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沙龙实录:从“李春平案”看财富安全和家族传承中被遗忘的监护制度(上)

2017-02-17 高明月 王芮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欢迎大家在周五的下午抽出时间参加我们这次沙龙。


首先,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一下今天的嘉宾——李辰阳老师。


能邀请到李辰阳老师来做分享,是我们的荣幸!李老师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意定监护方面都有很深的见解,也发表过很多专业文章。对于某些在理论层面尚不明朗的内容,李老师所在的普陀公证处已经在实践中多有尝试了。以意定监护为例,事实上存在大量社会需求的,只是很多人不了解、不熟悉,所以没去做。近年来,我们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律师团队也已经开始接触到这方面的业务了。可以说,今天的话题既是理论前沿,又具备现实指导意义。


财富传承,主要是讲创富、守富和传富,只有确保在一个人的有生之年能够守得住财富,才能谈得上传富的问题。很多律师会关注如何理财,让财富保值增值,关注如何防范婚姻、继承风险,但是往往会忽视一点,那就是当我们拥有财富的人因为年龄、健康等的原因,像李春平一样,陷入了某种特定的法律状态时,例如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我们如何能够确保个人的财富得到有效的保护?希望大家能够从我们今天的分享中找到答案。



今天的沙龙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有我们团队成员王芮为大家简要介绍下案情,之后我也会跟大家分享一下在老年人监护、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几个典型的真实发生的案例,最后,会有李辰阳老师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和意定监护这两个内容给大家带来他独到的见解。


王芮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律师团队


大家好,我是高明月老师团队的成员,我叫王芮,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一下李春平案例的来龙去脉。


(笔者注:以下全部内容均来自网络公开资料,作者不对这些资料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介绍一下人物以及人物各自之间的关系。



李春平这个人物身上曾经有很多标签,他是中国第一辆劳斯莱斯的拥有者,也是一个知名的慈善家,被誉为“百年慈善第一人”。据说他的妻子是好莱坞影星,在去世后给他留下了巨额财富,要求是他不得再婚,但是他可以有孩子,不管这种传言的真实度有多高,现在的李春平没有妻子和孩子,身边的亲人只有两个妹妹,早年移居瑞典。一直陪在他身边的是工作人员,他本人呢,常年住在一个叫摩力圣汇的会所里。李春平兄妹关系很好,他的两个妹妹也经常跟他视频聊天或者回国看他,但是离得太远,李春平生病以后很多事情都还需要身边的工作人员打理,这也为后续的财产争夺战埋下了隐患。


李春平,将他在北京地区的所有不动产都托管给了一个叫——中科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这份协议,该公司有权对李春平的房产、物业进行抵押融资。


李春平的妹妹在得知李春平生病之后,委托韩琳来中国大陆打理李春平的所有财产,之后李春平签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韩林打理他的所有财产并作为他唯一的监护人。


韩琳作为李春平的家属代表,与李春平身边的工作人员之间展开了三轮争夺,是对抗关系,而通过媒体披露的一些事实,隐约可以推测出李春平身边的工作人员与这个中科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勾结关系。


接下来我将会按照时间顺序具体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横放手机看事件时间轴


早在2016年3月份呢,李春平生日前夕,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回国看望李春平,发现他说话有点不利索,担心有什么问题就带他做了脑CT,诊断结果表示他患有脑萎缩和脑蛋白轻度病变,属于早发性痴呆。2016年的9月份,李春平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在这期间呢,李春平签署了一份托管经营协议,在托管期内他每年可以获得7000万的收入,中科公司则有权对李春平的房产、物业等进行抵押融资。


韩女士被采访时对媒体表示,在2016年的3月到6月期间,李春平的工作人员曾带着李春平去澳门豪赌,欠下千万赌债,后来为了还债,找到了中科公司签了这份资产托管协议。据说带着李春平去赌博的人是他的工作人员身边的朋友,同时也是那个朋友帮中科公司和李春平搭线签的合同。


李春平妹妹们担心李春平被人控制,于是签署了——李春平亲人们的协议授权韩琳处理李春平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他们发现工作人员在这时看李春平看的很紧,不让韩琳接近,于是制定了“秘密解救计划”,把他送到专门的疗养院。然后在2016年10月25日的时候,车队夜袭疗养院,把李春平带走了,警方25小时后找到他,李春平只记得自己签过很多合同,并且合同上反复出现“认可林杰”的文字。林杰是谁呢?林杰是中科公司的法人代表,事发后,中科公司和林杰都联系不上了。这背后,好像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据说那时候李春平已经很糊涂了,别人让他签合同他就签,根本不论签的是什么。为防止病重的李春平被人利用,2016年10月28日,韩琳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12月15日的时候,韩琳又收到了一封律师函,称李春平的房产已被用于担保借款2.5亿,中科公司未按期偿还利息,李春平面临被追索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风险。


而且这可能只是部分的抵押借款,毕竟李春平北京所有的房产都托管给了中科公司,很有可能房产证也都在该公司。为确保安全,她打算将李春平所有房产证挂失,在准备挂失当天李春平又被工作人员带到了之前居住的会馆。 2016年12月26日,以韩琳为代表的的家人,委托朋友发帖——《慈善家李春平患病严重,与家人难相见》爆料,以求得媒体和公众关注。12月30日朝阳区法院证实确认受理该案,届时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将通过视频的方式参与庭审。后续事件如何发展,目前还没有最新的消息,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具体案情就是这样,我的分享也结束了,谢谢大家。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当时第一次听到媒体报道李春平事件时,首先联想到了澳门赌王何鸿燊和香港股神刘銮雄的案例,这个情形与三国时期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情节也是一般无二。一代枭雄,年老生病时却沦为一个筹码,被各方抢来抢去,失去尊严,不禁令人唏嘘。


可是感慨之余呢,李春平事件同时也给中国的富人敲了警钟,他们开始担心自己有一天也会沦落到如此地步。如果李春平这个案子没办法使得我国的法律、法制得以推进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另一个李春平。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目前还没有定论,按照法院诉讼的程序,这个宣告无行为能力的案子在2016年12月30日才刚刚受理,受理之后会需要进行鉴定,鉴定完毕之后,如果确定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也会比较复杂,需要先到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若对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可能还需要到法院再次指定。这个案子现在是刚立案,接下来案件会如何发展,真的要拭目以待。


那么这个事件跟我们家事律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简单整理了几个案件来探讨一下。当一个人因为健康的原因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会对其本人、家庭财富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带来哪些影响呢?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案例,妻子丧失行为能力,丈夫是否有权出售房屋给孙子呢?



甲乙是一对夫妻,妻子乙失去行为能力了,丈夫甲非常喜欢大儿子A以及大儿子A的儿子,也就是孙子C,就把他与老婆的共有一套房产以5万元(市场价值800万)的价格卖给了孙子C,二儿子B听说这件事情之后,很愤怒,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爷爷和孙子签的买卖合同无效。最后B胜诉,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儿子B认为该房产并非是父亲甲的个人财产,而是甲跟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份额属于乙所有,现在母亲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丈夫甲作为法定监护人恶意处分被监护人乙的部分房产,侵犯了被监护人乙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是认同这点最后才确认该合同无效。这种类似的案例是比较普遍的。


下一个案例是在上海发生的真实案例。


儿子因为突发疾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名下拥有一处公房,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房,却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认为,父亲的行为虽然是一个买房行为,但是这个行为使得儿子对于该房的利益不复存在,损害了被监护人儿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一个案例,监护人是否有权代为放弃继承权?



一对夫妻,丈夫甲与妻子乙,有三个子女,A、B、C;其中儿子B已经去世了,死后未立有遗嘱。丈夫甲失去了行为能力,女儿A是其监护人,妻子乙先于儿子B去世,现在B的儿子欲继承其父B的遗产。因为儿子B未立有遗嘱,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B死后留有一套房产,其父亲甲尚在,因此对于儿子B的房产,其父甲也是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大女儿A认为该房产是儿子B一家的财产,并且如果其父甲参与遗产继承的话,情形会比较复杂,又考虑到父亲有房子住,于是决定代父亲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儿子C则在此时提起了诉讼,认为代为放弃遗产继承属于侵犯父亲的权益,放弃继承是无效的。法院最后支持了儿子C的观点,但是这里带来了很多麻烦,因为接受遗产继承意味着之后在B的房产上会有三个人的名字,办理遗产继承又会涉及到房产过户,缴纳房产税等问题。于此同时,父亲不放弃继承,取得了遗产。日后父亲去世,儿子C作为子女是不是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到遗产了呢?大家可以体会个中玄机。


最近两天,许麟庐的遗产继承案,法官再审落槌,将许麟庐的所有财产判归其妻子。许麟庐是著名的国画大师,他有8个子女,活到将近一百岁,他曾经用毛笔写了一个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大概21个亿留给自己的妻子。他在世时,大家都认可该遗嘱的效力。但是,在其过世之后,8个子女就意见不一了,其中部分子女提起了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案子打了四年,双方有很多争议点,其中也涉及到行为能力,据说当时在诉讼过程中,起诉的子女一方发现法官有些倾向于老母亲这一方,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确认老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母亲当时已经99岁了,可是思路却无比的清晰,最后经法院鉴定,母亲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后法院综合判断本案的一些情况,确认了该遗嘱有效,最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了这个案子。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此时确实鉴定出老母亲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会涉及到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作为监护人的徐麟庐的部分或全部子女也就事实上掌握着许麟庐的所有财产,而这与当初许麟庐立遗嘱时的意愿大相径庭。由此看来,许麟庐在处置自己遗产的时候,只立有遗嘱是不够的。


再者,其妻子在法院判决之后会获得许麟庐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案子远远没有结束,老母亲一定要另做安排,否则等到老母亲糊涂了,失去行为能力了,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子女之间是否会争夺监护权?该如何保障财产安全?老母亲生前该做哪些安排呢?单纯地立遗嘱是否有效?还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防止家族内乱的发生?老母亲该如何妥善安排呢?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意定监护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掌声有请李辰阳老师跟我们分享他的解决方案。(未完待续,关注公众号「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锁定干货)


- 系 列 阅 读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