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保险金信托,律师的三点提示 |明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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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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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保险金信托产品
产品架构
近年来,中国人愈发关注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保险和家族信托作为两大有效工具,愈发得到国人青睐。随着市场发展,保险传承时的灵活性不够,家族传承的门槛太高的问题开始突显。此时,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相比家族信托,保单缴费金额相对低,还可以分期缴纳,保险理赔还有杠杆效应,以保险金来设立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
纵观国内几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一些保险金信托产品,明月律师发现,保险金信托产品,确有不少优点,此处不再赘述,但是这些产品往往都是刚刚投入市场不久,鲜有真正的进入家族信托实践的案例,尚未接受法律和实践的检验。就市面上现有的保险金信托产品而言,我们认为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法律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保单安全性
保险金信托,是一个产品,其产品逻辑是:先有保险理赔的保险金,保险金支付到信托公司后,信托财产才算转移,信托才最终生效。所以,保险金信托产品权利完全实现的前提是:保单的持续安全、有效,直至保单理赔完成。
明白这个逻辑,我们就要考虑,保单在存续期间,会不会因为离婚被分割、会不会因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就需要在保单法律关系配置时加以针对性安排,甚至借助婚姻协议、遗嘱等工具来确保保单的持续安全、有效。
保单受益人的稳定性
以某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为例,保单生效后,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再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然后再去变更保单受益人,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从这个产品路径的演示,我们可以发现,在保险金信托产品架构中,信托公司的初始地位仅仅是保单的受益人而已。
我们都知道,保单的受益人是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比如在保单存续期间,因为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受益人发生变化了,信托公司丧失了受益人资格,则后续的信托安排就不复存在了。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就需要我们在确定被保险人时予以考虑。
信托协议的完整性
保险金信托本质上应该是信托,而不是保险(保险的功能是提供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
所以,配置保险金信托产品,我们关注的重点不能只放在保单上,要充分考虑自身的信托需求。很多客户往往会认为,保单理赔(以终身寿险为例)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所以信托协议的内容可以不要考虑太多,或者仅考虑一个受益人分配的问题即可。事实上,我们再配置保险金信托产品时,一定要重视信托协议条款的确定和安排,不能简单作个分期支付保险金的安排就草草了事。信托受益人范围、信托的期限如何确定,如何分配受益权利,如何防止受益人败家,如何鼓励受益人向善,甚至如何合理规避受益人婚姻、债务风险等,都需要在信托协议中予以体现。与此同时,设立信托的保护人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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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本质上不是保险,是家族信托。任何一份家族信托,都是一个长远的传承安排,我们在作安排的时候,既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也要有一个长远规划,做一个未雨绸缪的通盘考虑,才能确保传承规划的持续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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