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多措并举 综合施策 全力强化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统一部署,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迅速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出台多项政策措施,综合施策,全力强化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
通过召开党组会、办公会、专题会,利用OA办公系统、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渠道及时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及时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印发《致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倡议书》《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举措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党支部在抗击疫情中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求全局上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及时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局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明确由局党组书记任指挥长,局长任副指挥长并分别成立对外联络、疫情防控医保业务、内部防控管理三个专项工作指挥部,由相关副局长牵头、相关处室(单位)具体落实联防联控各项措施。
局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按照一级响应工作要求,对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疫情应对工作日报告、重大情况及紧急情况随时上报等制度,切实做到科学防控、科学组织、科学指挥。同时,在自觉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全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在岗位、在状态、在现场;全局干部职工召之即来、来之即战,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切实凝聚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
1月23日,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号),1月28日,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全力落实落细国家医疗保障局“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工作要求。
将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其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保证患者即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筛查、诊断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诊断和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截至2月5日,共预付专项医保基金14320万元,后续将根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实时追拨预付金。
2月2日,在前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通知要求,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细化了相关具体举措。
优化异地就医服务工作,第一时间响应参保人备案需求,在要求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保持本辖区异地备案电话畅通(有条件的,增设备案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守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参保人尽量选择电话、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等“不见面”备案登记方式;对参保人未申请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登记备案的,及时做好手工报销。
做好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对特病办理集中鉴定工作改为随到随检,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视情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到3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
允许延期办理医保经办业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疫情期不计入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允许参保人逾期办理自2020年1月21日之日起的参保登记、参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业务,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逾期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参保人停断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手续的,在疫情解除前,疫情防控期时间不计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3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1月27日,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救治药械采购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0〕3号),全力强化救治药品保供稳价。
畅通治疗药械挂网绿色通道,对属于我市挂网目录范围但尚未挂网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急需药械(不含口罩、防护衣、护目镜等非挂网医用防护用品),药械生产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对相关部门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里面涉及的药品尚未挂网的,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市场价格向医药企业采购,对供应短缺的疫情防控用药,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备案采购。
简化谈判药品使用程序,疫情期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使用审批暂时下放医院,程序调整为由经治医生评估,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医院医保办备案,医保经办机构适时抽查。
加强治疗药械保供稳价监测,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时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药械价格应急监测,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情况。对疫情期间,存在防治药械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及非防治药械“搭车涨价”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从严进行处理,并纳入重庆市药械招标采购黑名单。
加强治疗药械相关信息追溯,发挥重庆药交所药械信息全程追溯体系功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用药进出交易平台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确保问题产品可追回。持续跟踪医药流通企业配送疫情防控用药的到货情况,发现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供应短缺等异常情况,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金收支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确保医保基金有效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保障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督促辖区内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诊断救治定点医院及时完成HIS系统新增病种及对码工作,准确上传病种等相关医保结算数据。
■ 全力做好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