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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中突发疾病,男子状告驾校、交警支队索赔23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岳麓区人民法院 Author 岳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驾考行业的火热。就在这暑期驾考高峰,一男子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事后向法院状告驾校、交警支队、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那么,这场特殊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担责?
案情回顾从一场驾考说起......小邹是长沙某驾校的学员。驾校为小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顺利完成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后,小邹通过驾校预约了由交警支队组织的科目三的考试。
2017年7月26日,是小邹参加科目三考试的日子。当天上午,小邹跟随驾校教练来到了考场。11时39分,小邹开始第一次考试。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里,小邹考试完毕,却挂科了。这时,小邹突然感觉头痛。随车考官当即询问小邹,是否有疾病、能否继续考试。小邹表示没有疾病,并在短暂休息后跟随车考官说,可以继续考试。谁知,在第二次考试过程中,小邹出现头痛、左手无法抬起的症状。见此,随车考官马上联系驾考中心,嘱咐随车其他考生给小邹掐人中穴,并驾驶考试车辆将小邹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11点53分,小邹被送至医院。从小邹第一次上车考试算起,到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止,耗时13分54秒。
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 颈动脉重度狭窄”等。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
对于这件事,小邹一直耿耿于怀。
小邹认为,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在驾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安排自己在极度炎热的时间段参加考试;交警支队安排考试时间不合理,没有制定高温考试不适人员排除机制,而且在自己突发疾病的时候,没有立即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延误了救治时间。
之后,小邹与驾校、交警支队协商理赔事宜。因驾校给小邹购买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在小邹协商之列。但是,协商结果并不理想,小邹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卿斌
驾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与小邹签订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驾校有义务保障小邹的安全,但是,安全保障范围应限于培训过程中。然而小邹是在驾考场外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驾校并不清楚小邹身体状况,驾校随同人员亦无法得知考场内情况。因此,小邹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交警支队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交警支队组织驾考虽然是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交警支队对考试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小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何时参加考试、是否继续进行考试。小邹若对自身存在的疾病在事发前不知晓,作为随车考官则更不可能知晓。在考试过程中,随车考官发现小邹身体不适,询问其是否能继续时,小邹明确表示可以。这种情况下,随车考官有理由相信小邹可以继续考试。而且在小邹病情严重后,随车考官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立即驾车在极短时间内将其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整个过程仅持续13分54秒,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故意,亦符合常理。因此,交警支队在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小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邹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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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应该一并处理小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对此,小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透过本案,小编笃定了两件事:
一、凡事要量力而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应该对自己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对行为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极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更重要的是,瘪了荷包是小事,伤了身体可是大事。
二、近来长沙持续高温,大家一定要注意防暑降温。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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