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家事评论】“醉驾撞飞路人案”之法律分析
1案件背景
2016年1月21日凌晨3时,杨某与朋友吃完夜宵正兴致勃勃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时,一辆飞速行驶的出租车由西向东向他们冲撞而来,杨某与另一路人不幸被撞飞,其中杨某经初步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交警调查,该出租车司机为醉酒驾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ml)。交警支队以该事故原因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该起案件涉及事故责任、保险理赔等一系列问题,案情复杂,难度较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委托申达家事律师团队作为其代理律师。
2法律问题
(1)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交警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特别程序》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因此,因本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了事故各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 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因此,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的责任无法认定,会给法院审理带来一些难度。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充分举证,尽量让法院查明事故原因,从而认定事故责任。
(2)本案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责任无法认定的,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有过错(醉酒驾驶),杨某又是行人,因此,除非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有证据证明杨某有过错,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观点,和上海的司法实践一致。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
无事故责任报告的责任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而仅出具了事故证明的,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何认定醉酒驾驶?酒驾者有何责任?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阈值与认定的规定如下: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酒后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本案保险是否应该理赔?
因司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强险赔,商业险不赔。
法律依据如下: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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