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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现场】帮领导的“特定关系人”周转资金却最终未还款,构成受贿罪吗?
浙江省第四届控辩大赛个人赛
已落下帷幕
在等待下个阶段团体赛战火重燃期间
“浙江检察”新媒体将陆续放送
个人赛中部分场次火热现场的完整视频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二场1vs1——
帮领导的“特定关系人”周转资金
却最终未还款
构成受贿罪吗?
辩题
张三系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其代表公司负责和朱某经营的某私营公司开展长期业务合作。朱某为了感谢张三在业务上提供的帮助,为双方贸易继续顺利开展,先后以代偿信用卡、送消费卡等形式送给张三财物80余万元。
2018年,该国有企业董事长李四的情人冬梅因经营房地产资金周转困难,冬梅遂求李四帮忙。李四转而要求副总经理张三帮助冬梅筹措资金。为讨好李四,张三以个人名义从某客户单位处借款共计300万元,然后出借给冬梅。
同年7月,该300万元借款到期,出借单位再三催款,冬梅依然无力归还,张三只好找到朱某表示“有笔借款到期,暂时帮忙周转下”。朱某根据张三的要求,将共计300万元自有资金打给该出借单位。张三并未出具借条给朱某,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案发前,张三多次催冬梅还款,冬梅一直无力归还上述300万元借款,张三也就未将该款归还给朱某。经查,张三及其家庭有归还上述款项的经济能力。
对于张三收受朱某80万元财物构成受贿罪无争议,请评价300万元的性质。
正方:
构成受贿罪
慈溪市
检察院
陆清枫
VS
反方:
不构成犯罪
浙江泽大(新昌)
律师事务所
王珂
听完控辩交锋
你支持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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