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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惩罚性赔偿!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今日宣判

拱墅检察 杭州检察 2021-04-28


9月5日上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610400元(销售价款的十倍),并在法制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今年7月17日,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某等人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二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61万余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8月28日,拱墅区检察院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





  重要意义


01

首次实现公益诉讼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


案件从起诉、受理、立案到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再到最后宣判及判决书送达,全程均为在线办理,探索了公益诉讼审理的司法新模式。


02

首次明确了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范围


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对于公共利益核心内涵的认知,根据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公益保护的范围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03

首次在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予以解决。为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和震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检察机关在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这有效地起到了惩治、威慑和预防作用,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04

首次探索了互联网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本案对互联网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进行深入剖析,对何为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论证,建立诉讼标准,制定裁判规则,解决了互联网公益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今后的判决起到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本案的办理得到了高检院、省、市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在诉前、庭前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解决了案件认定的关键问题。在庭后评议会中,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本案对于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并对庭审情况做了详细点评。



往期回顾:杭州检方提起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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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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