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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遇风险,意定监护解难题 | 家事实务
近日,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家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及时为客户提出“意定监护”的法律建议,并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的帮助下,顺利办理“委任监护授权书”,成功化解了客户的传承难题,获得客户高度好评!
《民法总则》
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18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已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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