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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问题口罩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首例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第2017期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并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该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蔡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3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上述款项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全省三级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部门对庭审进行了线上观摩评议。
三大亮点
1
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2
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3
首次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款用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支出
来源:余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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