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案说法 | 律师巧调查,遗产迷雾散(大结局)
外行看奇,内行看道。律师之道便在于以法为器,人情作辅,解当事人之奇。文中所录皆为亲历案例,为护当事人之隐私,名称及故事背景已作修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朱仪
案情回顾 | 终身未婚未育的六弟去世,五个兄弟姐妹意外成为了继承人。但六弟的遗产并未给在他们带来幸福,反而掀起了大姐与其他四兄妹的一场遗产大战。而在律师调查六弟遗产线索的过程中,又发现案外人在六弟去世后从其股票账户中转走300万元,使这场继承纠纷变成了扑朔迷离的“案中案”……
六弟意外去世
不能考证的诺言
意外的收获
不翼而飞的300万
神秘的案外人
巧用录音证据
案结终事了
履行难,案结事未了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诉讼,六弟的遗产继承纠纷以及侵权案件终于相继审结,五兄妹的生活本应重新归于平静。但在继承纠纷中败诉的大姐,依然执拗的认为,因为六弟曾有过口头的承诺,六弟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她所有,因此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而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即使在继承案件中取得了生效判决,也需要继承房产份额的所有原、被告都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方能办理过户登记。大姐拒不配合的态度,导致了法院判决迟迟无法履行。
不得已,其余四兄妹只能再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应立即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近年来,我国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执行程序体系日益完善,执行效率不断提高。因此在遇到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也就是俗称“老赖”的情况下,应尽早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不久,我方便收到了法院执行庭寄来的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凭借这两样材料,我方四兄妹即可在大姐(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前往办理过户登记。
没能等到的遗产继承人
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四兄妹为终于可以取得继承房产而如释重负时,不幸却再次发生,二姐因病突然离世。
根据我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所谓“转继承”。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内容见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NO.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但是,由于二姐在去世前,法院已经对六弟的遗产纠纷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应视为已发生了物权变动,即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对二姐财产的继承并非“转继承”。
《物权法》NO.28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于二姐也未留有遗嘱,因此六弟及二姐的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丈夫及三个儿子继承。 因继承人之一二姐去世,我方无法凭借强制执行材料办理过户登记,需二姐的继承人们先对二姐遗产进行继承,再由二姐继承人作为六弟房产的权利人,主张相应产权份额。一般来说,法定继承可以通过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途径实现。
1 通过公证处进行继承,适用于各继承人间无争议的情形,其优点是办理时间短,可以较快进行继承,缺点是费用较高;
2 通过诉讼进行继承,各继承人间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都可适用,其优点是可一揽子解决继承人之间纠纷,且费用较低,缺点是耗时较长。 需要提醒的是,公证和诉讼所产生费用的高低,时间的长短仅是相对而言,建议提前进行咨询。本案中,二姐的继承人在权衡之后,最终选择了通过诉讼进行继承的方式。
案结事终了
本案的诉讼阶段虽然早已结束,但因为种种因素,房产继承一波三折。二姐的继承人们顺利通过诉讼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可是依然面临:是继承二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地位,还是需再次以自己名义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问题(实务中尚无定论)。
所幸,在律师不懈的沟通疏导下,一直态度消极的大姐,终于同意配合一同前往过户登记。
近日,六弟房产的八名继承人一行,按约在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集合,这也是与大姐矛盾激化后,大家很长时间里的第一次见面。登记中心人不多,过户变更很快就完成了
过户登记所需材料
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建议提前将前述材料复印两套备用
为这个大家庭一年多的争吵画上了句号。当事人似乎怔怔的没反应过来,对着律师嘟哝了一句:“为这房子,折腾的亲情都没了啊……”
这场纠纷对这个大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六弟在天之灵不愿意见到的,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弥合。
通过这个案例,一方面,提醒我们要认识到通过订立遗嘱,事先妥善安排好身后财产的重要性,以避免继承人间发生矛盾;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思考,在面临金钱和亲情的选择时,该如何做出抉择,毕竟家和方能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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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朱仪 律师助理
指导 | 高明月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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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仪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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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