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言律语】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刘小律观点:常有客户咨询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法律实践中,抚养权变更需满足何种条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听刘小律详细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支招】若想让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在提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的同时,必须提供能证明具备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证据。有证据,法院才会依法支持你;否则,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法院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一般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其次,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
再次,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判断。
(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已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只要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
【律师总结】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