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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救治药械采购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医保 2021-06-25


1月27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救治药械采购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0〕3号),明确药械应急采购和价格监测有关事宜,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救治药械供应。具体内容如下:

一、畅通治疗药械挂网渠道


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全市范围内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械开通绿色通道,对属于我市挂网目录范围但尚未挂网的救治急需药械(不含口罩、防护衣、护目镜等非挂网医用防护用品),药械生产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对相关部门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里面涉及的药品尚未挂网的,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市场价格向医药企业采购,对供应短缺的疫情防控用药,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备案采购,多渠道切实保障临床需要。


二、加强治疗药械保供稳价监测


各相关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办发30号文件要求,实时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药械价格应急监测,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情况。


对疫情流行期间,存在防治药械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及非防治药械 “搭车涨价”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企业,将按照国家医保发67号文件要求,从严进行处理,并纳入重庆市药械招标采购黑名单。


三、加强治疗药械相关信息追溯


各相关企业要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医疗机构和患者用上质量可靠、安全放心的治疗药械。重庆药交所要发挥药械信息全程追溯体系的功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用药进出交易平台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确保问题产品可追回。


同时,市医保局将持续跟踪医药流通企业配送疫情防控用药的到货情况,发现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供应短缺等异常情况,及时汇合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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