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都在这里,这堂微课你一定不能错过!
微课分享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民事公益诉讼是补齐食品安全监管短板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施行更是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同频共振,为食品安全治理贡献检察力量。但因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不久,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难免产生困惑。
拱墅检察办理的一起利用常见的销售平台、使用常见的侵权手段,销售常见有害食品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多次低价购入大量“三无”减肥胶囊,然后私自罐装并加贴标签,虚构减肥功效,随意标识用法用量,以“纯中药七天瘦”等产品名,在网络上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销售金额共计6万余元。经检测,现场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食品安全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重难点
重难点一:
经营者有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如何认定“不特定消费者”以及怎么确定“公共利益”。
例如,从李某处购买减肥胶囊的几百个有具体交易明细的消费者是不是不特定消费者?购买减肥胶囊的所有消费者利益的集合是不是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重难点二:
检察机关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赔偿损失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反对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二是认为赔偿在计算和领取上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没有必要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设置。
本案李某销售减肥胶囊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将会被判处刑罚并收监执行,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如果仅仅诉请赔礼道歉是否足以弥补已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重难点三:
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我们查阅大量资料,发现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提起私益诉讼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做了规定,但对检察公益诉讼并未提及。司法实务对此观点不一,赔偿额如何确定在判例中五花八门。那么如果要诉请李某赔偿损失,应当以什么数额为基数、适用哪个法律、赔偿几倍的金额?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寻求的答案。
敲重点
准确判断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成员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抽象的公共利益。 | |
多角度解析拓展诉讼请求类型 以公益保护之视角、以法律效果之视角、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义之视角。 | |
立足立法本意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争议,我认为首先要从根源上理解该制度,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属性、检察公益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
素材 | 余意然
编辑 | 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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