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不遵守法律或者法令的行为。犯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既是作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应尽的责任。所有党员都只有守法的义务,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2003年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员必须比普通公民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相应地党的纪律也要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为严格。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党员违法犯罪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后,对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区别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原来承担的职务犯罪查处职能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机关也被赋予了全新的调查处置权限。也就是说,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承担对违犯党纪的审查处理职责,也要承担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置职责,如何处理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一个全新的课题。2018年8月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便于纪检监察机关贯通执纪执法,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同时,进一步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对《党纪处分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早用、多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的行为,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用好用足第二种、第三种形态,发挥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在管党治党中的整体功能,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同时,对丧失理想信念、贪婪腐化、道德败坏的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必须强化第四种形态,给予党纪国法的严惩。要通过“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发挥党纪和国法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综合法治效应,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
阅读链接 本书结合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简要阐述了党的纪律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的“六项纪律”主要内容、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后果、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规则、纪法衔接适用、处分程序以及受处分党员的权利保障等内容,是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纪律基本知识的简明、通俗读本。
门市部:010-66562733/66562755(传真)
邮箱:3053426405@qq.com
邮购部:010-66560645/66560640(传真)
邮箱:fzfx0933@163.com
官网:www.lianzheng.com.cn
⬇️更多内容,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