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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达成调解!杭检“云“出庭全省首例疫情期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检察 2021-04-26

3月12日下午,全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杭州市中级法院“云上法庭”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方分别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和各自家中,通过视频同步连线“云法院”。这是杭州市检察院首次出席“云上法庭”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叶某某等就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叶某某等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梅花鹿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竹鸡、野鸡、棘胸蛙,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案件事实清楚,庭审中,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被告当庭悔过,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表示愿意依法足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公众的谅解,并警醒教育他人。


杭州市检察院与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被告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时发现本案线索后,快审快办,在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促使被告对案涉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调解方式结案,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生态资源损失的及时有效修复,推动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警示教育公众增强公众生态资源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链接


全省首例!杭州市检察院提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供稿 | 第六检察部

摄影 | 王敏旻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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