚至将两者置换,且觉得应该如此。


当然,无人否认,“客观视角”中的对象属性知识或经验感知和某类“主体实践”的视角体验存在着勾连关系,这就是,其为某类“主体实践”视角认知的真实表达,亦可谓之这类身份视角的利益、情感、需求的体现。但勾连关系,一般只是揭示了一种“初始性”。此如同建造一个房子,初始指向了“居住”,没有其他。故建造法庭,最初的主体实践视角中的利益、情感、需求,自然朝向了庄重、威严、等级(裁判者最高)以利于中立权威裁决的一面;而建造家庭,则自然朝向了和谐、互助、亲爱以利于共处一隅相互依赖的一面。“初始性”的存在,最易形成“客观视角”的对象属性知识或经验感知,亦为其“锚定效应”之根源。然而,即使如此,更应看到“初始性”概念的存在无法阻碍“后续性”现象的产生。建造房子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居住”,可无法阻碍后来人们发觉“房子”可用来会客、聚友、阅览还有工作、健身、游戏,当作教书学习的地方,当作商品进行买卖牟利,自然还有当作“裁判是非曲直”的场所——法庭。因此,“客观视角”实际上不自觉固执地圈锁了一个对象的“初始性”。一旦发现并接受“后续性”的概念,问题便会复杂。


其次,正是容易站在“客观视角”,一般人包括法学理论的一般认识,会用“主要如何”来框定所指对象,亦即将区别于“客观视角”的其他“主体实践”视角的复杂化和多样性,视为次要、附带、边缘的;进而认为,其他“主体实践”视角自然存在,但在法律领域中,总需要一种社会功利主义来处理“客观视角”的主要问题,否则,难以接受或放任源于次要、附带、边缘之解决而来的无限制成本支出。以“主要”来定义并清晰地分开法庭和家庭,构建不同的具体微观空间,恰是“主要地”面对和处理不同的社会问题。


强调“主要”,是稳健姿态。但又需注意,所谓“主要”是何种层面、角度的“主要”,谁之“主要”。回到本文的实践样本。基层法官的法庭空间构建努力,主要集中在针对某类案件审理,如邻里、家事纠纷。显然,即使是基层司法,遇到的案件类型亦为多种多样,邻里、家事纠纷仅是一部分。如果将各种类型案件视为“全部”,邻里、家事纠纷也许是“小部分”,由此,也就可能变为“次要”“附带”“边缘”。但反之,将邻里、家事纠纷视为一类,则在该类中论及同样的“次要”“附带”“边缘”,便有疑问,甚至如果真要论及,在其他类型案件中的“主要”却可能成为这类中的“次要”,例如,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故在邻里、家事纠纷这个“类”中,便存在一种可讨论的“基本关系”。也因此,基层法官的法庭空间构建努力,随之也能成为一种层面、角度的“主要”。


实际上,深入至上述关于法庭空间概念理解的“后续性”现象,细致分辨走进法庭之后包括之初当事人心理预期和感知反映的多样性,包括法官可能的心理反馈和互动,并设身处地,空间层面的法庭和家庭的某种潜在逻辑关联能够显出端倪。


毫无疑问,最初走进法庭,将起诉状或答辩状交给法院,当事人希望的基本上正是法官可以或必须给予理性权威的裁断,“讨要公道”,而法庭具体空间,随之最易被期待为肃静、庄重、有力、摆设齐整、“男性特征”(社会文化意义的而非生理的)明显。而法官亦会认为职责在身、不容随意,乐见法庭空间可随之匹配成沉着、明睿、中立、摆设(如法槌、台签)正式、人员伟岸(法官高坐或法警高大)。这是类似上述“初始性”的效应问题。但当事人进入法庭后,心理、心情、思绪、感受可能颇复杂,既会坦然也会忐忑,既会冷静也会焦躁,既会充满信任也会心怀疑虑,既会展示自信也会期待关爱,这种复杂时而还是动态的。甚至有些当事人,最初进入法庭时,因为案件纠纷的严重、长期争议引发的恐惧疲惫,就会忐忑、焦躁、心怀疑虑、期待关爱。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曾说,其审理一桩离婚纠纷案,女当事人开庭时,“为了消除对法庭的恐惧感,竟然一口气邀请了十几位姐妹来旁听,其实她就是担心男方在法庭上说话不算话,也担心男方及其亲属在法庭上殴打辱骂自己”。这里,便存在了类似上述“后续性”现象的问题。对法官而言,同样会从类似的“初始性”进入类似的“后续性”,如开始沉稳,后会因为案情曲折或当事人缠讼变得难耐其烦。如果此为真实,转换具体空间的模式,化肃静为暖声、化庄重为亲近、化有力为柔和、化摆设齐整为装点多彩,甚至化“男性特征”明显为女性温馨氛围伴随,以利友善的互动,不仅对当事人而且对法官就存在了真实价值。其中,不是简单实用主义的随机应变、避实就虚可解释的,相反,包含应势明辨的潜在智识。


由此,我们即可发觉法庭和家庭的某种场合的空间属性叠加之必要,及“感受相互性”的添附之必要。不言而喻,前述样本中基层法官当然知道法庭具体空间还是法庭,亦知晓家庭具体空间总归是家庭。但他们更能理解,在特定的人际关系和情绪结构中,法庭具体空间属性和家庭具体空间属性可融合起来。其原因,在于法庭情景的期待和家庭情景的期待时有可能相互交叉,正如许多情况下,各类期待完全可能相互交叉流动而未仅是单一,也如环境心理学不断强调的,面对具体空间,人之过去经验和当下感受总会相互传递。更重要的,基层法官能够理解,不同期待背后是利益、情感、需求的不同,包含他者的希望,这很难也不应断然拒斥。



关于建筑的思考


作者: (英)科林·圣约翰·威尔逊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探索建筑的哲学与实践
译者: 吴家琦 
出版年: 2014


五、女性、社会“能者”及法官的附加举止


家庭的概念,寓意着女性、亲近成员和温度适宜举动的必要,故讨论需延伸至样本中提到的女性法官走前、社会“能者”出现及法官的附加行为举止活跃。前述样本中,针对邻里、家事纠纷,法院会挑选一定年龄的女性法官主导法庭过程甚至设立“女子法庭”,邀请诸如清真寺理事或村委会主任等社会“能者”参与庭审,而饮茶过程中,像颇受群众欢迎的赵瑞琴、李香玉还有其他法官,总会端茶续水、话引家常。这可认为是有趣的“家庭”化物理环境的“空间”互补,更可认为是此类环境的舒展。因为如第一节所述,当事人进入法庭,映入眼帘的除物品摆设自然还有法官性别形象、身份显示、面孔变化、微观举动,这些均会相互作用彼此支撑。


相对男子,女子形象释放的具体空间信息一般会更丰富,并因此而较温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已表明,性别特殊条件,使女性形象及其非言语行为在社会情绪协调方面更具优势。同时,对非言语线索的理解,女性要比男性更准确,因而更善于愉快心情的传递和沟通。故生活中,我们易在某些需要柔暖氛围的职业领域,如医护、幼教、接待,多看到女性的身影。显然,面对邻里、家事纠纷,当事者往往理性与感情相互交织,既会理性思考判断是非曲直也会感情焦虑,且情绪方向时不稳定。在此,处理纠纷的法官理性正需要情感的柔性协助,而女性法官,尤其是年龄适当并有经验的,天然具备了这样的质素,更可能提供情感建议和鼓励(一般女性总是如此)。女性法官甚至有时无需语言表达仅展现外在“具体空间意义”的温馨形象,即可舒缓当事人的焦虑及情绪(女性相对而言快乐并友好)。还有则是,法官具有权力身份,这种身份在女性身上可巧妙地融入温馨形象,使其刚柔并济,在对当事人各种理性谋划释放心理干预之际,俘获当事人需要慰藉的心灵。正源于此,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感叹,女性法官能在细微处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柔性司法很受当事人欢迎,而新疆吉昌市人民法院法官盛赞赵瑞琴言语的“和风细雨”……其实,这些感叹、盛赞,显然不是偶然的有感而发,而是意在表达女性法官的某种“比较优势”。也源于此,基层法院的努力,不是简单的女权主义在法律职业中拓展“领地”,宣示女性法律管理的“主权”,而是凭籍法庭心理如何演化的深入领悟,来辩证重构法律场域的性别格局。通过这样的努力,基层法院实际上从侧面悄悄地质询了法庭冷峻理性独霸的合法性,为法庭具体空间的逻辑内涵,特别是情感氛围的适度营造,提供了新的理解可能。


与此相近,社会“能者”进入法庭或独自掌管纠纷的解决,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历来是有意思的问题。相对于法官,由于长期的社区关联性与合作纽带,加之社区权力关系历史集体记忆的延续,以及社会大家庭(特定社区)和自然小家庭的心理意象容易自然接融,社会“能者”在法庭上,会使当事人较放松且易降低不必要的警惕,也更易洞察纠纷的来龙去脉,破解纠纷的关键症结。同时,社会“能者”亦能较顺利疏通当事人的对立思路,替法庭分担当事人的情绪压力;其形象另能与法官形象形成“社会与法律共显”的法庭空间体验,以使当事人甚至社会旁观者感受“法院并非如此遥远”,其在身边,并贴心绪,由此增添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愿和动力。依此看,样本中基层法院无论聘请清真寺理事、村委会主任,还是成立充盈社会“能者”意像色彩的“万龙工作室”,其努力,等于是将“大”而“广袤”的法律社会互融空间转化为“小”而“具体”的,使纠纷或案件,因为这种法庭具体环境的“小”而“具体”,变成更可触摸、直接的调整对象。可发觉,当事人最初进入法庭,总会由于法律氛围与原有自处社会氛围的不同而存空间不适感,亦会觉得陌生而谨小慎微,甚至出现意志脆弱,有时还会缘此减弱呈辩事实及法律意见的心理动力,淡化无论理性化或感性化的解决纠纷的意愿。相反,发现了法官,还发现了自己熟悉的社会“能者”,他们坐在一起,当事人的心理便可能些许不同,可能愿意更多陈述、倾听甚至接受来自法庭的解决意见。作为形象表达的社会“能者”,在此具有了积极意义。可指出,上述基层法院实际上延续并发展了法律来自社会也需重归或融入社会的思想理念,而所谓发展,在此便是“具体空间含义”的叠加。


一般理解,就法庭而言,法律叙述之外的行为举止似乎不甚重要。进入法庭,当事人注意力自然易集中于自己、对方及法官想什么说什么。但行为举止的视觉印象,依然会潜移默化发挥作用,并以颇自然的方式辅助法律叙述。如本文开始所暗示,日常生活中人们深知,言语与举止存在着或协调或矛盾进而对言语和言者表象产生重要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可能就是演讲、交谈、劝说。人们也完全知道,言语表达内容一样时,语气、动作、表情等存在差异即为关键所在,决定了影响力的强弱。因此,法庭上试图与当事人沟通,甚至说服当事人,或使当事人接受法庭的意见,法官辅助性的行为举止便有了题中之义。从这一角度看,样本中法庭上法官端茶续水、圆桌对坐、握手寒暄,特别是赵瑞琴法官还时时微笑倾听,其意义颇重要。他们的行为举止形成了一种感染来源,构成了一种促进纠纷解决的融洽气氛,而最需注意的,则是其本身演绎了一个动态无框化的微型空间,营造了家庭化的延伸,使当事人自然地不断面对并置身其中。这种微型空间,蕴含或传达着意向、态度,有时甚至展示了更重要的价值倾向,使当事人明白、体会法庭的用心并被打动,从而对法庭呈现自然的积极回应。在此,前述基层法院实际上提示了如需当事人更好配合法庭完成法律程序,除了理性、正式、严肃,或许还有本身即来自日常生活但被忽略意义的感性、随意、轻松等其他途径。亦在此,法庭具体空间萌发了新的想象形态。


当然,无论性别格局的重建、人物式“法律与社会”的收缩再融合,还是无框化“小行动”的表现,在本文中,与深入讨论的淡化等级、增加感受互往和构筑属性叠加的物化空间有着彼此支持和呼应的关系,亦可谓是后者的另类展开或拓宽。也因此,我们更易深入理解法官为何会说:“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席话语释怀、一声慢走相送”。就此而言,我们也许尤为需反复体验、思考甚至尊重当事人感受中的“法庭空间”的复杂及多样,在这种感受中发现并反复定义“法庭空间”的形态、意蕴和取舍,增进对这种空间的深入思考和把握。我们甚至有必要认为,“法庭空间”不仅含有静的部分,而且含有动的部分,而在法律中将动的部分视为空间,在动静之间建立融贯性,其意义恰是在于深化对当事人的视角、认知、反应的洞察,体会之中本身便存在的连续性。不难想见,当事人一旦进入法庭,看到静的空间就会对动的空间有所期待,看到动的空间就会反过来认定静的空间,或肯定或否定,其中视觉信息总会相互增补,甚至有时动的空间信息流动还有更多的重要性。进一步,作为法庭主导者的法官便会、亦应有所调整,惠及法庭中的法律过程。


六、法庭具体空间属性多样与“审理正确”


现在需讨论一个棘手问题:法庭空间属性某种程度的“丰富多彩”与司法追求的“审理正确”,其关系怎样?


“审理正确”意味着,法官尊重证据和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一丝不苟以作出裁判。如果法庭空间属性因复杂多样,使“正确”问题模糊起来,甚至远去,本身即会遭遇莫大质疑。人们对法庭空间属性的初始设想,如庄严、肃穆、等级、有力、“男性特征”,包括举止干练简净,无一不是为了“权威”。像有学者所说,“使用符号,诸如教堂一样的大理石法院建筑、法袍、座位高低,有助于加强作为非政治化政府机构的司法的合法性”;“法官穿着法袍,头戴假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敲响法槌,运用法言法语来裁断,这些符号共同向人们表达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独立的法制价值,也使人们感受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而权威之建构、公平之感受,目的正在于使所有法庭活动参与者出现敬畏之心、虔诚之意,面对证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毫无隐匿,最终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审理正确”。故建筑装饰学界通常乐意附和并重复两个前提思想。第一,法庭空间展示了一种仪式,其中布局和位置预示了社会分层和身份差异,如原被告、检察起诉方、法官、陪审团、陪审员、证人、旁听者的不同,且这种仪式,强调的是分层和差异的必要性,类似“剧场效果”。第二,因为严肃性、庄严性是核心概念,如此,社会的微观控制得以实现,心理层面的意识形态规训得以实现,而法庭得以“没有偏差”地审理裁判。


如果传统观点成立,在“正确”这一层面,像前述基层法官努力的法庭空间属性多样化的逻辑就会疑窦丛生。即使进入这样法庭空间的参与者心情舒畅、体贴互惠,且环境氛围兼顾了不同的利益、情感、需求,但无法实现“正确”,仅多方相互妥协以促纠纷解决,则在法律上意义势必仍出现折扣。甚至从根本上可得出“法庭多余”的结论。


为讨论清晰,有必要再进入具体情境。前述样本中,我们可大致作出一个判断:坐在圆形的盖碗茶桌前,看到四壁寓意的竹物,面对“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等替代“原被告”的台签,和柔性的女性法官交流,甚至发现隔壁还有母婴室、游戏室等,有时还可先看电影,发觉法官的附加举止体贴入微,当事人只要具备基本的善解之心,总会增加对法庭空间的认同(已有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希望使自己显得友好的人会缩短与他人之间距离),进一步,信任法官的法庭调解裁判之引导及更愿意将真实的忧虑、担心、困惑、想法、诉求和盘托出,以利法官将庭审推向“正确”解决。实际情况亦为如此。一位走出浦江县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就曾说过,面对盖碗茶的法庭微观空间和法官“没有官味”的端茶续水,“感觉很奇妙,就像小时候看到街坊邻居在路边的茶馆中处理事情、解决矛盾一样,没有压力,很轻松”。这里包含了一个旨趣,如果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更能够通过轻松、友善、真诚的交流以作纠纷解决的铺垫,使得案情原委得以顺利揭示并由此使各方认清并认可调解裁判的合理方案,则法庭空间原本期待的“理性”、“权威”,亦能较顺畅地实现,甚至可能更顺畅。


在此一个微妙的要害需澄清。对当事人而言,等级威严的法庭空间和样本中的法庭空间,共同点是均为“公权力场域”,即当事人不会忘却他们所处的始终是“权力宣示场所”——法院,其中法官始终是权力掌握者。以此为前提,如果一种场合空间氛围冷峻、法官面无悦色,一种场合空间氛围和暖,法官面带温馨,当然让当事人感觉到是真诚的,那么,同样对当事人而言,何者更能挥发“理性”、“权威”?一般看,期待安全的个体心理或社会心理,会使真诚的和暖及温馨更能发挥感化作用,这种和暖及温馨不仅柔化了威慑,保证了安全,而且增加了信任和鼓励,还有协作的激励。因此,“没有压力,很轻松”,还有“板着脸进来,笑着脸走出”,这些样本中的用语,自然表达了“权力宣示场所”包括法官变得更可信赖的心态,进一步,使其显得更“理性”、“权威”。也因此,只要当事人具备基本的善解之心,前述样本中的法庭空间构建努力,在“审理正确”问题上或更乐观。


是否凡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均具备基本的善解之心?显然不是。走进法庭掀起或卷入诉讼,既有霍姆斯(Oliver W. Holmes)说的“坏人”,预测甚至利用诉讼,也有冷峻且对相互理解未有意愿之人。但应注意,这里讨论的是某类法庭空间构建问题,其对应的是某类当事人,更具体说是邻里、家事纠纷的当事人。通常而言,具有邻里、家事关系的当事者在这类关系中多少已投入情感、诚意,或说付出了一定的感情投资,其关系因此总是包含了感情元素,与其他关系如纯粹合同、偶发侵权存在较大区别。正因为总是拥有了感情元素,这类当事人一般容易具备或即时产生基本的善解之心。也因此,本文强调的“审理正确”更乐观有限定,有对象的前提。


众所周知,现代法庭空间构建样式的一个重要渊源是西方化的法庭。建筑装饰学界一般认为,这种法庭与西方宗教关系密切,具体环境内容大量存有教堂的遗迹。彼时设计师的理念,是法官座位“比法庭地面高出1.2米左右……法官座位后面的高窗也有光线进来”;审判区“栏杆也做成粗壮的真棂,表现肃穆气氛。审判席后的端墙作重点处理如安排永久性的浮雕或壁画……”。换言之,“各类西方建筑传统符号在建筑中的大量使用以及高大的台阶都在象征着法院建筑特有的威严”。与此对应,法学界有学者指出,宗教意味着崇拜,故为尊重法庭便应使法庭具备仪式威严,如此,当事人进入法庭空间就会心生敬畏,随之讲述真实案情,而法官亦有严肃之感责任之感,“审理正确”唾手可得。

    

毫无疑问,没有人会否认这类法庭空间在“审理正确”上可发挥的作用,这种作用甚至在诉讼中可更广泛,而时至今日,大部分的法庭空间设计总是依此类型化也必有理由。但仍需看到,其源于一个“地方性”——西方,是在特定“地方性”的具体语境中逐步孕育生发;其初期与特定“地方性”的具体环境因素,如宗教,存在逻辑的互动关联,同时,其初期特别是后期也与财政经费充裕、法律职业群体壮大并追求社会地位和尊严等存在逻辑的互动关联。一旦具体语境有所变化,尤其产生明显的差异,新的可能便会孕育,也需要孕育。


此外,就其本身而言,也未必就不可争论。曾身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弗兰克(Jerome Frank)便批评说,作为法庭空间元素之一的法袍,“对司法活动一直起着负面的影响。一个普通的、诚实的公民,由于不习惯法院的运作方式,经常被法官的奇怪服饰和法官在法庭里高高在上的架势所困扰;当他作为证人被传唤的时候,这种诚实的公民在作证时可能是如此的拘谨和笨嘴笨舌,以至于给人的印象是他没有说出全部实情。基于同样的原因,初出茅庐的律师经常找不到适当的感觉,总是过分地紧张”。基于现实主义法学的立场,弗兰克或许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是无中生有。而中国一位学者曾针对带有西方法庭空间特征的中国司法改革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其发现,诸如法袍法槌等符号化的法庭空间物品,与司法权威、公正等之间的关系,无论在法官心目中还是公众心目中,都是复杂的,很难看到直接的联系,更不用说必然的联系。其研究包含了一个潜在含义:如果司法公正和“审判正确”实为一事物的两面,则至少在中国某些场合,标准现代的法庭空间与“审判正确”之间很难发现逻辑的确凿通道。实际上,我们已知晓,不论西方还是中国,就是在标准现代的法庭空间中,出现过以后还可能出现“审判错误”。


行文至此,本文并非想论证上述基层法庭空间的努力在“审理正确”上更有潜质。显然,是否更有潜质,完全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取决于诸如“当事人是否具有善解之心”等其他因素,且有时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案件类型。但本文的确论证了,并非只有传统认可的标准现代的西方式法庭空间逻辑才通向了“审理正确”。换言之,在法庭空间的严肃、敬畏、等级、举止一丝不苟的结构中会发现“审理正确”的可能路径,在该空间的活泼、和悦、平等、举止温馨适度的结构中,同样可望。


七、结语


样本中基层法庭的“法庭空间”努力,有趣亦为有益。本文作者乐意也必须向之中法官致敬。但提到这是中国实践,并不意味着本文试图再次张扬这是“中国经验”。实际上,甚至一些西方彰显“现代法治”国家也尝试了类似努力。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注意“有效地减少法院建筑所带来的沉重压抑感”;英国目前某些法庭,“就较随意,当事人面对面,法官亦无等级化座位”;二十世纪初,美国联邦初审法官朱利安·麦克(Julian Mark)审理案件时便时常不穿法袍,还在休息室里审理案件,而美国基层家事法院更是长期如此。再如,二十世纪90年代,美国有些法官就开始弃用法槌,认为这样可使法庭过程更具亲和力;同时期,美国另外一些法官强调当事人的“法庭顺心体验”。而人们熟知的瑞士“和平”法院,尽管法官为兼职,但也日益感觉甚至已践行咖啡点心式的圆桌法庭空间运作。早在十九世纪,“马歇尔大法官就从不要求自己拥有富丽堂皇的法庭”。因此,即使具体内容表达不同,中国法院的实践似乎更丰富、生动,但这些依然指向了一个重要结论: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群体状况塑造不同的法庭空间,既必要也可行。


进一步,这意味着两个推论。首先,理论上,司法过程的完成或许不是甚至不应是纯粹依赖理性氛围的,另需感性元素作为补充,因为司法的具体环境并非仅凭单向的理性安排即可完善、发挥作用。由此深入,不仅要反思法律人头脑中的“司法是什么”,而且要深思当事人头脑中的“司法是什么”,将两者对照,并将适度的互动协作理念纳入传统的“法官是法律王子”(德沃金[Ronald Dworkin]语)的司法理论。其次,从制度看,营造差异化的法庭空间或许是不可避免的,此不仅是积极面对当事人的需求,更重要的在于如此才利于司法整体结构的社会适应能力。本文支持样本中基层法院的努力,但同样认为,在显然聚集各方当事人更多理性预期、谋划、考量及理性诉辩内容的上级系列法院的法庭空间,包括某些聚集陌生人类似心理状态的基层法院,可能无需如此,这依然源于当事人群体状况的不同。


最后需提到,法庭确需仪式感,但或许不能因此认为样本中的中国基层法庭实践没有了仪式。许多日常生活场合,肃穆正规是仪式,暖心欢迎亦属仪式。如此,法庭空间传送的家常化送茶笑迎是否无法推之其外?进一步,我们是否的确更需重新评估法庭空间的既有理论框架? 

本文系#法庭空间与仪式#专题第3期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关注与分享



法律思想 · 往期推荐

#不确定法律概念#

Vol.214 蔡 琳: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解释

Vol.215 王贵松: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

Vol.217 王天华: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Vol.218 尹建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模式构建

Vol.219 王凌皞:论评价性法律概念的解释基准及其方法

更多专题

→2018年推送合辑:Vol.405『法律思想』2018年推送合辑

→2017年推送合辑:Vol.263 法思2017推送合辑

→教师节专题:Vol.216 法思专题索引

法思百期精选:Vol 101.2【法思】百期特辑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