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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继母索要赡养费,继女有义务支付吗?

湖南高院
2024-08-23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近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继父母子女赡养官司。



案情简介PART 01

阿美与前夫生育了两女小堂、小利。

阿强与前妻生育了女孩小香。

1984年2月,阿美前夫过世。

同年,阿美与阿强两人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阿美将户口迁入到阿强所居住的村庄。此时,小香年龄为11岁。

此后,阿美居住在该村至今。

2017年12月,阿强因病逝世,小香承担了其父亲阿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小堂、小利在生活中照顾了阿强。

2021年10月9日,阿美因不慎摔伤在医院治疗花费55438.62元,其中自费20644.45元,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支付。自费部分由小堂、小利两人负担。

如今,阿美年逾80,年老多病,没有生活来源,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随时可能需要住院治疗。

阿美将女儿小堂、小利、继女小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担等。



裁判结果PART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争议焦点系原告阿美与被告小香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阿美与阿强婚后在阿强所在的桂阳县某村生活,同时阿美将户口迁入该村,当时被告小香年仅11岁,且阿美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小香与阿美在法律上形成了继母与继女关系,彼时小香尚年幼,其自认共同与继母阿美共同生活了两年,可以认为阿美尽到了抚养义务故阿美有权向小香主张基于继子女关系所应有的权利。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力度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遂依法判决被告小香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被告小堂、小利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小香支付原告阿美医疗费6881.48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本案中,小香接受了继母阿美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阿美对小香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小香同样应当对阿美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球 鄢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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