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做好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补充通知
1月28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将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病情稳定的特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药物......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新增“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种医保编码为“B99.901”,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HIS)里新增病种,并作医保病种的对码处理。
诊疗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最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及相关规范,对接诊患者作出的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分别按对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及对应编码向医保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诊疗信息和费用发生情况,其中对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门诊费用以特病门诊方式上传数据(居民医保按重大疾病门诊方式上传)。同时,上传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情况要与上报重庆市新型冠状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的病例情况一致。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实施综合保障,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2
按照“四集中”要求,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文第一条执行。
3
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按照本文第一条结算办法基础上,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HIS系统按上述结算办法及时予以更新。市医保信息部门节日期间已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每日监控各相关医院新型肺炎结算人数及相关信息。
4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视情况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耗材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5
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流动,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对于每月特病集中鉴定工作,各区县医保局应精心组织,改集中鉴定为随到随检,特病资格自鉴定完毕的次月起效。疫情期间,允许病情稳定的特病患者,经特病定点医院医生评估后,在符合我市特病管理规定基础上,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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