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雷锋之名!《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月5日,在这个特殊的学习雷锋纪念日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和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半个多世纪以来,雷锋精神代代传承,“雷锋”二字已远远超出个人的姓名称谓,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弘扬。2020年2月,上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公司成立起,公然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损害了以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为核心内涵的雷锋精神。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为雷锋同志这样在国家建设进程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英雄楷模,提供了姓名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为此,上城区检察院在前期通过区块链技术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基础上,针对雷锋精神进一步向社会发放电子调查问卷,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综合调查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上城区检察院认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雷锋”,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不利于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的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上城区检察院出示了《人民日报》关于雷锋同志事迹和全军十大挂像英模的报道,论证其姓名应当受到《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随后出示了微信公众号文章、公司运营情况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公司实施了将雷锋同志姓名用于商业广告的侵权行为。对于上城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被告公司均表示认可。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在最后陈述时强调,“英烈作为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是我们的精神脊梁,更是社会价值观的标杆。在这些历史谱写者面前,我们应该怀有一颗感恩和敬仰的心。被告公司在营利项目中使用雷锋姓名,歪曲雷锋精神、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其经营和宣传已经超越法律边界。希望被告公司能够正视错误,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改正自己的行为,在今后守法经营。”
在接受教育后,被告公司当庭表示悔改,将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
摄影 | 张钰
编辑 | 何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