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百科丨以“揭秘”为噱头歪曲党史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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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而过,继续他的讲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就拿冯某来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政治纪律。
如果只是对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是我们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整个发展过程的全部历史,蕴含着治国理政的丰富政治智慧和精神瑰宝。当代中国的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共产党员,都要珍惜这份宝贵财富,认真学习和传承,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精读及案例评析》。
本书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内容进行了逐条全面深入解读。本书分作“条文精读”及“案例评析”上下两编。“条文精读”部分为按照适用原则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分类,逐条解读其精神实质、立法原意、增删改动及界限把握问题,每条规定链接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以便读者查阅参考。“案例评析”部分以“模拟案例+分析点评”的形式以案说纪,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归责、处理作出详尽说明,力求更具体深入地解读《条例》,以帮助广大党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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