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大讲堂|车浩:刑事司法的理念更新
文字:龚婵婵
图片:龚成 林依婵
编辑:韦佳
10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受邀参加浙检大讲堂第十七讲,作《刑事司法的理念更新》专题授课。受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委托,讲座由浙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梅奎主持,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干警同步听课。
现场精彩呈现
1
从“唯一正解”走向“多元方案”
以往我们对于司法问题的判断,习惯性地想寻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但实际上,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当容忍不确定性的存在,这是我们今天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前提。
对多元化价值判断的容忍是法律的魅力,需要长期的法学训练才能获得。
“三个效果”的再理解
2
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威既不能独立于政治,也不能独立于人民群众。
“三个效果”相统一不仅是政治问题、宣传问题,还是法理问题。
在法律效果的判断存在A、B、C等多元方案的前提下,要看哪一个选择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协调、相统一。
从以下你可能熟悉的案例中看“三个效果”相统一
情人分手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刑法中“非法”的“法”既包括法律之法,也包括生活之法;既包括法律根据,也包括生活和事实根据。
销售未获得批文的仿制抗癌药是否构罪?当法的秩序和人的生存生命权陷入冲突时,可否考虑适用紧急避险条款,可否依据现实紧急利益的维护适当牺牲不确定的公共利益。
醉酒女子跳江自杀,同席者救助义务的限度在哪里?当事人自陷风险行为使其陷入突发的紧急危险状态,同席者有多大的救助义务?司法判断应当引导公众承担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
3
司法实践对理论的挑战和回应
套路贷
对于“套路贷”诈骗犯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问题的把握,要把被害人从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转变到行为经济学的社会人进行理解,判断其是否认识到眼前的风险以及未来的风险,以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当然,“套路贷”诈骗犯罪中的这一把握与其他诈骗犯罪中的把握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考量。
刑事合规
法律移植品本土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移植语境,注意把握人性逻辑、权力逻辑、平等逻辑,且行且进。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胡梅奎
胡梅奎指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进入查纠整改关键期的当下,举办以“理念更新”为主题的一次讲座,对于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对于检察队伍的重塑,具有特殊意义。理念问题既是专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检察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检察职能和机构进行系统性重塑,必定需要理念的更新和重塑。大力整治顽瘴痼疾,必然要求全面提升我们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司法专业能力,而这些能力与理念问题息息相关。理念问题需拓开认识视野,又要落在实案实例。个案办理不仅要实现法律意义,更要实现法治意义,即参与社会治理、引领社会风尚,这也是我们向社会传递的先进司法理念。要真正领会最高检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深入学习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学以致用、举一反三,并提升拓展,置身于大局工作,始终坚持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理念问题本在人的素质,基在人才工程。浙江检察工作正处于大有可为的黄金时期,各级院各部门要融入人才工程建设这个全局性、基础性工作中,加大对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力度,研究人才的“选育管用”科学机制,营造爱才、尊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推动浙江检察人才源源不断地在全国涌现出来。
“醉驾作为数量很大的刑事案件类型,定罪处刑影响众多家庭及子女,可否建立前科封存制度以减轻其影响?”
“从司法实务工作者看,刑法学研究值得关注的方向和重点有哪些?”
“当传统理论不足以指导新型犯罪案件时,如何在实践办案中适应这种形势变化?”
……
现场提问交流
10月13日上午,作为浙检大讲堂的有益补充,一场“加时”讲座在省检察院举行。车浩与在杭检察干警代表进行圆桌交流、实时答疑,理论与实务的观点交锋碰撞,掌声阵阵,学习效果进一步巩固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