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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曝光前男友“渣男”,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判了!

湖南高院 2024-05-28

情侣正常分手,

却不料被前女友在社交平台学院表白墙

“实名爆锤”是“渣男”“海王”,

前女友的做法

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请看本期案例!



大壮与小美是湖南某学院学生,两人相识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建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大壮发现小美已经有男朋友,便决定不再联系,但小美不肯。两个月后,大壮正式向小美提出分手,并在朋友圈发布与另一女生确立恋爱关系的消息,将小美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次日凌晨,小美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 “实名爆锤”“某学院某级某班大壮同学”“渣男”“海王“等字眼……,后被人转贴至学院的告白墙。


大壮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联系学院告白墙管理员删除了转帖。经与小美沟通协商未果,大壮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大壮与小美在自由恋爱数月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对大壮的行为十分不满,立刻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明显具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词语,相关帖子被转载至就读学院的告白墙,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壮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小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小美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自行删除了相关抖音、微博内容,对于大壮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结合小美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当言论影响范围,并考虑尽量降低对大壮的影响等因素,判决由小美向大壮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就读的学院告白墙张贴一周。大壮主张精神损失费8000元,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定为5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只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情侣之间则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过,规范公众社会行为的,除了成文法,还有习惯法,以及公序良俗、道德评价等等。


对确定了恋爱关系的情侣,道德上同样有相互忠诚的要求。如果任意一方有背叛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批判,并须返还礼金等。被背叛的一方,也有权利通过公开事实,借助道德力量对背叛的一方进行惩戒。


如今社交网络的发达,加之“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天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可能让此类事件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引发“社会性死亡”,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圈子更加猛烈、直接,甚至可能引发舆论风暴。


因此,类似的网络控诉出轨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合规合法的渠道和步骤来解决问题,即使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 等“五不”法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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