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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超标!睡不着!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湖南高院 2022-10-06




根据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白皮书,报告中显示全国有四分之一的居民每天都要受到噪声的干扰。
噪声污染无孔不入,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破坏者之一。近年来噪音疾病越来越多,噪音问题也在逐渐引起人们重视。

 


不知从何时开始,

好好睡上一觉,

竟也成了一种奢求。


近日,

就有两业主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因就是因为这噪音污染!

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09年2月15日


2006年9月1日,长沙市西二环建成并全线通车。2009年2月15日,原告刘飞燕、李荣购买了被告卓越公司开发的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商品房。


2009年10月18日


原、被告双方办理交付房屋手续。该房屋与西二环之间建有绿化带,且并非与西二环直接相邻,原告房屋所在单元与西二环之间隔有与原告房屋所在单元相连的另外一个房屋单元。


2010年3月25日


长沙市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设部组织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市质监站、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对卓越蔚蓝海岸二期西区1、5、6、9、10、15-17栋建筑工程进行了竣工联合验收,确认该建筑工程项目基本符合联合验收要求,并同意办理后续手续。


2011年5月


原告李荣向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测站申请对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房屋进行昼(夜)间噪声监测,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测站在原告所购房屋内于2011年5月4日和5月5日进行了监测,并于2011年5月13日出具了长岳环站检字(2011)第11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测点位置有两个,测试时间为2011年5月4日15:53:06、16:07:13和2011年5月5日22:50:46、23:11:21;监测结果为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房客厅昼间噪声为52.3dB(A),夜间噪声为53.5dB(A),主卧昼间噪声为56.0dB(A),夜间噪声为55.9dB(A),客厅和主卧室噪声均超过国家2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为此,原告支付了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


2011年5月30日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监察大队向被告发出环境现场监察文书,责成被告进行整改。


2013年4月15日


因整改未果,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30日内在西二环临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林带等安全措施,使203室环境噪声降至国家2类区域排放标准限值以下;该案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公司无权实施原告所诉请的在该路段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带等措施的权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20日


原告自行订制并安装了升窗及屋顶玻璃,以减少噪音污染,共花费16290元。双方因就噪声污染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故又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承担两原告自行加装防噪玻璃费用16290元;2.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3130元(自2010年2月6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每日赔偿10元);3.被告承担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西二环线先于涉案房屋建成通车,被告卓越公司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现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被告卓越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原、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确认因噪音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

对原告所主张的自行加装防噪设施的费用16290元及环境监测服务费104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侵权行为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对该费用,不予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卓越置业集团(长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飞燕、李荣因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12131元;二、驳回原告刘飞燕、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本案中,卓越公司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而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西二环线已经通车,原告应当知晓或预判西二环线噪声对其居住的实际影响,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判决认定因噪音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赔偿原告刘飞燕、李荣因蔚蓝海岸小区二期西区1栋203号房屋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12131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对同类案件中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6月4日,新闻发布会现场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推出系列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噪音污染、排放生产废水至湘江等。


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985件。其中,民事案件788件,行政案件693件,刑事案件1504件,判处2555人依法震慑了环境资源犯罪活动,严厉制裁了环境资源侵权行为。


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湖南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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