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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官业绩考评KPI来啦!

浙江检察 2021-04-27

第2773期
文字:龚婵婵
图片:龚   成

效率考评总得分=∑个案效率指标得分=∑案件类型系数*案件强度系数*个体参与度系数


如何评定检察官的办案效率?新出炉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用)》(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用上述公式给出了精准量化方法。

举个例子,某检察官在考评期间内办理1件审查逮捕案件,案件类型系数为1,其强度系数为1.9,个体参与度系数为0.5,则该案的个案效率指标得分=1*1.9*0.5=0.95。该检察官的办案效率指标总得分即为办理的全部案件(业务)的效率指标得分之和。


当然,没那么简单!作为检察官业绩量化考评体系的“三板斧”,除了办案效率之外,还有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两大核心内容,三者以3:4:3的标准划分权重,总分为100分。其中办案质量、办案效果适用基础分加减分,办案效率适用零基础加分积分。


说了那么多,最关键的信息就是告诉你,当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越来越不容易啦!这个最新的考评方法,就是要把“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的检察官区别开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11月2日下午,浙江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推进会,标志着该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梅奎交流解读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讲话。

据悉,本次业绩考评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体现和落实讲政治的要求,注意结合省域治理现代化、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非公经济等重点工作内容,引导检察官在办案时注意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紧扣检察业务工作,聚焦检察官办案与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相衔接,对不同岗位检察官设置不同的考评指标、计分规则;体现激励与引导并行理念,在建立容错原则和正向激励原则之外,对考评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提醒的检察官进行“红黄牌”预警。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考评指标分为通用业务类型和各业务条线具体业务类型,共设置260项考评指标,其中质量指标119项,效率指标102项,效果指标39项,涵盖了76种案件(业务)类型。为力求科学合理、贴近实际,检察官业绩指标和计分规则在定稿前专门组织省检察院和4个市、县院集中全业务模拟,23个市、县院分条线模拟,并根据模拟考评情况对80余项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进行了调整优化。


此外,省检察院将结合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完善检察官绩效考评办法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把业绩考评的量化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和公务员平时考核中工作实绩的依据,努力构建业绩考评、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考评结果将运用于检察官选拔任用、等级升降、员额退出,引导检察官把案件办到极致,把能力素质充分展现。


 


黄生林强调,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贯彻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促进业务发展的指挥棒,引领司法理念的风向标,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专业素质能力升级的有力举措。全省检察机关要压实工作责任,提升运行实效,确保业绩考评工作落细落实落地,助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质增效,激励检察官依法办案、履职尽责,在服务保障“重要窗口”建设中彰显检察作为。


 


胡梅奎要求,各级检察院要认真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真正把压力和动力传导到每一位检察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推动考评体系逐步成熟定型,同时认真对待、有序组织年底首次检察官业绩考评,确保三级院业绩考评工作齐头并进。


一头连着检察业务建设、检察官管理,一头连着政治、大局,连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干货?小编已经划好重点!


NO.1 

检察官业绩考评围绕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设置考评内容,通过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业务类型”、“指标设置”和“指标分值”的设置和运用,构建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量化考评体系。

NO.2 

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NO.3 

检察业务工作效率,重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数量、工作的难度、参与情况。工作量通过对案件类型系数、办案强度系数、个体参与度系数三个指标进行综合计算评价。工作效率通过综合考量工作量及单位时间内案件办结率、审结率合理区间标准进行加减分计算评价。

NO.4

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情况。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创新司法理念、推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好坏,结合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单位部门是否认同、采纳、整改、建章立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外部评价情况设置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评价。

NO.5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方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大板块以4:3:3的标准划分权重。三大板块分数之和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大板块分别采取满分基准法的计分方法进行折算。

NO.6 

办案质量、办案效果适用基础分加减分,设置基础分为60分。

NO.7 

办案效率适用零基加分计分。

NO.8 

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检察官办案组作为一个整体承办的案件,应当考虑检察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评计分规则。

NO.9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3)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4)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NO.10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级晋升、绩效奖金分配以及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NO.11 

各级检察院根据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分析研判结果和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对于各方面评价较差的检察官,要给予“黄色”预警,被两次“黄色”预警的,给予“红色”预警。被“黄色”预警的检察官在年度绩效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红色”预警的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应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年度公务员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启动检察官退出员额资格审核程序。

NO.12 

效率考评总得分=∑个案效率指标得分=∑案件类型系数*案件强度系数*个体参与度系数。

NO.13 

强度系数上,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11类刑事检察案件,设置犯罪嫌疑人人数、卷宗数、案件罪名3项强度因素。

NO.14 

案件强度系数=(1+犯罪嫌疑人系数+卷宗数系数)*罪名系数。

NO.15 

案件罪名依据不同罪名的办理难度,分别赋予相应系数。如:危险驾驶罪名系数相对较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名系数相对较高。


编辑:章逸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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