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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公安发布“护航2021”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3-10-09

为严厉打击涉企经济犯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护航经济建设,今天,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护航2021”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等犯罪类型。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案地区广、犯罪手段新、企业诉求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剖析案例,以案释法,持续加大对侵害企业利益经济犯罪形态和风险的预警防范宣传,切实增强广大企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


“护航2021”

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拱墅“5·17”

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案


2021年5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破获一起涉及全国10个省(区、市)、20余家企业的特大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先后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累计追赃挽损估值约2亿元。


经查,2016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等人通过向多家国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行贿以及伙同相关公司人员私刻公章等非法手段,获取10余家公司、20余家通讯市场商户长期有账期手机业务合同,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前提下,仍长时间以“高进低出”方式进行手机循环贸易,最终引发资金链断裂,致使公司、通讯市场商户直接经济损失约12亿元。


案例二:

宁波“12·19”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案


2021年4月至9月间,宁波市公安局组织海曙、余姚、慈溪、江北、宁海等区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及全国17个省(区、市)、87家机动车检测站的特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案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扣押涉案财物233.3万元。


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与车辆年检无法通过的司机协商后,由司机支付一定的好处费,王某某等人收取好处费后再将其中一部分钱款行贿给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收取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在车辆检测各环节中“作弊”,出具虚假检测合格报告。截至案发,共违规检测车辆5000余辆,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案例三:

金华浦江“11·10”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案


2021年11月10日,浦江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及我省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取巨额贿赂案件,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经查,该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钱某等人,利用手中电商平台招商审核权,与浦江吴某某团伙、宁波岑某等人团伙勾结,进行违规审批通过网上店铺1500余家后,再将这些店铺贩卖给第三方公司及个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2亿余元。


案例四:

台州玉环金某等人

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年7月22日,玉环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追赃挽损1亿余元。


经查,2017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总计1亿余元,用于个人消费、购房、买车及伙同他人炒股,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74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茅台酒、名表等奢侈品。


案例五:

杭州上城田某某等人

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4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破获一起假冒我省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打掉团伙3个、捣毁窝点2个,查扣涉案财物200余万元。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接到摩托车轮胎订单,为谋求高额利润,其伙同谭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在山东青岛某地下工厂内大肆生产假冒我省某知名品牌轮胎。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生产假冒伪劣轮胎1.8万余条,涉案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案例六:

金华武义“2·19”

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21年2月19日,武义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及8个省(区、市)、12个城市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查缴作案设备17台。


经查,2020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毛某某多次在河南郑州、安阳等地的多个影院内,用手机录制方式在影院盗录《你好,李焕英》《侍神令》《唐人街探案3》等12部电影,既供自己经营的影吧播放获利,又通过线下私人影吧层层进行销售,造成权利人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七:

杭州钱塘区羊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


该案系侵占高端制造业领域外资企业合法财物的“群体性腐败”案件。被告人羊某某等人利用担任公司事业部经理、销售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取终端客户采购信息后,先以较低的价格将公司的产品出售给自己另行设立的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名义加价出售给终端客户,“低买高卖”从中获取差价,最终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厘清“本单位财物”的法律范畴,依法认定预期利益,精准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畅通检企沟通渠道,主动听取企业家对案件办理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案例八:

宁波郑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该案系宁波首例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侵权的产品曾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被侵权公司研发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窃取产品核心技术后离职,在广东成立公司大肆生产销售同款产品,造成被侵权公司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补充侦查精准认定犯罪手段和犯罪数额。申请鉴定人出庭解决商业秘密权属、特征和价值认定难题。结合被侵权单位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被侵权公司完善保密管理机制。


案例九:

温州瑞安傅某某职务侵占案


该案系“零口供”案件。温州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傅某某职务侵占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从原被告人收支记录着手,核对每笔收支情况,听取被害人陈述、向证人取证、调取发货清单、发票等书证,逐一核实被告人辩解,最后追加认定职务侵占的数额超过了原认定数额的三倍,并成功追回全部赃款。检察机关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当地装修建材行业中存在的刑事风险防控漏洞,及时向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书,有效促进了该行业对相关问题的全面整改。


案例十:

丽水莲都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该案系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的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刘某某被网络诈骗的钱款系其所任职单位的资金。通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刘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300余万元用于个人网络投资,后刘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针对被侵害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同时积极督促刘某某退赃退赔,为企业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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