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律师调解手记 | 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可不知的雷区

2017-05-27 李丹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系列连载,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更多精彩



故事 · STORY

“李律师,我都和他离婚了,怎么还要我承担债务啊?”季瑜电话里反复说着这句话,我能听得出她的慌乱,恼怒和不解。我知道,我又碰到一位对自己的前任财务状况一无所知的当事人。


季瑜和前夫离婚前半年不断有电话来催讨欠款,还有人上门来找前夫要账,但他们那时已经分居多时。季瑜天真地以为这些和她无关,因为她根本不知道这些债务从何而来,用在何处。


尽管她隐隐约约觉得问题没那么简单,而且对方一直以没时间拖着不办理离婚,偶尔问起债务的事,也说和她无关,但季瑜最后为了尽快和对方离婚,只能在财产上做出了进一步退让,把她名下的婚内唯一购置的一套房产给到对方,对方支付给她两百万,同时约定支付当日,季瑜配合除名。


另,在季瑜给我看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用的是民政局的模版条款,双方不存在任何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如有各自承担。季瑜一直认为这条是她的护身符,但没想到半年后,她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前夫曾经的好友起诉了她和前夫,要求返还借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两百五十万。


季瑜惊呆了,自己才刚刚经历离婚后的各种忙乱,孩子刚刚适应,生活刚刚开始有所好转,没想到又有这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她还没等到前夫支付的两百万,却先等来了两百五十万。


很显然,传票上显示的借款是发生在季瑜还没有和前夫离婚时,借条和转账凭证都是很完整的,借款的真实性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款项是直接转入前夫公司账号的,该公司是前夫婚前设立的。而且,债务发生的时间按照季瑜的回忆,是在双方已经分居了。


我想我基本上有思路了,但我需要季瑜去准备一些证据:1、双方分居的证据;2、先生公司设立的信息;3、双方未分居前的生活共同开支明细及各自的负担情况;4、双方婚后的收入情况和她房屋购置和贷款还清时间。


季瑜确实是个很粗线条的女生,结婚后对她曾经的前夫的收入一无所知,只知道他有一家公司在经营。而且她总觉得自己的收入足以涵盖全家的开支,所以基本上很少问对方伸过手,更没有询问过对方的收入。


房子是孩子出生后购置的,双方父母出资了首付,贷款是在两人分居前还清的,季瑜是主贷人,她当时的收入足以支撑每月的还贷,最后一笔60万的一次性还贷是季瑜的年终奖加上父母的支持。


季瑜制作的开支清单显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本没有负债的必要,但我的担心是先生借款为了公司经营,可能也会主张公司经营运转的收益无非也是为了让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于是我再三和季瑜确认,分居期间对方是否支付过抚养费,是否给过生活费。季瑜斩钉截铁地说没有。


开庭时,意料中的,前夫代理律师认可了借款的存在,也表明是用于公司经营了,但也认可该公司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我们的论点也很明确:1、款项进入到前夫公司,虽然以前夫名义借款,但实际是公司接受了借款且用于公司经营,涉案债务属于公司债务;2、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且分居期间季瑜根本没有收到过被告方一分钱,也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债务的存在,更不用说涉案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了;3、双方购置的房产产生于债务产生前,故无法说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4、公司是被告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故该债务也应该属于前夫的个人债务;5、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里开支包括房屋贷款全部由季瑜承担,且根本无需举债。基于此五点,我们认为涉案的债务即使真实,也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在我们的充分理由面前,原告方最终同意调解,最终前夫放弃了房产,让季瑜补偿两百万,由季瑜直接支付给原告方作为前夫的借款偿还,剩余五十万前夫给出了还款计划,原告方不再向季瑜主张偿还。


季瑜总算有惊无险地过了这次,虽然支付了两百万,但毕竟房子留下来了。如果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她面临的房子可能被执行,前夫的两百万更是遥遥无期。无论如何,她还算不幸之中万幸的!


律师解读

1. 如果债务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首先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前妻或前夫共同承担,而且是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曾经是夫妻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的借款偿还。所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一个雷区,你很难知道这个雷区在哪,何时引爆。


2. 不知道或者不签字并不能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有无双方合意即借款配偶是否签字,是否知晓,还有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都是一方签字,但即便另一方不签字或不知道,只要说涉及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财产购置,子女出国教育等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例外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包括债务有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且该约定是为第三人即出借人知道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很少见,且对于非直接借款一方的配偶举证责任极其重。


4. 为了避免进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雷区,首先要清楚庭财产包括负债的变动;对于一方自行经营公司方,未防止不必要的债务出现,应时刻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而不是不闻不问;其次如果可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以构建一道防火墙;再次,固定分居时间和分居证据,如果可行,签署分居协议以构建又一道防火墙,因为分居期间,双方各自对彼此的生活是失控的,很难说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率,比起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会低很多;最后,如果被诉,也要积极应对,因为债务的真实性也是个问题,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发现是否存在虚假债务及恶意串通,债务是否是个人债务还是为他人产生的债务。


5. 非法之债是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所以如果前任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如果能证明借款用途为非法,那么非借款方也不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哪怕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


6. 在法院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之前,首先要确认债务的真实性。故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潜在未披露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和交付时间上可以做一些设置,如补偿款支付时间期限的延长等。

点击查阅作者简介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2楼

32F, World Plaza, 855 South Pudong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5836-9977

传真FAX: +86-21-5836-9907

电子邮件EMAIL: lidan@guantao.com




相关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