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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查询新规”破解继承人困境 | 刘言律语

刘创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4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极大简化了遗产继承之相关权利人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手续,实属便民政策新举措。


以往,被继承人的亲属查询继承人名下存款可谓困难重重,不论是通过公证机关出具《存款查询函》还是委托律师在法院诉讼阶段查询,都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实践中,公证机关设置障碍以及金融机构拒绝律师持令查询的情况时有发生。《通知》的颁布有望改善现状,破解继承人之困境。


查询主体01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律师解读

上述主体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不属于《通知》允许的查询主体,仍需要通过公证处或者法院办理查询。


查询所需材料

02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律师解读

1、未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协议不能作为查询的依据。


2、《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包括《死亡证明》,实践中如亲属之间发生争议,可能因《死亡证明》被某一位家庭成员持有而使其他家庭成员无法获取。如果银行不接受《死亡证明》之外的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他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注销证明》等),则会出现新一轮的查询困境。


查询范围03


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对银行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律师解读

查询范围仅限账户余额,实践中不乏存款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被他人全部取走导致存款余额为零的情形,金融机构能否进一步提供详细明细尚不可知,只能拭目以待。




附1:《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附2: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资料来源:政府信息公开网


刘创

刘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2014年进入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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