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义乌召开:努力开创检校合作和理论研究新境界
文字:余颖凌、赖栩栩
视频、照片:杨龙
如何深化检校合作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和浙江辨识度的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高地?
2月17日至18日,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义乌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浙江检察理论研究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出席并讲话。金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蔡永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分别致辞。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主持会议。
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孙颖参加会议并作小结。全省检校合作的高校专家咨询委员和教授学者,金华市副市长、义乌市委副书记、市长叶帮锐,义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胡作滔,11个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入选论文作者代表以及法治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记者共150余人参加会议。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贾宇
贾宇表示,政法院校的专家教授是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创新的高级智库,优秀大学毕业生是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源头活水,同时检察实践及生动案例也为专家教授提供研究平台和丰富素材,是法学院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源头活水。要深刻认识到深化检校合作、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准确识变提升服务中心大局实效的迫切需求,是科学应变破解司法实践难题的迫切需求,是主动求变推进改革的迫切需求。
贾宇强调,检校合作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首先落实“从政治上看”。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理论研究领域意识形态安全。要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作为着力点、动力源,发挥案例研究作用,办好关系群众利益的每一起“小案”。要着眼服务实践,加强重塑性检察格局的理论构建和实证研究,重点加强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企业合规案件规范化办理、民法典贯彻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领域拓展立法、检察大数据战略等方面的研究。
贾宇要求,要树立科学导向,积极探索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方法路径。要持续深化检校合作,推进“智库”建设,构建“检学研”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格局。要突出特色亮点,遵循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培育原则,打造各地理论研究品牌。要强化系统思维,形成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思维习惯,运用一体化研究方法融合各个学科、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四大检察”。
贾宇强调,检察理论研究是需要检校合作专家教授、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人为之努力的系统性工程。要强化职责使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培养理论研究人才、完善保障机制,持续完善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格局,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蹄疾步稳,实现高质量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代表专家咨询委员致辞。他表示,我们要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再创新局。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机制,探索建立“一校一地”深度对接模式和“项目化、成果化”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诊把脉”、专家工作室等实体化运行以及探索实践人才柔性流动、硕博联合培养等机制,促进法治理念共融共通、人才培养互学互鉴、司法业务产学研结合。希望检校双方探索建立科学的检校合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检校合作走深走实,形成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检察工作共同发展强大合力。
主旨发言
凝聚研究合力,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为法学教育和研究提供源头活水。会上,来自全省检校合作的各个高校专家学者围绕理论、实践前沿问题发表主旨演讲。
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院长、教授穆兴天主持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 郝铁川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等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有其历史、现实和文化的形成必然。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宗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能够建立政权的必要桥梁,促进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现,人民民主经过党的引领而实现维护人民长远整体利益的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关键在党、靠党,党的领导保证了依法治国的方向和动力,而依法治国同样是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保证,继而能够实现“两个不改变”、保障人权、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三重功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王敏远
《检察机关在刑事证明中的主导作用》
检察官在刑事证明中的主导责任,应当基于控审分离原则,积极履行其证明责任,并对侦查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便侦查能够为刑事证明提供合法且确实充分的证据。要遵循特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以及遵循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等原则。妥善应对新型犯罪对刑事证明带来的挑战,如运用现代新型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侵害对象数量多、涉及面广、证据隐蔽性强且分散等因素,导致检察官证明责任难以完成。要积极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变化对刑事证明的影响。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不变而诉讼重心前移,尤其是被告人认罪后又反悔,或法院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有疑问,从而使审判程序发生转化时,检察官如何完成其证明责任的问题,应当认真积极应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傅郁林
《身份关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参与》
在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或者诉讼的一般监督方式参与诉讼,是根植于特定的民事程序法理而产生。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婚姻、亲子、收养或者监护为核心的身份关系撤销、变更或者效力确认。以婚姻身份关系为例,根据《民法典》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起诉方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也可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撤销婚姻程序。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程序与身份关系纠纷的法律特征相互契合,身份关系案件具有非处分性、公益性特征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介入案件,采取事后监督方式无法有效救济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参与诉讼程序。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弱势群体的家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推动检察机关参与家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专题研讨
多位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围绕“数字赋能 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变革 助推检察履职提质增效”主题交流研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揭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东明分别主持。
★
1
数字赋能 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与谈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郑春燕
数字化改革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可以基于数据的机器学习或基于知识图谱的机器学习,从类案中发现办案线索,推动法律监督迭代深化。平台反垄断的检察监督,应大力推进数据共享,着重监督平台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活动,跟进行政公益诉讼。借鉴联盟链实践经验,完善检察机关存证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着力降低网络拍卖虚拟空间中的风险和隐患。2
制度创新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仅通过加强监管的外部压力已不足以满足化工企业形式法律风险防防范的需要,还应辅以外部激励政策,以强大的守法压力和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我监管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要在企业刑事治理中发挥作用,应实现检察建议与起诉裁量权之间的分体并行,合理调适企业刑事合规的标准。”衢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丽水市检察院、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代表先后作交流发言。
与谈人: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
赵运锋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关系到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治理问题,要加强企业合规制度与具体行业相结合的研究。企业合规改革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要强化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衔接,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更好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企业合规方案有效落实。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加强区域合作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建立完善长三角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合作机制。3
理念变革 助推检察履职提质增效
“深化新时代检察版枫桥经验,模式化堵为疏,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机制变慢为快,最大化促进回归社会;职能从案到件,深入一线群众中化解矛盾纠纷;载体由粗而精,科技融分为合,用大数据促进社会治理,提升监督效能。”“穿透式监督应保持司法性、谦抑性、协同性和能动性,强化公开听证力度,强化一体化办案和客观公正义务。”义乌市检察院、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临海市检察院代表先后作交流发言。
与谈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焦俊峰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枫桥经验和检察实践相结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要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作用,研究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及相关监督原则。全面整体监督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要深入分析穿透式监督个案处理型和法治政府促进型所包括的具体情形。要关注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案源不足问题,加强工作理念转变和机制建设,提高民事执行监督能力。据悉,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推进检校合作、加强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在2021年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浙江因研究成果数量全国第一被最高检评为检察理论研究优秀集体。全省设立31个专家工作室,72名专家挂职,创建合作研究基地21个,立项检校合作研究课题77个。专家咨询委员为检察办案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论证,25件案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典型、精品案例。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案例研究中心,全省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80余个。申报最高检、省法学会立项课题37个、15个;出版专著3本,在知名期刊发表文章139篇。
大会表彰了2021年度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基地和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其中优秀基地包括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5个基地,优秀论文包括一等奖3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7篇。
2021年度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优秀基地
公益诉讼研究中心
(杭州市检察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民营经济检察理论研究基地
(温州市检察院)
海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
(舟山市检察院)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学与研究基地
(湖州市检察院 浙江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
(义乌市检察院)
2021年度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
一等奖
临海市检察院 金从助、朱素娇、王祖红、杨丹
《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困境及强化路径——以T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数据为样本》
金华市检察院 钟瑞友
《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检察路径》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 王晓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保护处分问题研究》
二等奖
杭州市检察院 陈海鹰
《新时代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之检察进路 ——以检察权的刚性内核为逻辑视角》
宁波市检察院 叶伟忠、张飞飞
慈溪市检察院 刘东杰
《行政检察中的穿透式监督——从检例第57号展开》
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 江波均、周浩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分体式建构与检察调适》
瑞安市检察院 张天煜、金濛梦、吴方伟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网络司法拍卖问题研究》
义乌市检察院
陈新、夏大伟、张晓东、何桥、吴树青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探析——以世界“小商品之都”义乌的检察版“枫桥经验”为例》
海宁市检察院 李斌、宋丰苓
《数字化改革背景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构建——以H市机制构建为蓝本》
丽水市检察院 吕献、揭萍、陈杰斐
缙云县检察院 高德清、施智威
《不起诉案件“刑转行”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 谷健
《程序系统视角下监督的精准化——生效裁判监督的理念调适与诉讼重构》
三等奖
衢州市检察院 黄曙峰、方永新、毛琪、
徐忠云、管忠军、赵辉、蔡成武
《法治化营商环境语境下化工企业预防性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探索与思考》
绍兴市检察院 苏文玉、朱江洪
《检察监督的数字化转型与应对》
嘉兴市检察院 杨劲松、赵美娜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域下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适用》
乐清市检察院 钱地虎
《社会调查制度在涉企犯罪中的扩张性应用研究》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 金琳
《论领导干部办案与检委会委员履职的协同及配套制度建设》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 董史统、张伟、胡晋诚
《区块链技术在防控刑事办案风险中的应用》
松阳县检察院 吕夏炀俊、何一峰
《检察公益诉讼助推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 卢大海
《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以商标犯罪与商标侵权的交叉对比为研究视角》
宁海县检察院 张葵葵、赵苑池
《民事检察惩戒权设立之思考——以民事诉讼监督为视角》
安吉县检察院 喻琳、沈佳奇、夏甜甜
《监督语境下检察介入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路径研究》
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叶玲
湖州市检察院 潘昆仑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李洋、朱堂军、马睿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制度研究》
衢州市检察院 屠锦超、徐佳琪
《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支持起诉机制探究》
龙泉市检察院 周翔、吴家根
浙江财经大学 张旭勇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研究——基于检察公益诉讼视角》
丽水市检察院 姚艺
《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探索路径研究》
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 胡胜、柳佳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践与完善》
东阳市检察院 蔡向萍、袁清明
《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行为的定性》
来源:义乌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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