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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利益输送”问题的绿码、黄码和红码
编辑|亿亿
这篇文章谈到:“利益输送”概念最早在2000年提出,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的行为,主要是用来界定企业控制者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或非法行为。”
“在我国,‘利益输送’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利益输送’的含义,即使有些研究,也大多比较笼统和宽泛,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利益输送’就是为他人谋利,于是简单地把‘利益输送’作为贿赂犯罪来加以研究。”
这种关联交易是不是必要的,对国企集团和混改企业是不是有战略价值? 这种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不是规范合理的?是不是符合市场规则和市场水平? 混改企业是不是可以持续提升市场价值?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有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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