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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注意事项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涉案款物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7条)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5条第二款)
一般来说,保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实物,应建账设卡,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对大宗物品、特殊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封存保管。对小件物品,可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贵重小件物品应当装入透明袋封存。(2)对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应当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3)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要定期保养和维护的物品,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防止损坏。(4)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物品如为危险品、违禁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或扩散。(5)对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与物品持有人协商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并将清单、照片、变卖或拍卖结果附卷。(6)对价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7)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保管费用以及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8)负责保管涉案物品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款物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账核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等)
问:如何处理初核查实的涉案款物? 答:对初核中查实的涉案款物,一般可分两种情况处理:(1)经初核后认为存在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立案审查调查,必要时,核查组可对涉案款物进行暂扣、封存等,待审查调查结束后一并移送审理,再按照相关程序处理。(2)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审查调查及给予处分,但应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或初核对象主动上交,以及应当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责成初核对象退出涉案款物的,应由审查调查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或征询意见后,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问:如何将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移送审理? 答:审查调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按以下方式将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情况及其处理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1)在审查调查报告中写明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情况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2)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同时将对涉案款物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责令不得变卖、转移等措施的手续、文书及鉴定材料等一并移送审理。(3)未经移送审理的,一律不得擅自处理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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