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言律语】夫妻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刘创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刘小律观点:夫妻债务涉及到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具体如何承担视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借贷双方是否作出明确约定而确定。

【案情】郭某(男)与贾某(女)原为夫妻,二人于20018月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2003925日离婚。肖某是郭某的表哥,2003920日,郭某向肖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郭某借肖某20万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10%。因郭某一直未归还借款,肖某认为贾某与郭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贾某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借款不是以郭某与贾某二人共同名义所借,郭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是在与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借,在夫妻拥有存款和财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合理解释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况且,借款五日后郭某与贾某即离婚,由此推知该笔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郭某向肖某所借的20元款项应当认定为郭某的个人欠款,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郭某归还肖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肖某要求贾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夫妻债务涉及两层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内部和夫妻关系外部。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款人提出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借款人必须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应如何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