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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案说法 | 律师巧调查,遗产迷雾散(下)

2017-10-30 朱仪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作者注


外行看奇,内行看道。律师之道便在于以法为器,人情作辅,解当事人之奇。文中所录皆为亲历案例,为护当事人之隐私,名称及故事背景已作修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朱仪



且说花开两朵,各表一枝,这头纠纷刚化解(五个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请见上篇《律师巧调查,遗产迷雾散(上)》),那头硝烟却又起。五个继承人归于平静的生活,因为一个意外的发现,再次被卷入诉讼的风波中。


不翼而飞的300万


律师在调查遗产线索的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生前不仅喜欢炒股,还十分擅长炒股。


然而就在其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大量的股票被集中抛售,绑定银行卡中的资金同时也在极速的减少,直至账户明细的末尾,赫然写着“余额0元”显得尤为刺目。


经过统计,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柜台取现以及ATM机取款的方式,从被继承人股票账户中分多次共计取走300余万元。而所有银行转账的收款人姓名则都显示了一个人的名字——L女士



神秘的案外人


L女士究竟是谁?为何知悉六弟的银行账户密码?继承人们都蹙起了眉头。


生活中,他们虽然都会帮助独身的六弟,但毕竟作为兄弟姐妹,不会去过多的干涉他的私人生活。正当大家都一筹莫展,原先在继承案中作为被告的大姐,这时终于期期艾艾的透露,L女士是六弟的一位关系非常密切的女性朋友,大姐曾在看望六弟时相遇,甚至还留了她的联系方式!


案件曙光突现,各继承人自然欢欣鼓舞,但律师清楚,本案依然有很大的难度。


首先,仅仅知道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很难调取她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也就是常说的“口卡”


我国法律要求提起诉讼时,被告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交“口卡”,以证明被告住所地受该法院管辖。“口卡”只能委托律师至派出所调取,因有同名同姓,所以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才能精准调取。若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亦可,但法院仍可能以未提交“口卡”为由,不予立案。


其次,除了银行转账因为有收款人姓名可直接证明钱是转至L女士处之外,柜台取现和ATM机取款都无法显示收款人情况,若L女士一口否认,仅涉案金额这一基础事实我方都将难以举证。




巧用录音证据


为了破解困局,律师决定直接与L女士取得联系,尝试能否“套取”一些有利信息。要让“套取”的信息固化为证据,那就得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证据的一种,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同时,为避免私自录音导致证据合法性出现瑕疵,律师提议至公证处公证整个电话录音过程。在我国,公证的效力往往较高,由此形成的证据的合法性很少受到挑战。


在电话拨通后,律师主动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通过巧妙的沟通谈判技巧,藉由L女士自己之口,确认了三个重要事实:


1、被继承人股票账户密码只有被继承人和L女士知道;


2、被继承人去世后,账户内款项确实都是由L女士通过各种途径转出,总计约三百万元;


3、L女士的身份证号码。


知晓确认了这些信息并公证了整个电话录音过程,不仅使我方能顺利起诉,同时我方也将在诉讼中占有很大的优势。


附电话录音沟通时的小技巧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不完整的原告


令人遗憾的是,在共同努力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并没能弥合大姐与其他四个继承人的裂痕,虽然她提供了L女士的重要线索,但最终仍不愿意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也不愿配合作为原告共同起诉。


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系共同共有,故就共有财产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即诉讼当事人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共有权人。


律师只能在将起诉材料递至法院立案窗口时,向法院说明了情况,要求法院依职权追加大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五兄妹最终没能在对L女士的立场上站到同一战线。



案结事终了


整个庭审过程波澜不惊,虽然L女士和她的律师也奋力抗辩,但因为我方准备充分,都被逐一化解。


最后,除了一部分确实是L女士当初的借款外,其余大部分款项都予以了返还。即使是不肯作为原告的大姐,因为其继承人的身份,也获得了返还遗产的相应份额。至此,围绕六弟遗产的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家事之难在于人心,希望在生活重归平静后,五兄妹能逐渐修复他们之间因诉讼产生的裂痕。遗产是离世者对在世者的馈赠,只有五兄妹快乐、团结、幸福,才能告慰六弟在天之灵罢!(终)



朱仪 实习律师

-

zhuyi@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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